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他自己擅自拧开我的电动车,被撞身亡,这样也要我赔18万,合理吗

 lixj1028 2022-05-22 发布于天津
“他自己擅自拧开我的电动车,被撞身亡,这样也要我赔18万,合理吗?”江苏苏州,一男子把电动三轮车停放在车位上,不料,老人欲上车休息时,三轮车突然启动,撞向旁边的树林,路人不幸身亡,事后,老人家属认为,这辆电三轮存在安全隐患,却没有在周围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将男子及其工作的单位告上法院,索赔18万元。
#大吴的法律观察##头号周刊#报道来源:江苏城市频道零距离)

男子叫陈某,在一家环卫公司上班,他都会把三轮车骑到停车场,拔下钥匙,拉紧手刹后,再坐公司的车去上班,事发当天,一名提着塑料袋的老人,看到有辆电动三轮车,就停下来,想坐着驾驶位上休息,可是,这辆三轮车的电路有故障,虽然没有插入钥匙,但是电路是接通状态,于是,就在老人子扶着车把上车时,发生了不幸的一幕。

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来看,三轮车就是肇事凶手,家属也怪起这辆有故障的三轮车,一纸诉状打起了侵权赔偿官司,然而,法律会支持他们的索赔诉求吗?

《民法典》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行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否有过错,是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具体来说,有4个层面的考量,
其一、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不管是作为或者不作为,
其二、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有过错,这里的过多是指按照一般的社会认知应该受到谴责,
其三、有损伤后果,
其四、行为与结果有法律上的因果联系。

在本案中,陈某将电动车停放在停车场的车位上,拔下钥匙,拉紧手刹,该行为是正常的生活细节,既没有侵犯他人的民事权益,也没有创设某种潜在的危险,没有谴责的必要,

但是,路人未经允许擅自坐上他人的电动车,其行为虽然欠考虑,但是,还在社会认知的接受范围内,走路累人了,坐到别人停放的三轮车上休息片刻,只要不破坏他人的三路车,一般也没人计较,但是,问题却是这辆三轮车的电路有故障,陈某不知情、路人更加不知情,这个意外因素直接导致了老人扶着车把时,启动了电动车,

法律人大吴认为,虽然事故中,老人不幸身亡,也确实与三轮车有关,但是,无论是陈某、还是路人,其行为都没有谴责的必要,这就是一场意外事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都没有责任,

有人说,既然如此,那就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考虑到陈某的三轮车的确有故障,路人不幸身亡,酌定陈某承担部分责任,不过,在民法典时代,明确规定了5种情形下可以适用公平责任,法官也没有了自由裁量权,既然,陈某没有过错,就不需要对路人承担赔偿责任

而陈某的公司更与老人的身亡毫无关系,虽然,陈某停放三轮车的目的是为了去公司上班,但是,该行为并非履职行为,其后果不应归责与公司,不过,公司出于人道主义的原因赔偿1万元,因为,这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法律不鼓励也不反对。

最终,法院没有支持老人家属的索赔诉求,陈某的生活并不宽裕,这下可以安心了。
关注@法律人大吴,读案例,看人生,懂点法律少踩坑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