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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公事业单位适用会计科目问题的探讨

 新用户12603780 2022-05-22 发布于广西

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参公事业单位的适用会计制度问题大家理解各一,执行《政府会计制度》以后,有的认为应使用行政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有的认为应使用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请问如何进行选择?

回复: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一、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规定:《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通常情况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公单位)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应当使用《政府会计制度》中适用于行政单位的会计科目;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应当使用《政府会计制度》中适用于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参公单位应当根据其开展的经济业务事项,并结合所执行的财务制度确定应当使用

的会计科目。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专用会计科目见附录。

财政部的意见是结合单位自身所执行的财务制度进行判断划分,这是迄今为止所给出的最明确答复。

因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复杂性和滞后性,原《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参公单位的适用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本制度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均同样口径一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也就是说,参公事业单位都适用于这两个规则。但直到《政府会计制度》出台,另行规定也没有出来,上述解释也未能解决参公事业单位会计科目适用的问题,让从业者无所适从。因此在实践中,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都有,即便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定性落地,《政府会计制度》合并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后,选择适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科目的都有。

根据中组部2019年12月出台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参公单位本质上还是属于事业单位,只是参照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从参公单位履行职能和业务活动来讲,如银保证监督部门、人民团体和群团机关、执法为主等参公单位,更多的偏向于行政管理属性,我们认为此类单位适用于行政单位科目;而象党校、行政学院之类的参公单位以提供公益性服务产品属性更多一些,应适用于事业单位科目。同时也要考虑历史延续问题,如果以前即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且没有对外投资、借款、经营等业务历史包袱的,仍然选择适用行政单位会计科目,反之则必然要选择适用事业单位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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