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拆除违法建设类案件终极疑难问题解答

 昵称45325183 2022-05-18 发布于河北

Image

写完今天这篇绕口令,我最大的感觉是

拆违程序的设计堪比量子力学、微积分

如果这些问题都能整明白

这人要么就精神不正常了,要么就

辞职了......

以目前一线执法人员的知识基础、工作强度、业务能力

这种法律要是能执行好

就怪了......

实名感谢海淀城管李闵凯同学为本文提供的修改意见

他就是那个什么都能整明白

还没辞职的人......

       
     

      关于拆违程序,干货君已经写过三篇文章进行梳理:蚤满华袍——乡村违法建设拆除程序蚤满华袍——210天的城镇违法建设拆除之旅!蚤满华袍——拆除违法建设职责分工全梳理!

       今天这几个问题,是之前三篇文章都未涵盖的知识点,也是干货君目前能想到的拆违领域的8级考题,请大家自行测试,恭喜全部答对的同学!

Image


1、区政府责成行为是否可诉?

答:不可诉。

理由:针对这一问题,最高院曾经做过解答“司法实践中应注意把握的标准是,如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责成”行为直接产生外化效果(如作出“责成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等直接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强制执行决定是由被责成的部门作出的,则当事人可以该部门以及作出责成行为的县级以上政府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审查重点在于判断强制执行决定的定性及程序的合法性,如是否符合违法建筑构成及是否按要求经过法定的责成、催告程序等,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情况作出相应的裁判。”

但是,近年来最高院和北京市高院的相关案例,对此问题基本达成一致结论——统一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被责成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现将审判观点摘录如下:

(2018)最高法行申4119号:'责成'行为本身通常只具有内部性,是上级政府为推进行政强制执行而明确具体实施部门的内部核准指令活动,同时是一种过程性、阶段性的行政活动,其本身往往并不对被执行人的实体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难以作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除非出现极个别情形下政府以自身名义直接对被执行人作出而非依法责成”有关部门”实施或者出现其他可能产生外化效果之情形。

(2019)京行终8888号: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属于查处违法建设的主体,其有权依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将违法建设的限期拆除决定及逾期未拆除的情况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依法履行公告强制拆除决定、通知当事人、制作财物清单等法定强制拆除程序。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所作责成强制拆除决定属上级行政机关对强制拆除工作事项的工作部署及内部安排,并不对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直接影响,故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2、在施违建的拆除需要报责成吗?

     答:不需要。

    理由:此问题存在一定争议,此处不做过多的理论探讨。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 对正在搭建、开挖的违法建设,执法机关应当书面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或者回填;并可以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扣押违法建设施工工具和材料。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回填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立即强制拆除、回填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的已建成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回填的,区人民政府依法责成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决定并组织实施。此处仅指已建成违法建设。

    2019年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下发了一个文件《关于立即处置在施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还附上了在施违建工作流程图,也并未提及在施违建需要报责成的问题。

Image

由于在施违建拆除的迫切性,实践中如果报责成,让区长批,那估计早就变成已建成违建了,故笔者也赞同在施违建不用报责成。

干货君tips

海淀区的同志们注意了:城管下发的拆违程序模板中认为应该责成,但区政府负责责成的同志认为不应该报责成,也从来没责成过,实践中具体怎么做,你们试着来吧!


3、集体土地上的违建需要报责成吗?

      答:不需要。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此处规定非常明确,乡镇政府在拆除集体土地上的违建时,是不用经过责成,可以自行拆除的。

      在我们海淀区,还有两种特殊情况,乡镇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的违建,以及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的违建,这两种特殊情况,加上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国有土地上的违建,都是需要责成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所述乡镇政府拆除集体土地上的违建,才不需要责成。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的已建成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回填的,区人民政府依法责成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决定并组织实施。这里所说的责成应该指的也是除乡镇政府拆除集体土地违建以外的其他情况。



4、拆违职责划分以行政区划为标准还是以土地性质为标准?

      答:以行政区划为准

     理由:上一问题提到,在我们海淀区,有很多镇政府辖区内存在国有土地,很多街道辖区内存在集体土地,土地性质与行政区划并不一致,这种情况下,如何划分拆违职责呢?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等规划文件但进行建设的情形进行查处。

      很长一段时间,大家都为此事吵来吵去,后来我们内部达成了一致(执法下沉之前):1、乡镇政府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违法建设。即其原有执法范围由行政区域内和已划归街道办事处行政辖区的本乡镇所属的现状村庄的地域,调整为乡镇政府的行政区域范围。2、规划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在原有职责范围的基础上,按是否取得规划许可为标准,分别负责因行政区划调整已划归街道办事处行政辖区的集体土地上出现的违法建设。3、街道办事处按照行政辖区的界限,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做好本区域内违法建设查处和组织拆除工作。乡镇政府对街道辖区范围内、但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做好管理工作,应积极配合街道和相关执法部门做好控制违法建设工作。

干货君tips

上述规定仅限海淀区使用,如有外区或者外地也有这种情况的,能否参照适用,还请各位亲自吵吵,各方势力达成一致,并得到法院认可,方可实施。


5、强制拆除决定书需要等诉期吗?

     答:不需要。

      理由:针对这一问题,目前存在一定争议。但在实践中,通常是不需要等诉期的,至少北京是这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此处明显仅指限期拆除决定,而未涉及强制拆除决定。

     北京市高院(2021)京行申1809号:

    因周某拒不履行拆除义务,北京市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法定程序,经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批准,作出了190001号强拆决定。某街道办于2020年11月12日对涉案二处建筑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依法履行了告知、制作物品清单、制作笔录、摄制录像、保管、提存等程序,并无不当。行政行为在诉讼期间,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停止执行为例外,周某关于190001号强拆决定诉讼期间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


6、强制拆除决定书的行政诉讼主体?

答: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比如我们区是街镇做强拆决定书,所以是以街镇为被告,去海淀法院提起诉讼。

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7、强制拆除决定书的复议主体?

     答:区政府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因此,如果上报过区政府责成的强拆决定书,是以区政府为被申请人,未报过责成的,则仍以做出强拆决定书的部门为被申请人。以我们区为例,镇政府拆除集体土地上的违建不需要报责成,就以镇政府为被申请人,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其他违建镇政府和街道都需要报责成,则以区政府为被申请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杨亮律师团队

工作接洽

Image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