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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药业:销售费用及委托关联方推广详解

 精诚至_金石开 2022-05-17 发布于上海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藏药业)于4月7日收到上交所管理一部出具的《关于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1年20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0222号),对西藏药业提出了总计8个问题。

在上交所的年报监管函中,问题3提到销售费用增长率高于营业收入,且销售推广费占比较高,要求说明销售费用、市场费用、市场推广活动等,详情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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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中,公司详细披露了:

  • 按产品分列市场费用的核算内容、收入占比、计提金额及比例、计提依据
  • 关联方康哲药业及其他非关联推广商负责推广的产品、内容(市场调研活动、组织学术会议、开展临床研究,市场调研、市场管理、培训会议、市场推广服务)、推广协议、依据及合理性等
  • 销售费用金额同行业对比及分析
  • 推广服务费的内控流程
  • 结合公司生产情况、产品销售情况、销售费率说明长期委托关联方进行主要产品推广的原因及合理性
  • 用其他应付款中的暂收保证金、押金归集推广协议保证金、推广费、商务管理服务费的具体情况
此外,问题2问及公司毛利率显著高于同行业,要求结合近三年医药政策及具体销售策略等说明销量较往年明显增加的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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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西藏药业就上述问题2、问题3的书面回复原文摘录出来供相关药企参考:
3.年报显示,报告期公司销售费用11.55亿元,同比增长68.71%,高于营业收入增幅。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的54%,在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处于较高水平。明细科目中,市场费用11.38亿元,占销售费用的98.56%。21年20度,公司继续接受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药品推广服务,共计发生推广费10.49亿元,占本期销售费用的90.80%,占本期营业收入的49.03%。同时,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3.86亿元,较期初增加39.41%,主要因公司市场推广费用增加。明细科目中,应付市场费用3.40亿元,各种暂收保证金、押金0.36亿元,其他0.11亿元。
请公司补充披露:
  • 上述市场费用的核算内容明细、对应金额、确认依据及向关联方支付所占比例
  • 结合市场推广活动的形式、场次、费用、参会人数等具体情况,对比市场定价,分析相关费用支出的合理性,进一步分析报告期内销售费用同比增长且增幅高于营业收入的合理性
  • 结合相关活动、费用支出、确认的审批流程和内控制度,说明公司确保大额销售费用支出真实性、合规性的具体措施,是否存在合规性问题、或为他方垫付资金、承担费用的行为
  •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模式,说明公司长期委托关联方进行主要产品的市场推广、市场管理及商务服务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产品销售是否对控股股东形成重大依赖,公司业务能否独立运作,并提示可能的风险
  • 其他应付款中各种暂收保证金、押金及其他明细科目的具体情况、交易对方、是否为关联方、对应金额,并结合相关协议安排,说明对公司经营业务的具体影响
请会计师对问题(1)、问题(2)和问题(5)发表意见。
回复:
  • 上述市场费用的核算内容明细、对应金额、确认依据及向关联方支付所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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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公司支付给关联方的市场费用按销售收入的固定比例计提,由于2021年新活素产品销售收入大幅增长,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大,导致销售费用增幅高于营业收入增幅。
  • 结合市场推广活动的形式、场次、费用、参会人数等具体情况,对比市场定价,分析相关费用支出的合理性,进一步分析报告期内销售费用同比增长且增幅高于营业收入的合理性
1)康哲药业负责推广的产品:
新活素于2005年上市销售,由于公司缺乏专业化的团队及推广经验,新活素的销售未见起色。经多方考察比较,公司于2008年与康哲药业签署了《新活素独家代理总经销协议》、《推广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新活素的推广服务费率为含税销售额的61%,并且由康哲药业承担新活素Ⅳ期临床实验的研究费用。此时,公司与康哲药业尚无关联关系。经过康哲药业的努力,新活素于2008-2009年完成了2000例的临床研究且之后市场销售额年年增长。
2014年2月,康哲药业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合计达到5%,成为公司关联方。2008年签署的协议到期,公司于20145月重新与康哲药业签署《新活素独家代理总经销协议》、《推广服务协议》,协议延续了2008年各方协议约定的销售、推广模式,考虑到经过几年的推广,新活素市场认知度已有一定提升,且不再需要进行临床实验投入,因此双方商议确定推广费率从之前的61%降低到56%该次关联交易定价时,康哲药业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比例尚未超过10%,亦未向本公司推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2014年11月,康哲药业通过协议受让股份的方式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之一,但新活素相关经销、推广协议的条款并未因控股股东的变化而发生变化。20177月,新活素通过谈判进入国家基本医保目录(乙类范围),经双方友好协商,新活素推广费用下调为销售额(含税)的55%2019年,新活素推广费比例调整为54%,另拿出不超过销售额的1%奖励新开发医院。2022年,新活素推广费比例进一步调整为53%,另拿出不超过销售额的1%奖励新开发医院。
根据上述(1)中数据可见,近年来,随着新活素和依姆多销售收入的提升,我公司销售收入主要来自于新活素和依姆多销售,主要的市场推广费相对集中,为支付给康哲药业对新活素和依姆多(中国大陆市场)的推广费用。
在关联交易协议中,我公司与康哲药业约定了推广费用比例、年度最低推广任务量和差额补偿机制。推广费用是按照约定的固定比例(金额)支付,康哲药业为推广产品组织的相关活动、费用支出及合规风险均由康哲药业承担。康哲药业向本公司支付保证金3000万元,以确保其完成约定的推广保证销售额。
根据关联交易协议,康哲药业为我公司主要产品新活素和依姆多(中国大陆市场)的推广商,负责以下工作:
①市场推广:独家全面负责产品相关市场的市场推广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产品品牌建设、进行产品专业化学术推广活动等,市场推广相关的费用由康哲药业承担。
②市场管理:协助我公司进行授权区域内的市场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公司/医院管理、招投标等政府事务管理等工作。
市场推广费用涵盖推广人员的人力成本、房租租金、差旅交通、通讯等以及市场拓展、学术推广、市场调研、营销策划、会议、临床研究各项活动费用。康哲药业开展的具体工作为:市场调研活动、组织学术会议、开展临床研究等,详细情况如下:
①市场调研活动:为了更好地了解产品市场规模和市场需求,收集同品及竞品信息,了解所推广产品临床实际应用情况,把握影响市场的各种因素,包括市场需求量、主要品牌、市场占有率、竞争态势、市场价格、国内的开发动态、未来的发展潜力与趋势。通过向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自行设计调研项目,采用独立、科学方法收集信息并加以分析,为销售部门提供市场决策依据,为采取有效的市场策略打下坚实基础。
②组织学术会议:为保证产品在临床的正确使用,通过自行举办、联合或者赞助医疗行业、专业学会(协会)等不同学术领域、不同规模、不同主题的学术研讨会议,为医生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相关的治疗领域的医学信息,如询证医学信息、产品学术信息、临床使用效果、副作用信息,最新治疗手段等。2021年,围绕新活素产品举办的学术会议约9.4万场次,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参会人数覆盖约121万人次;围绕产品依姆多举办学术会议近5400次,参会人数超过4.3万人次,为医生及专业人员从学术角度更深入更全面理解产品适应症和疗效,对其正确用药提供了学术支持。
③开展临床研究:在药品学术推广过程中,为了进一步评估产品在不同临床应用领域的获益和风险、探索合理的用法用量以及用药人群等,通过临床研究的方式获得这些循证医学证据,因此循证医学研究基本会贯穿药品的整个生命周期,成为学术推广的重要利器之一。
④协助我公司进行商业公司和医院的筛选、产品的发货、验收货及退换货情况跟进、销售订单的沟通和追踪产品的回款及产品流向等事项;协助我公司准备参加政府事务及招投标所需资料,配合我公司进行政府事务及招投标等工作。
为提高产品及品牌的竞争力及影响力,保有原有市场、争夺市场份额,推广公司心脑血管线产品,康哲药业在全国各地配备了逾1700人、本科或大专专业为医学、药学及相关专业的专业推广团队,负责包括新活素和依姆多在内的心脑血管产品在全国市场产品的推广。广人员主要工作是日常与医疗卫生专业人士保持学术交流与沟通,并通过不断地策划和组织学术会议完成对医生的再教育,增强医生对产品品质、疗效、用法用量的认识和认可。
因此,上述市场推广费用有其自身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非关联方负责推广的品种:
公司诺迪康、雪山金罗汉止痛涂膜剂、十味蒂达胶囊、小儿双清颗粒等品种现有医药商业客户200余家、终端销售覆盖4000余家医院、30000余家药店。公司通过委托第三方推广服务商在以下方面提供市场推广服务:
①市场调研服务:包括竞品监测调查,患者满意度调查、用药习惯调查等,全年推广服务商共提供3万余条服务信息。
②市场管理服务:包括协助招标、医保调查、价格监测、连锁流向调查等,全年推广服务商共开展1.4万余次服务活动。
③培训会议服务:包括学术知识培训、产品上市培训、参展培训等,全年推广服务商共开展各类会议45余场次,参会人数350余人。
④市场推广服务:包括品牌宣传、产品宣传、门店陈列、终端维护等,全年推广服务商共开展了5万余次服务活动。
3)同行业销售费用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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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公司生产的新活素系在国内独家生产,目前没有同类产品进行比较。新活素占我公司销售收入的79.16%,其销售费用在我公司所有产品中占比较高,但我公司总体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在同行业中处于中等水平。
综上,针对不同产品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推广费用比例有所不同,本公司与康哲药业就相关产品的合作是双方多年合作的延续。双方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公平合理,能够保障上市公司的利益;相关费用结算依据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协议,决策程序合规。
  • 结合相关活动、费用支出、确认的审批流程和内控制度,说明公司确保大额销售费用支出真实性、合规性的具体措施,是否存在合规性问题、或为他方垫付资金、承担费用的行为
1)关联方推广的产品:
我公司就新活素和依姆多(中国大陆市场)推广、诺迪康商务和市场管理与康哲药业的关联交易事项,经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规。新活素、依姆多市场推广服务以及诺迪康市场管理和商务服务是公司与康哲药业多年合作的延续,公司与康哲药业签署的关联交易相关协议,定价公平合理,且康哲药业在协议期内均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了销售推广计划。
公司根据与其签订的药品推广协议中约定的推广费比例计提销售费用,待对方开具发票并达到付款日期后(根据协议约定,推广费和奖励金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于实际发生后三个月后支付)公司再向其支付推广费,未出现提前支付推广费的情形,亦不存在垫付资金、承担费用的行为。
2)非关联方推广的产品
为有效规范推广行为,在优质服务商筛选、服务协议签订、服务项目落实检查、发票管理、付款审批等环节建立了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公司《请款报销办法》、《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发票、收据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支付推广费。
推广服务费的内控流程如下:
①公司各市场区域负责人筛选目标推广服务商,核验意向服务商资质,包括不限于:公司现存情况、人员情况、业务情况、报税情况。
②市场区域负责人发起市场推广服务协议申请,并提交推广服务商营业执照、尽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③市场区域负责人监督检查推广服务商开展的服务项目内容,对推广服务商服务项目质量进行考评。
④推广服务商根据考评合格的推广服务,向公司提交服务项目内容、完税证明、正规发票等资料,申请费用报销付款。经业务部、财务部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付款。
综上所述,公司销售费用的支出真实、合规,不存在为他方垫付资金、承担费用的行为。
  •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模式,说明公司长期委托关联方进行主要产品的市场推广、市场管理及商务服务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产品销售是否对控股股东形成重大依赖,公司业务能否独立运作,并提示可能的风险
随着医药行业发展,药品从研发到销售环节之间的业务分工越来越细,药品的委托推广也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模式。我公司产品新活素于2005年上市销售,由于公司缺乏专业化的团队及推广经验,新活素的销售未见起色,委托专业的团队开展推广工作是必然。
康哲药业(867.HK)是一家全球创新驱动,聚焦中国市场的专业医药企业,主要业务涵盖药品创新研究、专业学术推广、药品生产,皮肤医美业务、大健康业务等领域。主要产品覆盖心脑血管、消化、眼科、皮肤及医美领域,包括波依定、新活素、优思弗、莎尔福、施图伦滴眼液、喜辽妥等;21年20度康哲药业实现营业收入92.3亿元(全按药品销售收入计算),净利润30.3亿元。康哲药业拥有二十余年已被验证的成功药品商业化经验及强劲的专业学术推广能力,已为众多药品创造了专业品牌形象和领先市场地位;截至21年2012月31日,康哲药业拥有约4,000名专业的市场及推广相关人员,已覆盖全国约50,000家医院及医疗机构、超过20万家终端零售药店。
从2008年我公司与康哲药业开展商业合作以来,双方的关系经历了从非关联方到关联方的变化,就药品推广服务的合作是双方多年合作的延续。
①产品销售情况
2004年9月,公司与无关联关系的广东康虹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康虹”)签署《总经销授权协议》,约定新活素由广东康虹总经销,公司支付的推广服务费率为61%,但广东康虹的学术推广能力有限,新活素的销售未见起色。公司于2006年2月与广东康虹解除合作关系,改由本公司自行销售推广,由于缺乏专业化的团队及推广经验,在2006-2007年新活素销售费用率高于前述推广费率的情况下,新活素的销售仍未能实现快速增长。
2007年公司新活素产品的销售额不到人民币500万元,同时公司还面临必须完成2000例IV期临床研究的重要工作。根据国家药监管理法规的相关要求,新活素作为国家一类新药,如果产品在上市后5年内没有完成IV期临床试验,将会被取消产品的上市许可。考虑到康哲药业是中国市场领先的以专业的学术推广见长的医药企业,具有丰富的营销、推广及销售服务经验,有良好的历史业绩证明,使公司下决心和康哲药业建立独家经销合作的关系,此时,康哲药业关联企业还不是公司的股东。
公司于2008年与康哲药业关联企业签署了《新活素独家代理总经销协议》、《推广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新活素的推广服务费率61%,并且由康哲药业关联企业承担新活素Ⅳ期临床实验的研究费用。协议签署当年,公司与康哲药业关联企业尚无关联关系,新活素销售价格及推广服务费率为双方谈判确定,推广服务费率与之前公司与广东康虹的经销协议保持一致,定价公允。经过康哲药业的努力,在推广费用率不高于其他公司以及本公司自行推广的情况下,新活素于2008-2009年完成了2000例的临床研究。
2008年公司与康哲药业合作以来,新活素产品销售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由2008年的2万支上升到21年20的459万支。
2016年公司收购依姆多产品后,将依姆多国内推广委托康哲药业进行,依姆多国内销售数量亦呈逐年稳定上升趋势。
②销售费率情况
根据康哲药业公开资料显示,21年20度康哲药业综合毛利率在65%左右,而西藏药业支付的新活素推广费用占新活素不含税收入的57.6%(54%/1.06*1.13),低于康哲药业65%的综合毛利率,故新活素推广费用率在康哲药业代理的其他产品中并非最高。
不同的产品,因市场覆盖情况、产品发展阶段等因素影响,销售费用率不同是正常的。我公司委托康哲药业推广的新活素费用率为54%(扣除6%的进项税,实际费用占含税收入的费用率为50.9%),而依姆多为18%(年销售数量超过750万盒的增量部分追加18%的费用,扣除6%的进项税,实际费用占含税收入的费用率分别为16.98%、33.96%);我公司自营产品推广费用占含税收入的费用率为39%—58%。
③新活素目前为国内独家品种,但据公开信息显示,有其他厂家的同类产品处于临床和申报注册阶段。目前公司需要大量的学术推广,抢占市场。如果自建推广团队,不仅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需要长时间的培养;而康哲药业在心脑血管线的推广团队约1700人,且具有丰富的经验,我们认为双方的合作是优势互补。
经过康哲药业的努力,在推广费用率不高于其他公司以及本公司自行推广的情况下,新活素完成了临床研究且之后市场销售额持续增长至今。2014年2月,康哲药业成为公司关联方,同年11月成为公司控股股东。近年来,新活素的销售额持续增长,同时新活素的推广费比例也在逐渐降低,2022年,新活素推广费比例进一步调整为53%,另拿出不超过销售额的1%奖励新开发医院。
新活素、依姆多、诺迪康胶囊均属于心脑血管类产品,康哲药业在该治疗领域已形成较为完善、专业的销售推广渠道,且康哲药业在协议期内均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了销售推广计划。公司依托康哲药业的专业团队进行新活素、依姆多的推广,以及诺迪康的市场管理和商务服务,可以节省自己组建推广团队的人力物力,有利于降低费用。
2019年度,我们终止了关联方对诺迪康的独家推广权,调整为我公司自行销售推广,有利于逐步培养和锻炼公司自身销售队伍,减少大股东独家推广产品的销售占比;另一方面,新活素、依姆多也是大股东现有产品组合中的重点产品,此合作方式有利于双方各自发挥优势。目前,康哲药业关联公司共持有我公司38.10%的股份,公司控制权稳定;近年来,大股东负责推广的产品销售稳步增长、费用率逐步降低,目前的合作方式不存在大的风险。
公司发展战略是聚焦公司主营业务,增加产品储备,通过收购已上市的成熟药品等方式增加产品品种,促进业绩增长;采取自主研发和与专业机构共同研发新品等方式,增加产品储备;不断拓宽公司产品业务线来加强公司竞争力及减少关联交易比例。年2020,我公司通过与北京阿迈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俄罗斯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HUMANVACCINE”公司的战略合作,取得相关产品销售权,增加我公司在医疗器械领域和新冠肺炎疫苗领域的产品储备,此举有利于增加我公司短期、中期后备产品,进一步拓展我公司产品业务线,随着新产品的陆续上市,逐步减少大股东独家推广产品的销售占比。
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分开,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何风险。控股股东康哲药业仅对公司产品新活素、依姆多进行独家推广,没有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和经营活动。由于近年来新活素的销量不断增长,由此表明委托推广的合作方式是对双方均有利的,不存在违背上市公司独立性原则的情况。
综上,公司支付给大股东的推广费用是按照固定比例支付的,在销售收入增长的同时,推广费用率在逐渐下降。近年来与大股东关联交易金额的增长,是由于委托大股东推广的产品销售收入大幅增长所致。为了减少与大股东的关联交易,公司一方面不断增加产品品种,另一方面逐步考虑培养自己的推广队伍,减少对大股东的依赖。但是新建推广团队如果没有经过长时间的培养锻炼,难以达到目前的销售业绩。因此我们认为,目前与大股东的合作模式能够快速提升公司业绩,是一个较好的选择,不存在大的风险。
  • 其他应付款中各种暂收保证金、押金及其他明细科目的具体情况、交易对方、是否为关联方、对应金额,并结合相关协议安排,说明对公司经营业务的具体影响
1)上述各种暂收保证金、押金中,3000万元为西藏康哲药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的保证金,作为其完成约定推广任务的履约保证。
2)按照我公司与康哲药业签订的推广服务协议,约定西藏康哲药业发展有限公司独家负责新活素、依姆多产品的市场(中国大陆市场)推广及相关市场管理工作,结算推广费;津康哲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诺迪康产品的市场管理,结算市场管理服务费用;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负责诺迪康产品的商务管理服务,结算商务服务费。协议同时约定了本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其同属集团内的其他公司转让本协议约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如果协议主体发生变化,则业务结算主体亦相应发生变化。
3)应付市场费用中主要系应付公司大股东西藏康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的药品推广费(21年20年末余额319,551,034.08元),公司根据与其签订的药品推广协议中约定的推广费比例计提销售费用,同时挂账其他应付款,待对方开具发票并达到付款日期后(根据协议约定,推广费和奖励金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于实际发生后三个月后支付)公司再向其支付推广费。
4)非关联方应付市场费用及其他(21年20年末余额30,739,298.95元),为公司除新活素、依姆多产品外根据推广费比例计提的销售费用,同时挂账其他应付款,待对方开具发票并达到付款日期后,公司再向其支付推广费。
非关联保证金(21年20年末余额5,211,871.70元),主要为非关联方服务商与我公司签订的《市场服务协议》中约定的应缴纳市场服务的履约保证金。非关联方服务商与我公司签订市场服务协议,约定其负责我公司诺迪康、金罗汉、十味蒂达、小儿双清产品的市场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建设、市场管理、市场推广、市场调研等。
(6)会计师意见
我们已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即公司接受推广服务)作为需要21年20度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予以关注,同时我们对公司发生的其他大额市场费用设计并执行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了解市场费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抽查会计凭证及原始单据;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服务提供商的工商资料,对服务提供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核实;执行分析程序;执行截止性测试程序。
基于已执行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公司销售费用相关内控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销售费用发生和完整性认定具有适当证据,列报恰当,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司针对问题(1)、问题(2)和问题(5)的回复内容与财务报告列报及披露相关的信息与我们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是一致的。
2.年报显示,2019-21年20,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2.56亿元、13.73亿元、21.39亿元,同比增幅分别为22.20%、9.32%、55.75%,医药制造业毛利率分别为83.62%、94.93%、96.13%,持续增加,且本期毛利率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增幅明显主要因公司独家产品新活素销售大幅增长,销售收入同比增长75.57%,占全年销售收入的79.16%,营业成本2.23亿元,同比增加14.49%,明显低于营业收入增幅。
请公司:
  • 结合新活素的适应症、近三年受医药政策影响情况及具体销售策略,说明报告期内销量较往年明显增加的原因
  • 结合公司营业成本构成、主要产品销售占比变化等情况,量化分析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增幅不匹配的原因,公司医药制造业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高毛利率未来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回复:
(1)新活素是自主研发的国家生物制品一类新药,该类药品研发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作为治疗急性心衰的基因工程药物,能快速改善心衰患者的心衰症状和体征,提高患者的生存质量,并降低患者的心衰住院治疗费用和缩短住院时间。我公司生产的新活素系在国内独家生产,填补了国内治疗急性心衰的基因工程药物的空白,同时,该药品技术指标国际领先,对公司在基因工程药物领域研发、生产具有较强指导意义,疗效逐渐得到医生和患者的认可,获得国家卫生计生委合理用药专家委员会与中国药师协会联合编写的《心力衰竭合理用药指南》(第二版)、《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溶栓治疗的合理用药指南》(第二版)等众多权威指南推荐,专家的学术认可度不断提高。该药品于2017年、2019年、2021年持续被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后,2017年、2019年、21年20的市场价格分别是585元、445元,445元,随着价格的降低,患者经济负担减轻,造福更多中国心衰患者。
我国心衰患者基数较大,存在大量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新活素基于产品特点,疗效确切,能够帮助急性失代偿性心衰病人度过住院期间的危险阶段,满足了急性失代偿性心衰病人的治疗需求。同时,公司持续进行扩大新活素适应症的研究,目前产品用药已覆盖心内科、心外科、老年、急诊、ICU、呼吸、肾内科等科室。
以上多方面原因使产品销量保持持续快速增长。
(2)公司21年20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55.75%,营业成本同比增长14.49%,其中医药制造业产品情况如下:a、21年20新活素销售收入同比增加72,546.14万元,增长75.57%,占21年20度营业收入的比例为79.16%,成本增加1,108.24万元,增长47.47%,占21年20度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为16.11%。b、21年20依姆多销售收入同比增加2,315.56万元,增长8.31%,占21年20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14.19%,成本增加878.50万元,增长6.57%,占21年20度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为66.62%。c、21年20诺迪康胶囊、雪山金罗汉止痛涂膜剂、小儿双清颗粒、十味蒂达胶囊等其他品种销售收入同比增加1,720.15万元,增长13.84%,占21年20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6.65%,成本增加400.68万元,增长12.17%,占21年20度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为17.27%。
由此可见医药制造业中毛利较高的产品为新活素,主要原因系:a、无形资产已于2014年摊销完毕;b、该产品已达到规模化生产效应,c、近年来生产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上述原因均有效降低了产品单位生产成本。根据目前新活素产品销售趋势来看,该产品毛利率较高具有可持续性。

源:上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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