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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力电梯:超期未维保,虚假填写保养本被罚

 benteng1177 2022-05-21 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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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鲁泰市监处罚〔2022〕103号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3月2日,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泰安市兴隆嘉园小区曳引驱动乘客电梯(KONE MiniSpace型,30层)维保情况进行检查和调查。经查; 

1、2022年2月11日至2022年3月2日,当事人未依据电梯半月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对泰安市兴隆嘉园小区6台电梯进行维保,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的要求。

2、2022年2月24日,当事人未对泰安市兴隆嘉园小区6台电梯进行维保,在制作的维保记录中填写虚假信息(内容)。当事人制作的维保记录填写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符合《电梯监督 第2页共4页 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第六条第二款“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的要求。当事人对兴隆嘉园小区电梯维保费用为166.67元/台/次,违法所得合计1000.02元。'

行政处罚内容: '1、罚款20000.00元(贰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1000.02元(壹仟元零贰分)。罚没款合计:21000.02元(贰万壹仟元零贰分)。'

罚款金额: 2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04月28日

公示日期: 2022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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