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文书制用系列系笔者汇编《法学参考》文书样式结合实务的制用说明,仅供参考。如有疏漏之处,恳请不吝斧正。 【文书写作】 一、应当逮捕=证据+罪行+社会危险性 根据刑诉法第81条第1款之规定,“应当逮捕”情形必须同时具备如下三个要件: ①证据要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 ②罪行要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③社会危险性要件: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因此可以提炼“应当逮捕”公式如下: 应当逮捕=证据+罪行+社会危险性 (一)证据要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4条之规定,“证据要件”要求同时具备如下情形: ①有证据证明发生犯罪事实; ②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嫌实施; ③证明犯嫌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 需要注意的是,前述“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事实,也可以是多个犯罪事实中的任一犯罪事实。 当然,如果在案证据只能证实多个犯罪事实中的某一犯罪事实,提捕时亦只能围绕该事实展开“应当逮捕”的论证。 (二)罪行要件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要点有二: 一是该刑罚并非特指宣告刑,而是法定刑。类似危险驾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代替考试罪等法定刑最高仅为拘役刑的罪名,就不符合“罪行要件”,不属于应当逮捕情形。 二是该刑罚并非抽象罪名的法定刑,而是具体罪行的法定刑。例如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的法定刑为: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本身有三档法定刑,在判断实施具体盗窃罪行的犯嫌是否具备“应当逮捕”的罪行要件,首先应当判断该具体罪行适用盗窃罪的哪一档法定刑,如是第二、三档则具备罪行要件,如是第一档的基准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则应根据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结合具体个案确定其量刑的起点是否为有期徒刑,例如对于持凶器入户盗窃的预备犯,在判断仅适用拘役刑的情形下,就不具备应当逮捕的“罪行要件”。 (三)社会危险性要件 “社会危险性”要件分别规定于刑诉法第81条第1款、第3款,其中第1款规定的是五类一般情形的社会危险性,第3款规定的是三类特殊情形的社会危险性,具体如下: 1.一般情形的社会危险性 ①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③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④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⑤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前述五类一般情形的社会危险性,在如下两份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两个社会危险性规定》)中均有所扩展,实务中在撰写“社会危险性”要件时,应注意查阅相关扩展情形,以准确表述危险性三段论,此处不再展开: 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高检会〔2015〕9号) ②《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 关于在提请和审查逮捕中实行社会危险性说明的规定》(闽检发〔2013〕10号) 2.特殊情形的社会危险性 ⑥重罪: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此处对刑罚理解同“罪行要件”。例如故意杀人罪的基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这一法定刑一般仅适用于犯罪既遂,对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故意杀人罪,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并非所有的故意杀人案就均具备“应当逮捕”的“社会危险性”之“重罪”情形。 ⑦再犯:曾经故意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是曾经“故意”犯罪,而非曾经“过失”犯罪,因此例如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玩忽职守罪等过失犯均排除在此类“社会危险性”的情形之外。此外,举重明轻,由于未成年犯排除在累犯之外,因此曾经故意犯罪时系未成年犯的,也不宜认定为属于“应当逮捕”的“社会危险性”之“再犯”情形。 ⑧身份不明的。 身份不明系指如下两种情形: 一是犯罪嫌疑人不讲身份信息,公安机关通过网上户籍信息查询等方式无法确定真实身汾的; 二是犯罪嫌疑人虽有供述,但经网上户藉信息査询或向户籍派出所调查、核实不相符的,或者明显虚假、无法核实的。 二、提捕文书写作的逻辑关系 应当逮捕的三段论由“证据三段论+罪行三段论+危险性三段论”组成,具体如下: ①证据三段论: 大前提: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 小前提:该案有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犯嫌实施犯罪事实; 结论:犯嫌涉嫌**罪一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 以盗窃为例: 大前提: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 小前提:本案经查证属实的张三供述、李四陈述、辨认笔录、监控视频、价格认定书等证据证实张三于2022年3月17日09时许在甲县白云街道阳光便利店门口实施了盗窃李四电动车(价值3200元)的犯罪事实。 结论:张三涉嫌到期议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 ②罪行三段论: 大前提:刑法罪名的法定刑规定; 小前提:犯嫌实施的具体罪行应适用徒刑以上法定刑; 结论:犯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以盗窃为例: 大前提: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小前提:张三盗窃李四电动车,数额较大,依据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相关规定,其应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结论:张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③社会危险性三段论: 大前提:“五一般三特殊”社会危险性情形; 小前提:结合具体案情说明犯嫌具备《两个社会危险性规定》中所列的具体情形; 结论:犯嫌具备社会危险性; 以盗窃为例: 大前提:刑诉法第81条第1款第1项社会危险性“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小前提:张三盗窃李四、王五、赵六的电动车,系多次作案,属于《两个社会危险性规定》中所列之“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 结论:张三具备“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社会危险性。 ④应当逮捕三段论 大前提: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具备社会危险性的应当逮捕; 小前提:有证据证明张三实施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具备“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社会危险性; 结论:张三应当逮捕。 应当逮捕三段论是以证据三段论、罪行三段论、社会危险性三段论的结论作为其小前提的,这里还是三段论的嵌套,跟《呈请立案报告书(点击阅读)》《呈请拘留报告书(点击阅读)》并无二致。 三、提捕文书写作要点 《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向检察提请批准逮捕的对外文书,在公安内部需要先行制作《呈请逮捕报告书》审批后方可生成,二者内容大同小异,区别仅在于《呈请逮捕报告书》以“妥否,请批示。”结尾,而《提请批准逮捕书》则以“此致 ***检察院 公机关落款/日期 附件说明”结尾。 《提请批准逮捕书》亦是对人文书,开头需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和违法犯罪经历,具体要求参照《呈请拘留报告书(点击阅读)》,此处不再赘述。此处需要加以写明的是“辩护律师”信息(相关模板查阅下文)。 在犯嫌的相关情况之后应依次写明案件来源、简要案情及逮捕理由、定案证据、认罪认罚、综上所述。 其中,“案件来源”需要注意写明立案决定书文号以及抓获经过;“简要案情”可参考《“简要案情”描述公式(点击浏览)》《呈请拘留报告书(点击阅读)》等文,简明扼要地写明犯罪行为要件+六要素,同时根据应当逮捕理由写明相关的社会危险性事实;“定案依据”可分列相关证据,并说明证据与犯罪事实的关系;“认罪认罚”需写明嫌疑人到案后相关认罪认罚情况。以上内容相关模板详见下文。 “综上所述”可参考《“综上所述”描述公式(点击浏览)》进行表述,《提请批准逮捕书》的“综上所述”需要同时写明应当逮捕的三个要件,具体格式可参考如下: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根据犯罪构成简要说明罪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涉嫌×××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现有(证明其犯罪事实的证据、其他证据)等证据证明,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具体说明其可能具有的社会危险性)或者(……涉嫌×××罪,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确有逮捕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项/第三款/第四款、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特提请批准逮捕。 以盗窃为例: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三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现有在案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张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且其曾经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张三符合逮捕条件,特提请批准逮捕。 四、可以逮捕=社会危险性+严重妨害诉讼 刑诉法第81条第4款规定了两类“可以逮捕”分别是: 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的; ②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 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5/136条分别对相关违保/违监规定作了具体细化。之所以“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可以提请逮捕,原因在于不遵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关规定即征表其具备社会危险性,当“情节严重”之时就会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进行,因此提炼“可以逮捕”的要件如下: ①社会危险性要件:违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 ②严重妨害诉讼要件:情节严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5/136条之情形); 其公式如下: 可以逮捕=社会危险性+严重妨害诉讼 其提捕文书的逻辑关系、写作技巧可参照前述“应当逮捕”环节,不再赘述。 【参考式样】 呈请逮捕报告书-范本 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是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政治面貌(人大政协党派),户籍地址,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违法犯罪经历:①曾受行政、刑事处罚、收教劳教、社戒社康强戒的时间、事由、决定机关、决定内容,没有可省略;②采取强制措施情形(时间、种类、场所)。 辩护律师:如有辩护律师,写明其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名称,律师执业证编号。 ……(多名嫌疑人的依次列明) (案由、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一案,由***于20**年**月**日举报/控告/移送/交办至我局。(受、立案时间)我局经过审查,于20**年**月**日接受案件调查处理,后于20**年**月**日立案侦查,立案决定书文号:*公(*)立字〔20**〕***号。(归案情况)20**年**月**日**时许犯罪嫌疑人***在**地点被抓获归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涉嫌下列犯罪事实: 1、主要案情(案发的时间、地点、事情的起因、经过、结果) ……(多起犯罪事实依次列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2、被害人***的报案、指控;3、证人***的证言;4、物证;5、书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自愿认罪认罚说明,如未自愿认罪认罚则无需说明)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上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根据犯罪构成简要说明罪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涉嫌**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现有(证明其犯罪事实的证据、其他证据)等证据证明,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具体说明其可能具有的社会危险性)或者(……涉嫌×××罪,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确有逮捕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项/第三款/第四款、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拟提请批准逮捕。 妥否,请批示。 呈请逮捕报告书-盗窃示例 犯罪嫌疑人:张三,男,200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甲县A镇**号,现住址甲县A镇**号,身份证号码35*****。 违法犯罪经历:2018年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甲县看守所。 辩护律师:李四,甲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执业证编号13505***。 犯罪嫌疑人张三涉嫌**罪名一案,由被害人王五于2019年1月1日控告至我局。我局于2019年1月1日接受案件调查处理,后于同日立案侦查,立案决定书文号:甲公(A镇)立字〔2019〕00001号。2019年1月1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张三窜至甲县A镇30号王五厝门口盗窃一部小牛牌电动车,后于甲县A镇白云街被群众赵六抓获并移交我局审查。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张三涉嫌下列犯罪事实: 1、2018年12月20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张三窜至甲县A镇40号钱七厝门口使用螺丝刀撬锁盗窃被害人钱七停放于该处的一部爱玛牌电动车(经价格认定为2300元)。 2、2018年12月24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张三窜至甲县A镇60号孙八厝门口使用螺丝刀撬锁盗窃被害人孙八停放于该处的一部雅迪牌电动车(经价格认定为2500元)。 3、2019年1月1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张三窜至甲县A镇30号王五厝门口使用螺丝刀撬锁盗窃被害人王五停放于该处的一部小牛牌电动车(经价格认定为6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张三的供述;2、被害人王五、钱七、孙八的报案、指控;3、证人赵六的证言;4、查扣的赃物小牛电动车一部;5、户籍证明及刑事判决前科材料;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8、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犯罪嫌疑人张三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上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现有在案证据证明,其系多次作案,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社会危险性,且曾经故意犯罪,确有逮捕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张三符合逮捕条件,拟提请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妥否,请批示。 范 本 公 安 局 提 请 批 准 逮 捕 书 ×公( )提捕字〔 〕 号 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等),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暂住地),政治面貌(如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并写明具体级、届代表、委员),违法犯罪经历以及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时间、种类及执行场所)。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应逐一写明。] 辩护律师×××……[如有辩护律师,写明其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名称,律师执业证编号。] 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一案,由×××举报(控告、移送)至我局(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具体为单位或者公民举报、控告、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本局其他部门移交以及工作中发现等)。简要写明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各个法律程序开始的时间,如接受案件、立案的时间、立案决定书文号。具体写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 经依法侦查查明:……(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详细叙述经侦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并说明应当逮捕理由。) (对于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实施多次犯罪的犯罪事实应逐一列举;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应该按照主次顺序分别列举; 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述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单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分列相关证据,并说明证据与犯罪事实的关系。)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简要写明相关情况。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根据犯罪构成简要说明罪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涉嫌×××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现有(证明其犯罪事实的证据、其他证据)等证据证明,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具体说明其可能具有的社会危险性)或者(……涉嫌×××罪,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确有逮捕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项/第三款/第四款、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人民检察院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附:1.本案卷宗 卷 页 2.本案光盘 张 3.犯罪嫌疑人×××现羁押于×××看守所。 示例-盗窃 甲 县 公 安 局 提 请 批 准 逮 捕 书 甲公(A镇)提捕字〔2019〕0001号 犯罪嫌疑人:张三,男,200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甲县A镇**号,现住址甲县A镇**号,身份证号码35*****。 违法犯罪经历:2018年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甲县看守所。 辩护律师:李四,甲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执业证编号13505***。 犯罪嫌疑人张三涉嫌盗窃一案,由被害人王五于2019年1月1日控告至我局。我局于2019年1月1日接受案件调查处理,后于同日立案侦查,立案决定书文号:甲公(A镇)立字〔2019〕0001号。2019年1月1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张三窜至甲县A镇30号王五厝门口盗窃一部小牛牌电动车,后于甲县A镇白云街被群众赵六抓获并扭送我局审查。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张三涉嫌下列犯罪事实: 1、2018年12月20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张三窜至甲县A镇40号钱七厝门口使用螺丝刀撬锁盗窃被害人钱七停放于该处的一部爱玛牌电动车(经价格认定为2300元)。 2、2018年12月24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张三窜至甲县A镇60号孙八厝门口使用螺丝刀撬锁盗窃被害人孙八停放于该处的一部雅迪牌电动车(经价格认定为2500元)。 3、2019年1月1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张三窜至甲县A镇30号王五厝门口使用螺丝刀撬锁盗窃被害人王五停放于该处的一部小牛牌电动车(经价格认定为6300元)。 犯罪嫌疑人张三的行为涉嫌盗窃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鉴于其系多次作案,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社会危险性,曾因犯盗窃罪被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具备社会危险性,确有逮捕必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张三的供述:证明张三实施盗窃三部车辆行为; 2.被害人王五、钱七、孙八的报案、指控:证明有三部车辆被盗; 3.证人赵六的证言:证明张三被抓获的经过; 4.查扣的赃物小牛电动车一部:证明在张三身边发现被盗赃物; 5.户籍证明及刑事判决前科材料:证明张三身份信息及犯罪记录;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证明被盗三部车辆的市场基准价格;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概貌及张三体貌特征; 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电子数据:证明张三实施盗窃的过程。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犯罪嫌疑人张三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涉嫌的上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三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现有在案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张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且其曾经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张三符合逮捕条件,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甲县人民检察院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附:1.本案卷宗 贰 卷 136 页 2.本案光盘 壹 张 3.犯罪嫌疑人张三现羁押于甲县看守所。 【文书说明】 【部发文书】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和补充部分刑事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2020.08.21)样式修正。 【适用情形】本文书系公安机关报送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书》,公安机关内部需先行呈批《呈请逮捕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制作本文书。 【认罪说明】根据拟修订的《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写明有关情况”,故建议写明自愿认罪情况。 【危险说明】提捕中应援引法定社会危险性情形的具体条款并说明理由,危险性情形可查阅《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 关于在提请和审查逮捕中实行社会危险性说明的规定》闽检发〔2013〕10号。 【提捕事由】《刑诉法》提请逮捕事由汇总如下: (一)第81条第1款第(*)项之“应当”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二)第81条第3款之“应当”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下列情形: 1.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的; 3.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身份不明的。 (三)第81条第4款之“可以”逮捕: 1.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的,详见法条②; 2.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详见法条②;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第135条: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两次以上的。 第136条: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四)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第137条: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高检会〔2015〕9号) 第三条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同时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对于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专门予以说明。对于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据,并在提请逮捕时随卷移送。 【下载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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