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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案涉合同解除,对已经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如何结算?

 haoshj0531 2022-05-26 发布于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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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解除

【案情简介】

A集团公司将承建的钢结构工程分包给B建筑公司,双方约定钢结构工程由B建筑公司在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独立完成,工程款的确定采用固定总价,一次性包死方式。案涉钢结构工程建设过程中,A集团公司强行要求B建筑公司退场,双方合同解除。B建筑公司、A集团公司因已完成部分钢结构工程款的支付产生纠纷,B建筑公司主张A集团公司根本违约,起诉要求A集团公司支付按工程定额计算的已完工程款。

案涉合同解除,对已经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如何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即便合同解除,双方约定的工程款的结算方式属于合同中的结算条款,仍然有效,应当得到执行。双方签订合同明确约定以固定总价确定工程款,合同虽因A集团公司原因解除,仍然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方式确定案涉工程款,以双方约定的固定总价为基数按照其完成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进行折算。

当事人约定的工程款计价方式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的重要性,当事人应当对此高度注意。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体现,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建设工程标的额巨大,不同计价方式对当事人的利益有较大影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当事人对工程价款的结算,可能采用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或是成本加酬金等几种方式。法律不限制当事人自由约定工程计价方式,在双方当事人因工程款计价方式产生纠纷的时候,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确定工程量。事实上,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即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也可以参照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计算方式确定工程款,这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纠纷中对当事人约定计价方式予以充分尊重的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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