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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文书 | 袭警罪案件一审辩护词(缓刑方向)

 申文波律师 2022-05-25 发布于河南

文 |申文波律师

杨xx袭警案一审

辩护意见(删减版)

尊敬的审判长暨合议庭:

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杨xx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经阅卷、会见、参加本次庭审,辩护人发表如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周xx、张x等人的证言及客观证据综合证实本案打架的起因系吴xx一方将xx朋友误认为陪酒人员引发双方争执厮打进而民警张xx出警处置xx事发时处于醉酒状态眼镜因双方厮打丢失场面极度混乱xx还击杨x时民警张xx将杨x拉到身后xx误伤民警据此辩护人认为

一、杨xx在醉酒状态下辨认和控制能力明显下降,其袭击的目标是杨x而误伤民警张xx,其主观犯意并不偏向挑战国家警察执法权威。且其之前醉酒从未出现过闹事、违法等行为,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均相对较小。【参考案例:房国忠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554号)(具体见附件一)】

二、杨xx一贯表现良好,没有违法犯罪前科,拥有国家一级建造师资格,是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事发后认罪悔罪态度明显,积极赔偿民警张xx损失并取得谅解,被破坏的社会关系部分得到修复。对其适用缓刑,有利于其改造。

三、与杨xx案件事实、情节类似的,甚至情节比本案严重的,最终获得不起诉处理或者适用缓刑

庭审时公诉人提出应当依据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下称两高一部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对本案判处实刑。辩护人认为该意见出台的背景是妨害公务罪法定最高刑仅有三年,为突出打击袭警行为而予以规定的。

随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袭警行为单独作为一个罪名予以规制,并设置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到七年两档刑期。原妨害公务罪第五款袭警从重处罚情节已经被取消。并且,虽然指导意见仍然有效,但最高检在《关于袭警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践中如何适用等问题》的解答中也明确应当区分暴利程度、起因等。  

同时,两高一部的规定并没有排除适用缓刑的规定,综合案件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仍然是可以适用缓刑的。辩护人检索发现该意见出台后xx法院仍有大量适用缓刑的案例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河南省辖区内作出不起诉、适用缓刑的案例。具体如下:

(一)以袭警罪定谳,与本案情节类似或更为严重的,仍有大量不起诉的案例

1.对民警、辅警进行辱骂、踢打,初犯、坦白、认罪认罚,不起诉——河南省焦作市xxx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焦x检xx刑不诉〔2021〕)

2.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取得谅解,不起诉——昆检一部刑不诉〔2021〕xx号

3.清醒状态下实施犯罪,认罪悔罪态度好,不起诉——xx检刑不诉〔2021〕xx号、xx检刑不诉〔2021〕xx号、xx刑不诉〔2021〕xx号、杭经开检刑不诉〔2021〕xxx号、南顺检刑不诉〔2021〕xxx号、甬仑检刑不诉〔2021〕xxx号等等。

4.清醒状态下实施犯罪,认罪认罚态度好、取得谅解,不起诉——洋县检刑不诉〔2021〕xx号、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xxx号、延市检刑不诉〔2021〕xx号、仁怀检刑不诉〔2021〕xx号、宁江检诉刑不诉〔2021〕xx号等等。

5.驾驶车辆突然加速,将赵某某挂倒在地上导致其面部受伤,王某某驾车从长乐街逃逸,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不起诉——洋县检刑不诉〔2021〕xx号

6.驾车将尤某某撞倒在地,致尤某某上唇内侧和双膝受伤,坦白、认罪认罚,不起诉——锡滨检刑不诉〔2021〕xx号

(二)以妨害公务罪定谳,与本案情节类似或更为严重的,仍有大量缓刑的案例

1. 马xx妨害公务案,辱骂、殴打民警,致使两人轻微伤,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河南省xx市人民法院 (2021)豫xxx刑初xxx号;

2. 郝xx妨害公务案,言语威胁,抓挠民警胳膊,手打民警面部一巴掌,致使民警轻微伤。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河南省xx市人民法院 (2021)豫xxx刑初xxx号

3. 袁xx、袁xx妨害公务案,推搡、殴打民警、辅警,致两人轻微伤,判处缓刑。——河南省xx市人民法院 (2021)豫xxx刑初xxx号

公开可以检索到的河南省xxx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的案件,自2009年至今有87件,两高一部指导意见出台后判处缓刑的有5件。且和杨xx案件比较,该5件中的暴利程度、动机、致伤人数等方面要远比杨xx的严重。

(三)以袭警罪定谳,与本案情节类似或更为严重的,仍有大量缓刑的案例

1. 苏xx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豫1324刑初xxx号

清醒状态下,拳击民警脸部,认罪认罚,取得谅解,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 魏xx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豫1422刑初xxx号

清醒状态下,魏xx用手中的手机砸中张xx胸部,往尚xx右脸扇一巴掌。坦白,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3. 杨xx袭警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豫0923刑初xxx号

杨xx用嘴将冯xx的左手食指咬伤。经南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冯某某左手食指损伤评定为轻微伤。自首、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4. 蒋xx袭警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豫1524刑初xxx号

蒋xx用手指甲抓、挠民警,致张某1、李某1手部、腿部、颈部等多处受伤。经商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1、李某1的伤均为轻微伤。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5. 昌xx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豫1702刑初xxx号

辱骂、推搡民警,造成民警面部划伤,未构成轻微伤,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综上,辩护人认为杨xx醉酒袭警,且他人引发事因,事后认罪悔罪态度明显,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工作家庭稳定,对其适应缓刑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以上意见,恳请采纳为盼!

辩护人: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

        申文波律师
2022年4月14日星期四
本案结果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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