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2年5月25日)

 轻松财税彭怀文 2022-05-25 发布于四川

问题1:直播卖养生课,开什么服务发票?

解答:

现代服务:教育医疗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

问题2:如何理解收入准则中关于可变对价限制的表述?

“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解答:

现在企业会计准则的语句,确实晦涩难懂。

对于可变对价,如果用纯理论来说,还是一堆晦涩难懂的术语,下面我用一个实务案例来说明。

财政部以财会〔2017〕22号文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版,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后,虽然新收入准则提到了“折扣”需要按照“可变对价”进行处理,但是很长一段时间没有明确是否包含“现金折扣”,而且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也没有及时更新,很多专家解释“可变对价”不应该包括“现金折扣”,也有人认为应该包括,因此存在较大争议。

最终,财政部会计司在2020年12月以回答的形式,对于该争议给出了官方意见。

问: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对于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官方意见一锤定音:执行新收入准则后,现金折扣需要按照可变对价进行会计处理。

(1)什么是可变对价?

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未来事项等因素而变化。此外,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将根据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有所不同的情况,也属于可变对价的情形。

因为合同存在现金折扣条款,最终实际收取的对价金额是可变的,所以现金折扣也就是“可变对价”。

(2)可变对价的会计处理

新收入准则第十六条规定:“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乙公司2022年5月21日销售一批商品,销售价格100000元(不含税价),税率13%,销售条件为2/10、1/20、n/30。买方于2022年5月29日付款,享受现金折扣2260元。

解析:

(1)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先确定现金折扣作为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假设根据交易对手的一贯情况,确认的最佳估计是2260元(享受最高折扣)。

借:应收账款 113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98000元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2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元

(2)收到货款时,买方在合同约定的10日付款,享受了2%的现金折扣。由于估计的“合同负债-可变对价”是不含税的,实际折扣是按照含税金额折扣的,因此差额可以计入“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借:银行存款 110740元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2000元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260元

贷:应收账款 113000元

假如购买方是20日内付款的,只享受了1%的现金折扣,前面暂估的“合同负债-可变对价”就多了,在收到款项时就需要冲回并确认为收入。

借:银行存款 111870元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1000元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130元

贷:应收账款 113000元

同时,冲回多计提的“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借: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1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元

假如前面暂估的“合同负债-可变对价”是按照1%暂估的,实际享受的却是2%,说明前面暂估金额少了,一样的需要在收到款项时冲减收入,会计分录与前述分录方向相反。

问题3:建筑业有可变对价收入吗?

解答:

1.什么是可变对价?

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未来事项等因素而变化。此外,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将根据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有所不同的情况,也属于可变对价的情形。

实务中,建筑合同或行业潜规则,建筑施工结算过程中会存在各种奖金或罚款、扣款等,最终实际收款金额跟合同约定的金额存在差异,因此合同收取的对价金额是可变的,所以建筑业是存在“可变对价”的。

2.可变对价的会计处理

新收入准则第十六条规定:“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某建筑施工企业完成了某项目的工程,依照合同约定被业主扣留了109万元作为质保金(未给业主开具发票)。

该施工企业在对该项目完工确认收入时,根据行业惯例判断,该项目的质保金在到期后预计只能收回80%。

解析:

(1)对质保金部分,只能按照合理预估能够收回的金额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109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万元(109万×80%/1.09)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质保金) 20.00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9.00万元(109万/1.09)

(2)年末,对于质保金收回的可能性以及金额进行评估,如有变化做出调整(收回比例降低10%):

贷:合同负债-可变对价(质保金) 10.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元(红字)

(3)质保到期,实际收回60%并给业主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假定后续未再调整):

借:银行存款 65.4万元(109万×60%)

营业外支出-质保金损失 10.00万元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质保金) 30.00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9.00万元

贷:应收账款 109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4万元

问题4:为什么研究阶段所产生的费用要全部费用化处理?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七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

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因此,研究阶段主要从事的是一些基础研究,对于研究成果能否最终形成可以使用或出售的无形资产是存在疑问的,基于谨慎性原则,所以就要求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时损益。

但是,实务中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如何区分是一个难点,二者之间并无明确的分界线。

问题5:离职后前单位仍然给自己申报个税,但是申报的个税数额是0可以投诉吗?

解答:

离职后,如果原单位忘记修改状态,就会显示为0申报。

在0申报的状态下,对纳税人(个人)的纳税是没有任何影响的。纳税人(个人)当然可以在app上进行申诉,但是对个人与企业都是没有实质影响的。

问题6:政府奖励了企业总经理50万,奖金打入个人账户,要不要申报个税,如果奖金全部上交企业还要申报个税吗?

解答:

如果政府奖励直接打款给个人账户的,个人任职单位就不需要再申报个人所得税了,因为任职单位不是奖励的实际支付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就不是扣缴义务人,就没有扣缴与申报的义务。

如果个人将政府奖励上交给单位的,由于政府在奖励时已经按照规定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上交单位不需要申报个税,但是单位需要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7:房地产开发企业赠送物业费需要视同吗?

房地产开发企业卖房送一年物业费,然后物业服务是由物业公司提供的,房地产企业将物业费直接付给物业公司,二者没有关联关系。该项业务房地产公司应该怎么进行会计处理,税收上是否符合买一赠一,按公允价值分摊各项销售收入。

解答:

该问题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方面的问题。

按照从易到难,先从企业所得税开始说起。

一、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对于买房子送一年物业管理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是可以作为“买一赠一”处理的,可将总的销售金额按房子和物业管理费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自的销售收入。

二、增值税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之所以简单,因为有国税函[2008]875号的明确规定;但是,增值税的处理却比较麻烦,因为增值税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实务中存在较大的争议,以及各地税务局执行的口径也存在差异。

(一)不属于无偿赠送

买房子赠送物业管理费、赠送汽车、赠送家电、赠送车位、赠送装修等,都是有一个前提的就是必须是购买房子,并不是“无偿赠送”。

因此,无论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还是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都不能适用。

实务中,很多专家和企业财务人员以此来说明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发票的开具方式决定了是否缴纳增值税

虽然,前面已经说了不属于无偿赠送,不满足视同销售的规定;但是,在我国“以票管税”的大环境下,有时发票的开具方式直接决定了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果说“买一送一”不满足视同销售的规定,那么就是因为将赠送的部分金额视为一种商业折扣在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对于如何判断“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营改增后,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赠送货物还是服务等,赠送部分要想不缴纳增值税,前提是需要将赠送部分的货物或服务等与销售的主要商品、服务等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可是,实务中很多时候作为销售方为了保持“免费赠送”的噱头等原因,导致“赠送”部分以及折扣额根本无法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很多税务局在稽查的时候,也就是抓住企业对于“赠送”部分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发票,从而要求企业补缴税款。

税法已经给了企业少缴税的途径,但是企业不去利用或无法利用,虽然理论上可以不需要“视同销售”,然而最后却败在了发票的开具方式上。

综上所述,对于企业的“买一赠一”等活动,由于企业所得税方面没有发票开具的要求,且有明确规定,可以按公允价值分摊各项销售收入;但是,对于增值税却因为有发票开具的要求,企业只有在满足税法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不需要视同销售。

问题8:没有付款,没有发票,怎么入账?

运输公司,4月加油没有付款也没有开发票,要入账到4月吗?还是等付了款发票来了再入账了?

解答:

外购商品没有付款也没有取得发票的,可以通过暂估来做账,该计入成本费用的不管是否收到发票或支付货款,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都应计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账款-暂估货款

说明:运输服务业支付对于加油费一般直接计入成本,如果商贸企业或制造业等暂估购入货物的则借记“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问题9:在两家公司工作,一家全职,一家兼职(劳务报酬),年度个税汇算时可以分开抵扣吗?

想问下年度汇算时,可以选择在兼职劳务报酬这里扣每月5000元的费用吗?然后5000的费用扣除和个人专项抵扣是不是可以分别用在两笔收入里?

解答:

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个人不管有上述几项所得,还是有几个单位的综合所得税,在年度汇算时都需要合并在一起,然后再减除全年的基本费用6万元(5000元/月)、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公益捐赠等。

因为个人所得税实行的超额累进税率,合并在一起后应纳税所得额就会比分开的大,导致税率可能变大,因此是不能随便分开计税的,除非是税法特别规定可以单独计税的所得,比如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奖)就是税法特别规定可以分开单独计税的。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2年5月23日)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2年5月20日)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2年5月19日)

员工宿舍水电费员工自己承担如何做账?

为什么房屋建造时要将土地使用权摊销计入成本而不是损益?

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纳税是应该调增还是调减?

个人独资企业,因账上没得钱,向法人借款后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