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宇龙提醒您,疫情期间法律监管并未放松,部分人妄图在此特殊时期投机倒把发国难财或诈骗财物,必将受到法律更加严厉的惩罚。我们在保护自身财产安全的同时,也要遵守法律,不做违法乱纪之事,否则得不偿失。 2020年初疫情爆发、口罩紧缺之际,江苏省某县的郑某却打起了诈骗的主意,谎称自己有货源,大量骗取钱财,以满足自己的赌博之欲,最终挥霍一空,被判刑处罚。 江苏省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2月10日至12日,被告人郑某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利用众人急欲购买口罩的心理,在没有现货和相应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等社交平台发布有医用口罩待售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杨某、葛某向其支付购买口罩款共计100800元。在取得这笔钱后,郑某多次出入赌博场所,输掉了大部分钱财。面对受害人的催款,被告人郑某以虚假发货单等各种理由敷衍、搪塞被害人杨某、葛某,在对方多次索要款项并声称欲投诉或报警等情况下,陆续退还部分款项。截至被抓获,共计退还款项31000元。 被告人郑某的辩护人提出:1.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郑某有如实供述、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应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通过电信网络,利用疫情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对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观点一致的意见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责令被告人郑某退赔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一万五千元,退赔被害人葛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六千八百元。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宇龙提醒您,疫情期间法律监管并未放松,部分人妄图在此特殊时期投机倒把发国难财或诈骗财物,必将受到法律更加严厉的惩罚。我们在保护自身财产安全的同时,也要遵守法律,不做违法乱纪之事,否则得不偿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文案:华 莉 编辑:丁金金 审核:曹 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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