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引 言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它通常用3/15;2/45;N/90等比例形式展示。3/15,表明在15天内回款,可以享受3%的折扣比率。 在实务中,通常还会有更精细的算法,比如约定的信用期是90天,那提早45天付款,就会有相应提早付款天数对应的贴息。 现金折扣,最终的结果是销售方收到的销售款减少,而这部分对价用于购买方提早支付货款。 对于现金折扣的理解,以及目前的会计处理,实务中似乎没有十分明确,今天就一起结合案例,来探讨下。 02 新旧收入准则 对现金折扣会计处理的变化 首先,我们回归定义,来看新旧准则中对现金折扣会计处理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规定:“第六条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所以,在收入准则变更之前,实务中的做法基本统一:也就是以扣除折扣前的金额,确认当期收入。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即:全额体现收入,实际发生的折扣,计入相应的财务费用。 这种会计处理,不需要提前进行会计估计,按照实际发生的来做就行。 如果最后没有发生现金折扣,收入确认金额就等于合同约定的金额。 在新收入准则中的规定,则是这样的: 在财政部2020年12月11日发布的收入准则实施问答中: 问: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对于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 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因素而变化。 企业在判断交易价格是否为可变对价时,应当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如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以往的习惯做法、销售战略以及客户所处的环境等),以确定其是否会接受一个低于合同标价的金额,即企业向客户提供一定的价格折让。 上述是新收入准则有关于可变对价的内容,而财政部的实施问答,则明确说明现金折扣的处理,按照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 这似乎已非常明确了,也就是说在新收入准则下:
新旧准则对“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由此看来,变化非常大。 那我们应该如何来理解、看待这个问题呢?我们先结合一些案例来看看。 03 案例一:先正达集团 先正达集团是全球领先的农业科技创新企业,主营业务涵盖植物保护、种子、作物营养产品的研发、 生产与销售, 并从事现代农业服务。目前正在申请科创板上市。 公司对客户提供相应的现金折扣,具体业务背景和会计处理如下: ![]() 此处的现金折扣就是我们通常意义理解的现金折扣。 公司的会计处理,则是按照新收入准则来执行的,也就是按照“可变对价”的会计处理来做。 对于会计处理,我们可以举个例子: 比如年度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不含税),预估客户执行现金折扣比率为2%,也就是说公司预估实际收到的对价为980万元。则本年度确认预估收入如下(不考虑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80(收入的当前最佳估计数) 贷:合同负债 20 年底结算时,发现本年度实际折扣执行比率为1.5%,也就是说公司实际收到的对价为985万元。则年底补充确认收入如下(不考虑增值税): 借:合同负债 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 应收账款 15 其实也可以这样处理: 预估时: 借:应收账款 9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80(收入的当前最佳估计数) 实际确认时: 借:应收账款 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 当然实务中是连续的,上述的处理可以按照月度来处理,而且由于跨期的存在,相关项目会存在余额。 但是,小编存在疑惑的地方是:
04 案例二和三:聚合科技和东利机械 我们再来看另一种做法所对应的案例。 聚合科技公司主营业务为风电叶片用环氧树脂、电子封装用环氧树脂、粉末涂料、有机硅树脂和其他新型复合材料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等。 聚合科技的客户主要包括风电叶片制造商、风电整机厂商、新能源汽车制造商等。 该公司现金折扣的业务背景和会计处理如下: ![]() ![]() ![]() 从上数内容来看,聚合科技是按照“老方法”来做的,现金折扣依旧计入财务费用。原因是这部分实质不属于可变对价,而是属于相关融资费用。 确实,实施问答说参照可变对价的规定进行处理,但字面意思没有肯定说:现金折扣就属于可变对价。 我们不禁好奇,所谓“现金折扣”之间有何不同,到底怎样的“现金折扣”,属于可变对价? 还是说,所有的“现金折扣”,都属于可变对价,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不计入财务费用,而是最终作为“收入的调整项”? 心中疑问,感觉是越来越多了。 东利机械也是类似做法: ![]() 主要原因则是“偶发行为”及“无法预估最佳估计数”,因此在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上述解释,似乎也有些牵强。但确实也是实务中出现的做法。 05 案例四:泓禧科技 我们再来看案例四。 泓熙科技在北交所上市,主营业务为高精度电子线组件,微型电声器件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 这家单位也是按照可变对价规定来处理现金折扣,也就是现金折扣相关金额冲减收入。只是做法和上述案例一有所不同,公司没有进行预估,而是按照实际金额记入。 我们一起来看看: ![]() ![]() 该公司的处理方法,也是按照新收入准则来执行,即按照扣除折扣金额前的金额来确认收入,折扣实际发生时,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冲减当期收入。 这么一看,这样的处理,在实务中操作起来,要简单多了,而且整体来看,会计处理也没什么实质性问题。 当然,这种情况适用于现金折扣占收入比例较低的情况,一旦比例较高,重要性水平也会提升,可能就需要“正儿八经”地去预估了。 06 问题讨论 结合上述内容和案例,我们不禁疑惑,目前遇到“现金折扣”,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在视野论坛上,陈版主有过这样的回复: 问: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按全额确认,实际发生时冲减收入吗? 视野版主回答: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是作为可变对价处理的。 这意味着: 所以,结合实务和准则来看,现金折扣按照可变对价处理,作为收入的调整项,应是主流处理。 有朋友表示无法理解,现金折扣实际是一种提前收回货款的方式,为何不能按照“实质”,放“财务费用”? 到底如何区分“交易对价”和“实质融资”? 目前来看,是一刀切的,也就是说现金折扣都作为可变对价来处理,不管是不是一种实质性的资金融资方式。 也就是说,按照新收入准则,所有现金折扣均作为“交易对价”的调整项。 但在实务的操作中,这就非常麻烦了。 可变对价的处理需要较多的会计估计,且会计估计还需要根据事实情况的变化做出调整,同时这还会出现税会差异。 因此,新收入下对“现金折扣”的规定执行,让实务变得更加复杂,但是披露的信息质量,倒是没看出多大区别。 这部分现金折扣放在财务费用中还更加明显,在收入调整项中,不仔细看数据,还不容易发现。 上述也是我在理解过程中,存在疑惑较多的地方:
07 总 结 上述的内容仅代表个人意见,大家如果有什么想法,也非常欢迎一起分享,我也会进行整理,认真思考,为上述存在疑惑的地方,找到相应的解释。 后续,我们还会针对这类问题进行展开。 收入准则的难点不仅仅在于“收入的确认”,还在于整个销售过程中涉及的各类促销、返利、折扣等的具体处理。 这,其实也是折射出销售相关业务的复杂多样性。 最后,希望本文对你有所启发。 欢迎大家入群学习,跟同行一起讨论交流财税审计实务问题,这里有最专业的解答、免费的考证资料和实操资料分享。备注“想入群学习” ![]() 审计札记 财税审计人自己的实务笔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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