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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讲_税务行政诉讼代理(1)

 昵称52416335 2022-05-20 发布于天津

第二节     税务行政诉讼代理

本节内容

一、税务行政诉讼概述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三、税务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四、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五、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六、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七、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

八、税务行政诉讼的证据

九、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和裁定十、税务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 十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再审程序十二、税务行政诉讼的执行

十三、代理税务行政诉讼的操作规范

一、税务行政诉讼概述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其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税务行政案件,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1.税务行政诉讼的特殊性

(1)税务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诉讼活动。

(2)税务行政诉讼以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为前提。

(3) 因税款征纳问题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经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即议前置

2.税务行政诉讼的法律特征

(1)税务行政诉讼以涉税争议为前提

(2)税务行政诉讼以人民法院为审査主体

(3)税务行政诉讼以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客体

3.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关系

异同点

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复议

共同点

都是税收法律救济的主要方式都依申请启动

都有明确的法定程序

都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査并作岀决定

不同点

司法救济

行政救济

审查主体是人民法院,其独立

性更强

审査主体是上一级税务机关,其专业

性更强

依法收取诉讼费

不收取任何费用

审查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不

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主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依申请

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只审査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

性,一般不审査其适当性

既审查其合法性又审査其适当性





程序更加复杂、严格

程序相对简单、灵活

一般仅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作出判断,不直接变更具体行

政行为

可以直接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一般不适用调解、和解

可依法调解、和解

实行二审终审制

实行一级复议制

税务行政诉讼的决定是终局裁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申请人还

可再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提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发生纳税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当事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发生纳税争议以外的其他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选择提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

【模拟·多题】下列关于税行政讼的表述中,正的有( )。

A. 税务机关可以作为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告

B. 税务行政诉讼决定一般仅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作出判断,不直接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税务行政复议可以直接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C. 税务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诉讼活动。这是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的根本区别

D. 涉税争议包括纳税争议和其他涉税争议,其中纳税争议可以选择税务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E. 税务行政诉讼一般不适用调解、和解,税务行政复议可依法调解、和解

【答案解析】BCE

选项 A,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被告必须是税务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税务行政管理权的组织。

选项 D,涉税争议包括纳税争议和其他涉税争议,其中纳税争议必须先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后,才可以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复议前置)。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1+1)项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案件

具体包括征收税款行为、加收滞纳金行为、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行为和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代扣代收税款行为。

2.对税务机关作岀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不服的案件

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主要针对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且在责令缴纳税款的限期内又有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二是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提供劳务的。

3.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案件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且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4.对税务机关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纳税人出境行为不服的案件

离境清税,是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在离开国境时责令其必须缴清欠税或提供担保,否则就阻止其出境的强制措施。

5.对税务机关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案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才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6.对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产、停止出口退税权、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7.认为税务机关对要求颁发有关证件的申请予以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8.认为税务机关有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案件

9.认为税务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10.认为税务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1)法律、法规没有设定义务,但税务机关任意要求履行义务;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依法履行了应尽的义务,但税务机关仍重复要求履行义务;

(3) 税务机关在要求纳税人履行义务时违反法定程序。

11.税务机关复议行为不服的案件

1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税务行政案件

【提示】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的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①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②税务内部行政行为,包括税务机关对税务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③税务行政调解行为,例如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涉税争议进行调解的行为。

④不具有强制力的税务行政指导行为,例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咨询税收业务问题的答复。

⑤其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税务行政行为,例如税务机关就税收违法案件査处情况据实答复案件检举人的行为。

【模拟·多题】下列属于税行政讼受案范围的有( )。

A.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减免税决定不服的B.对税务行政机关回复的纳税问题不满意的

C.对税务行政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罚决定不满意的D.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

E.税务人员对任免决定不服的

【答案解析】ACD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的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不具有强制力的税务行政指导行为,例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咨询税收业务问题的答复。税务内部行政行为,包括税务机关对税务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1.原告

原告是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税务代理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或税收违法案件检举人等。

【提示 1】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提示 2】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被告

一般而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告。包括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稽査局和税务所。特殊情形,被告的确认原则

特殊情形

确认被告

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

为的

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

共同被告

税务机关被撤销的或者职权变更的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被告

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提起

诉讼的

在法律文书上署名的税务机关是被告

税务机关组建并赋予税务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税务机关为被告

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

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岀具体行政行为

以该税务机关为被告

税务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

织行使税务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过复议的案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

行为的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

关是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

复议机关是被告

【模拟·多题】下列关于税行政讼被告的表述错的有( )。

A.税务行政诉讼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告,包括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稽査局和税务所B.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它们共同上级税务机关是被告

C. 税务机关被撤销的或者职权变更的,其上级税务机关是被告

D.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E.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答案解析】BCD

选项 B,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共同被告。选项 C,税务机关被撤销的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被告。

选项 D,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3.第三人

原告之外,与被诉涉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其权益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4.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 1~2 人代为诉讼,受委托人为委托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四、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1.   税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审判权独立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6)辩论原则。

(7)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2.   税务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1)依法审查原则。

(2)有限变更原则。

税务行政权和司法权是两种性质不同、相对独立的公权力,因此人民法院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可以撤销或部分撤销涉税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确认该行为违法,但一般不直接变更涉税具体行政行为内容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只可直接变更显失公正的税务行政处罚

(3)       被告举证原则。

作为税务行政诉讼被告的税务机关,负有提供证据及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以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责任。

(4)       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特殊情况】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模拟·多题】下列属于税行政讼特有原则的有( )。

A.审判权独立原则B.依法审查原则 C.有限变更原则 D.被告举证原则

E.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答案解析】BCDE

审判权独立原则属于税务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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