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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维保屡次违法,从重处罚!

 米走6696 2023-04-22 发布于甘肃

【以下案例仅供学习参考】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摘录如下)……

2022年8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负责维保的**曳引驱动载货电梯进行检查,现场通过浙江特种设备在线平台查看该电梯电子维保记录,发现该电梯自2022年1月8日至案发只有一次季度维保记录,且无半年度维保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保。

同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与**签订电梯维护保养服务合同,由当事人负责对**的一台曳引驱动载货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一个维保周期内至少完成24次维保,维护保养费用为5000元/年。

自2021年9月10日至案发,当事人共计对该电梯开展23次维护保养。

自2022年1月8日当事人对涉案电梯开展年度维保后至2022年6月8日已超过3个月未对涉案电梯电梯开展季度维保,自2022年1月8日当事人对涉案电梯开展年度维保后至案发已超过6个月未对涉案电梯开展半年度维保。

于2022年2月22日至2022年3月11日、2022年3月26日至2022年4月11日、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5月15日之间当事人均已超过15日未对涉案电梯开展半月维保。

另查明,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涉案电梯的“电梯参数、维保计划”,该“维保计划”显示的当事人维保时间与实际维保记录中的维保日期不一致。

因至案发,当事人未向**收取该电梯的维保费用,且当事人少开展一次季度维保及半年度维保而改为进行半月度维保导致的获利无法计算,故当事人违法所得视为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2年10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

1.当事人在制定涉案电梯维保方案后未按维保方案对涉案电梯开展维护保养。2.当事人自2022年1月8日当事人对涉案电梯开展年度维保后至案发,已超过3个月未开展季度维保、超过6个月未开展半年度维保;
3.当事人于2022年2月22日至2022年3月11日、2022年3月26日至2022年4月11日、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5月15日之间均已超过15日未开展半月维保;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系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之规定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之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因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维护保养于2022年3月11日、2022年4月25日两次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了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之可以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从重处罚范围内的最低限度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3000元。

本处罚决定所依据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022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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