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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虚开发票罪案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何观舒律师 2022-05-21 发布于广东

杭州虚开发票罪案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发票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情节严重”的标准比较好理解,立案追诉标准即系“情节严重”的标准,现该标准为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原来为40万元以上),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尚没有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由各地法院在审理虚开发票罪案件时予以把握。

那么,杭州地区虚开发票金额达到多少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呢?以下是何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的,杭州地区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虚开发票罪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袁某某、陈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浙0111刑初679号

1.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发票,其中被告人袁某某属情节特别严重(306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属情节严重(170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陈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袁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其全部违法所得,可从宽处罚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2.1.案例二:单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浙0104刑初227号

2.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虚开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情节特别严重(4053900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单某某虚开发票的犯罪行为从2011年5月持续至2016年2月,追诉期限应从2016年2月开始计算十年,故对辩护人关于2014年之前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单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80000元,其辩护人据此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请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3.1.案例三:曹某、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浙0127刑初188号

3.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徐某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曹某虚开金额320万元,徐某虚开发票210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曹某主动投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所提的相关从宽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4.1.案例四:何某、孙某等虚开发票案

4.2.案号: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杭富刑初字第481号

4.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孙某、王某、祝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被告人何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孙某、王某、祝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价税合计2399879.54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王某、祝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孙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及时到案,如实供述虚开发票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何某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冯某某、倪某某、丁某提出与以上相关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何某、孙某、王某、祝某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等,依法确定其刑罚。


5.1.案例五:徐某、方某甲虚开发票案

5.2.案号: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杭淳刑初字第3号

5.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方某甲结伙虚开发票,虚开金额均达20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方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对二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据此提出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6.1.案例六:徐某某、孔某某虚开发票案

6.2.案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浙0109刑初844号

6.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杭州A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金额155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徐某某、孔某某系涉案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且属情节特别严重(金额40335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某、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关于被告人许某某、孔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两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系涉案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宜认定为从犯,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孔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孔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归案后未在第一时间供述被告单位杭州A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发票的事实,故不能认定为自首。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从上述的案例可以看出,杭州地区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就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但是,对于200万元认定为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笔者存在不同的意见。首先,尚没有司法解释明确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则仅认定为“情节严重”比较适宜;其次,相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来说,虚开发票罪属于轻罪,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与数额较大的标准相差10倍,而200万元仅为虚开发票罪立案追诉标准40万元(现立案追诉标准为50万元)的5倍,标准有所偏低。

那么,虚开金额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比较适宜呢?笔者认为,可以参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确定。最后,希望两高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虚开发票罪的量刑标准,消除各地适用标准不一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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