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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受理行政协议案件后,被告可以提起反诉吗?

 卒卒 2022-05-25 发布于浙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协议案件后,被告就该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第六条规定的被告,也就是说在行政协议的行政诉讼过程当中,被告行政机关是不能提起反诉的。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履行协议,但是被告认为原告可能也是存在违反合同的约定,没有履行协议,那么这时候被告是不能向原告像民事诉讼法律当中规定的那样去提起反诉,行政机关是不能提起反诉的,这一点是与民事诉讼的合同纠纷之类的案件有重大的差别所在,被告不能提起反诉。

第七条,当事人书面协议约定选择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标的物所在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从其约定,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这一条也约定法院的管辖范围,大家约定的地点必须与实际争议地点有联系,不能约定无关的地方。比如说原告被告所在地,履行订立地,标的物所在地,这点跟民事诉讼的法律的规范几乎都差不多,但是,不能违反级别管辖。比如说应当是基层法院所管辖,那么约定的中院或者高院,这种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这个案子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的,那么要到别的法院管辖,这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管辖约定,在企业签订行政协议过程当中,我们就可以约定一个管辖的法院,产生纠纷之后可以到法院约定管辖。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生效法律文书以涉案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当事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比如说有些行政协议产生纠纷之后,行政相对人不了解这个情况,提起了民事诉讼,但是,法院的裁判按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不给立案或者驳回起诉,这种情况下当时再去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因为行政诉讼跟民事诉讼有差别,民事诉讼起诉之后,撤诉还可以再进行起诉,但是行政诉讼撤诉之后不能再进行重新起诉,但是这一条对行政协议有特别的规定。比如说提起的是民事诉讼认定的错误,但是法院认为不是民事诉讼提起的诉讼,这个时候,当事人再就同一事由、同一个协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时候法院是应当受理的。

第九条,在行政协议案件中,行政诉讼第49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第一,请求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第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或者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这就是行政协议,比如说第一项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变更、撤销的行政协议,那么,可以对这个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提起诉讼,也可以确认违法,也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义务,依法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第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的效力。如果行政协议认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是行政机关违法职权规定,可以确认行政协议的效力,可以确定有效或者无效。

第四,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或者按照约定订立行政协议。往往是在竞争性谈判当中,有的行政机关完成了招、拍、挂的程序之后,行政机关迟迟不订立协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按照约定订立行政协议。第五,请求判决、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请求,判决撤销、解除行政协议。对行政协议存在违法或者侵害权益的,可以撤销也可以解除行政协议。第六,请求判决行政机关赔偿或者补偿。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协议,导致了另一方的损害或者其他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当然如果产生补偿,也可以产生补偿的程序,其他有关行政性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的诉讼请求。

所以,结合这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协议的诉讼都是关于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等为主的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的类型,行政协议也做了规定。遇到行政协议的案件,就可以结合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不同的案件结果、案件情况选择运用合适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因为在行政诉讼过程当中,具体的诉讼请求还是非常重要的,这决定整个案件的思路以及决定整个案件的结果,诉讼请求一定要正确。

第十条,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撤销、解除协议的,对撤销、解除协议的是有承担举证责任。这是行政协议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的问题,应当说在行政协议的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还是有一定的难度。根据行政诉讼法的举证责任的规定,被告负有举证责任,比如说行政协议订立有没有职权是由被告来举证。履行法定的程序具体有哪些程序?如果是行政机关只变更解除行政协议,那么,行政机关也要提供相应变更、解除的法律依据,对这些行政机关负有举证义务。

那么,如果原告主张了撤销、解除协议的,要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那么原告为何解除协议,原因是什么?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说被告违法,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法的地方。第十条是关于行政协议举证责任的分配的相关的规定,当然具体的案件要结合具体的规定来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对被告订立、履行、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使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的法定的职责进行合法性的审查。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其诉讼请求,对被告是否具有相应的义务或者履行相应的义务进行审查。

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审查的范围、审查的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其实,行政协议的审查不仅要审查合法性审查,也要效率性审查,双重审查的原则。合法行政协议的从行政主体的定律变更,履行滥用职权等等、法律认定事实、法律程序是否合理等等都要进行合法性的审查。

如果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履行义务的,那么也可以要求法院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对被告是否履行相应的义务等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是人民法院细化了人民法院对行政协议审查的范围。通过该条我们了解到行政协议的案件要充分了解,全面掌握,不仅要了解规定、审查的事项,当然针对具体的协议的内容,还要涉及到具体的相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比如说搬迁协议制定的搬迁补偿、征收补偿的相关规定、矿权出让的协议以及其他的特许经营的协议。结合具体的法律的规定来进行认定某个行政机关有没有职权?有没有有法可依?有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法定职权签订该协议,那可能该协议就是无效的,所以,这些行政机关订立的职权均属于法院审查的范围,法院都要进行全面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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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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