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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米走6696 2022-05-19 发布于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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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东西时
明明标价牌上明示了价格
等到结账却被告知
还有“另外的价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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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另外的价钱”
到底该不该付?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中旬,奉贤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反映,称某超市在销售生猪猪肉的过程中,结账时的单价高于销售货柜标价牌标明的价格,涉嫌价格违法。
经调查发现,该超市通常将采购的生猪产品分割后,摆放在经营场所生鲜肉品冷藏展示柜内对外销售,价格牌标示“黑猪五花肉,¥19.8元/斤(即39.6元/Kg);黑猪大排17.8元/斤(即35.6元/Kg)”等,消费者选定后至称重结算区域结算。随着新一轮疫情防控管理措施的实施,该超市生鲜猪肉销售量激增,在称重结算过程中,该超市擅自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以“黑猪五花肉¥65.6元/Kg”“黑猪大排¥47.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奉贤区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立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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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本案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生猪产品,构成了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及其他相关规定,奉贤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退还消费者多付价款;对逾期未退还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顶格处罚人民币五千元。

【温馨提示】

疫情防控期间,常见的价格违法行为包括未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等。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对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行为从严从快查处。

民生所盼,监管所向。疫情期间借机敛财实不可取,依法依规诚信经营,才能行稳致远。希望各相关经营者高度重视,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消费者也应当提高防范意识,如发现诸如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可通过12315、12345平台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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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奉贤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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