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案号: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渝011刑初251号 1.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被告人郑某在担任被告单位东莞市A服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偷逃国家税款,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发票面额一定比例费用的方式,让重庆B纺织织造有限公司为东莞市A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份,价税合计1018500元、税额147987.16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由东莞市A服饰有限公司入账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 2018年8月1日,被告人郑某主动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博涌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在审理阶段,被告人郑某脱逃,后于2021年2月19日被南昌铁路公安局福州公安处抓获归案。 在审理阶段,被告人郑某的亲属代其向本院补缴了偷逃的税款147987.16元。 2.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单位东莞市A服饰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被告人郑某身为东莞市A服饰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辩护意见 (1)郑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 (2)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 (3)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4.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东莞市A服饰有限公司为了偷逃国家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郑某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郑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还可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郑某虽然于2018年8月1日主动投案,但在审理阶段脱逃,后于2021年2月19日被抓获归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自首”之规定,郑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故对公诉机关及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的郑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不予采纳。指定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根据被告单位东莞市A服饰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郑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东莞市A服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20000元。 二、被告人郑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