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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非诉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

 神州国土 2022-05-19 发布于河北

【导读】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

行政机关的非诉强制执行,特别是涉及到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和时限,一直是基层困惑和关注的问题。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3、97条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未提起过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有两种强制执行途径一是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二是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基于《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属于第二种,基于《城乡规划法》的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属于第一种。


基于《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申请执行不能剥夺当事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据此原则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里的“期限届满之日”其实就是指的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主要包括几种情形:
1.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需要说明的是,《土地管理法》第83条特别规定,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前行政诉讼的时限为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
3.当事人先提起行政复议,但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97条原则上明确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行为,在当事人有诉权的期间和诉讼期间停止被诉行政行为执行。详见: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限点开链接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2019年《关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时效问题的答复》再次明确:“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土言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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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

 

您好!《关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处罚(罚款)时效问题的咨询》收悉。您提出的“行政机关对违法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后,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应该采取何种程序执行罚款,在什么时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问题,涉及非诉强制执行的依据、程序和申请期限等法律规定。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诉强制执行涉及行政强制和法院执行等重要法律程序,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

 

关于非诉强制执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上述规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未提起过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规定了两种强制执行途径一是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二是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您咨询的内容,属于第二种情况。

 

关于非诉强制执行程序和申请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之所以规定了较长的申请期限,是考虑到非诉强制执行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大,需要通过司法的执行审查或充分保障当事人救济权利的期限利益,以最大限度地防止行政强制权的滥用。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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