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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公章,到底由谁代表公司?

 天外来客142857 2022-05-24 发布于北京

在处理公司事务的时候呢,我们会经常遇到这样的一个法人代表人在场,但没有带公司公章,只有法人代表人签字,但没盖公章,法人代表人签字或盖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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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今年这一期的节目中呢,我们将为大家来详细解释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看法人代表人和工商的概念。

民法总则第61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叫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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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章是处理公司内外部事物的硬件,公司对外的正式信函也好,文件也好,报告也好,使用公章,

那公章由公司的法人代表人来指责法人代表人如果把法人代表人的公章与文章一同使用,就代表公司行为。

那我们在什么时候可以使用公章呢?一般来说呢,公章的适用范围有四种。第一种,凡属于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公司的公章。第二种,凡属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呢,加盖部门章。第三种,凡属于合同类的,用合同专用章。第四种,凡属于财务会计业务类的,用财务专用章。好了,了解了法人代表人和公章的含义后,我们接下来进入正题。我们会分析三种不同情况下距离是法人代表人还是公章代表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呢?只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聚公司的代表权。

但是,当公司法人代表人不掌握公章或者公司有多枚公章时呢?那又应该怎么确定公司对外的代表权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以下三种情况。情况一,即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章的控制人非同一人。就我们常常会碰到这样的现象,公司法定代表人失去了对公司公章的控制权,而控制公章的人呢,不一定是法定的代表人,两种开始争夺公司代表权,这种现象我们简称为叫人章争夺。非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公章是一种客观的状态,该单词有公章只是反映了其可能有权代表公司意志一种表象,

至于其是否有权真正能够代表公司意志,仍需要进行审查的。若仅持有公章而无公司的授权证据,公章控制人无权代表公司行使权利。

非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公章对外从事民事行为的呢?其性质只是公司的代理人,而公章可以理解为盛公司的授权相当于授权委托书。持有公章本身因思维取得了公司授予的从事民事行为的代理权限。因此,即便该公章不是基于公司意愿而被不正当使用,我们基于公司的合同法第49条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该代理行为也应按照有效来对待。那么在对外活动中呢?法人代表人和公章尺寸的关系,大家可以理解为实质上是公司代表人与公司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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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两者出现表示意志不一致的情况,除非已经构成了表见代理,否则应当视为法人代表人代表了公司,收回了代理人的权限。由此看来,在法定代表人和公章持股人之间发生人章争夺的关键矛盾时刻,还是人比张大急。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诉讼意志的代表。我们再来看一下第二种情况及人人争夺。工商登记,与你股东会选任的法人代表不是同一个人,同时存在的情况。再发生这种情况下呢,在处理公司内部争议的时候,应该以股东会议为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呢,属于公司一直的变更,

股东会决议新产生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意志代表人,因此股东会决议。即使工商登记没有变更,也不影响公司内部的意志的确认,大家可以这么理解,一方面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属于公司内部人事关系的变化,应该遵循公司内部的自治原则,只要公司内部形成了有效的变更决议,就应该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律效力,新选任的法定代表人就可以代表公司的意思。那另外一方面呢,公司又是商事主体,要受到商事登记制度的规范,但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呢,

目的是为了向社会公示你公司法定权利的基本状态,属于宣示性的登记,而不是设权性登记。所以因此呢,股东会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即使工商没有变更,也不影响你变更意志的确认。但是在外部纠纷中呢?工商登记的法人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意志所进行的民事行为,不影响其作为证据效力的认定。这是我们说的第二种情况。我们再看第三种情况,较脏脏争夺说的是不同利益的股东或者高管分别持有不同的公章使的情况,认定的关键是审查公章的授权有效性。一般情况下呢,

公司仅使用一枚公章,且必须在工商部门要备案,但有些公司实际上使用了两枚或者两枚以上公章,章章争夺,表现为不同利益股东、高管分别持有不同的公章,争夺公司代表权的现象。出现上述现象时呢,需要考虑公司的意思自治,以公私有效、决议认可的公章作为认定的依据。在涉及对外纠纷中呢,对外使用公章的证据效力去注意善意第三人和表见代理来审查认定。我讲了三种情况,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感谢大家的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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