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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是否有权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随手一阅 2023-03-21 发布于浙江

街道办是否有权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在征地拆迁中,当征收方与被征收方针对补偿协议达不成一致的时候,一些征收方就开始通过“以拆违建促拆迁”的方式,通过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来对被征收人施加压力,以迫使其签订不合法不合理的拆迁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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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不是任何行政机关都可以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如果行政机关并不具有查处违法建筑的职权,那么是无权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在实践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作出主体是街道办事处,那么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街道办是否有权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查处违法建筑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职权,在农村,查处违法建筑的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的职权。从城乡规划法上来看,查处违法建筑好像跟街道办事处没什么关系。但是,这并不表明街道办完全无权查处违法建筑。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也就是说,如果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了规定,将行政处罚权交由街道办事处,那么街道办事处就获得了查处违法建筑的职权。有权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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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还有另外一种情况,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一些地方出现了“撤村建居”也就是说撤销乡镇政府,设立街道办事处,在这种情况下,由街道办承接原来乡镇政府的职权,自然,街道办事处具有了查处违法建筑的职权,有权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所以,街道办事处是否有权查处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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