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案例仅供学习参考】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摘录如下)…… 2022年8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负责维保的**曳引驱动载货电梯进行检查,现场通过浙江特种设备在线平台查看该电梯电子维保记录,发现该电梯自2022年1月8日至案发只有一次季度维保记录,且无半年度维保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保。 同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与**签订电梯维护保养服务合同,由当事人负责对**的一台曳引驱动载货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一个维保周期内至少完成24次维保,维护保养费用为5000元/年。 自2021年9月10日至案发,当事人共计对该电梯开展23次维护保养。 自2022年1月8日当事人对涉案电梯开展年度维保后至2022年6月8日已超过3个月未对涉案电梯电梯开展季度维保,自2022年1月8日当事人对涉案电梯开展年度维保后至案发已超过6个月未对涉案电梯开展半年度维保。 于2022年2月22日至2022年3月11日、2022年3月26日至2022年4月11日、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5月15日之间当事人均已超过15日未对涉案电梯开展半月维保。 另查明,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涉案电梯的“电梯参数、维保计划”,该“维保计划”显示的当事人维保时间与实际维保记录中的维保日期不一致。 因至案发,当事人未向**收取该电梯的维保费用,且当事人少开展一次季度维保及半年度维保而改为进行半月度维保导致的获利无法计算,故当事人违法所得视为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2年10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 1.当事人在制定涉案电梯维保方案后未按维保方案对涉案电梯开展维护保养。2.当事人自2022年1月8日当事人对涉案电梯开展年度维保后至案发,已超过3个月未开展季度维保、超过6个月未开展半年度维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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