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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全国各级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案例参照作用的态度

 律师戈哥 2022-05-26 发布于河南

若是指导案例,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明确指导性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且各级法院应当参照。但最高人民法院从未宣称过《公报》中除指导性案例以外的案例具有强制力,学界也一直对《公报》案例的性质存在争议。

理论探究

从一篇文章开始,赵元松《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效力分析 。其中对公报案例的来源、与判例的区别、指导性案例有所引用他人观点及论述。

  1. 最高人民法院在《公报》上发布案例的最初动机主要是“对一些重大的、复杂的刑事案件统一量刑标准对一些新出现的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提供范例对审理一些在改革、开放中新出现的民事、经济案件提供范例”。

  2.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辑部1995年6月3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全集》的出版说明中,对公报发布的案例做出了这样的介绍:“《公报》发布的案例,也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反复推敲、字斟句酌,从众多案件中精选出来的。每个案例都有详细的事实、判决理由和结果,蕴涵了深刻的法律意义。它既不同于用作法制宣传的一般案例,也不同于学者们为说明某个观点而编撰出来的教学案例。它具有典型性、真实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等特点,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工具,也是海内外人士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珍贵资料。”

沈宗灵先生曾经对《公报》后来取消这一段话表示惋惜。

  1. 沈宗灵先生认为:“作为法学研究的对象来说,人们注意的不仅是案件事实,而是法院具有典型性的判决,包括作出判决者对案件事实如何陈述和分析,如何在这种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进行推理,提出什么论据,最终作出什么判决,等等。只有这样的判例才能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价值,甚至作为前例。”

其次,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卷,编辑说明中,也证实道,“裁判文书和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选编的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审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各类案件的裁判范例,对于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作用”

那么现今,指导性案例是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公报》发布的案例也还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吗?

从另一篇论文马燕的《我国一元多层级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可以看到“从创刊到1998年,《公报》所选登的案例也均需经最高法院审委会讨论通过,因此,在指导性案例发布之前,《公报》案例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发挥着类似指导性案例的作用。1998年后,《公报》案例的发布程序调整为,先由《公报》编辑部提出初步意见,然后送最高法院有关审判业务庭征求意见;有关审判业务庭同意后,再送主管院长审査同意后公布。”作者观点是“因此,尽管司法文件并未规定《公报》案例的指导效力,但因其公布程序的规范与严格,故其在各级法院审判时具有一定的指导与参考意义。”

那么,各级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的态度为何?

实例研究

(一)

方法:实例论证;

(二)

案例数据来源:威科先行裁判案例数据库,佐以裁判文书网数据(本来,裁判文书网作为官方数据,应作为数据来源,但威科先行提供的每页100个案例、可选择只案例理由部分、excel形式下载相较于裁判文书的每页只提供15个案例、word形式、只可全文下载方式,更为利于小组协作);

(三)

数据获得日期:2020年6月11日

(一)

通常,由于先例的作用,当事人双方也会提及公报案例以作为理由支持己方主张。

在威科先行案例库,使用高级搜索功能,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搜索范围“案情”,可得到公报案例由当事人提起的,3134条结果(不选择全文是因为,一些案例标题中已被威科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且案情部分已包括案件来由、控辩双方主张理由和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

 

(二)

而同样,高级搜索功能,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搜索范围“裁判理由”(即法院认为部分),结果如下:

  

一共428条结果。也就是说,先不论其中是否真正提到的是完整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这个词(这个在之后的对审判理由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具体查看时,可见这个问题),但至少两种搜索呈现的数量结果是差别巨大的、都存在近似概率同种搜索方式下差别错误。

(三)

此种之下,可以得出结论,各级法院(至少在案例库收录案例中)审判中主动提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并予以进行辅助说理的情况,相比于每年的案件数量和搜索中呈现的当事人提及公报案例的案件数量,还是占比较小的。况且,从裁判理由中搜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得到的案例中,审理法院可能是对当事人提出公报案例的回应,而非主动提及。此种情况以下列举的案例有体现。

(四)

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裁判文书网的搜索结果中。

  

可以看到,在裁判文书网的搜索,第一次为文书公开中全文搜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网的标题不会出现威科数据库对标题增添的问题),结果为3211条;第二次为文书公开中法院理由部分搜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结果为341条。这也从另一方面佐证通过威科数据搜索结果得到的结论。

 

(五)

威科数据库,理由部分,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搜索结果中案例时间与法院层级呈现

(六)

裁判文书网,理由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时间和法院层级呈现

 

对威科先行案例数据库中,理由部分、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搜索结果,进行案例逐一阅读,整理统计。并且,加以阅读,裁判文书网搜索结果中法院为最高人民法院的2个案例。

 

(一)

首先,对于裁判文书网中最高人民法院的2个案例,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涉及公报的理由:“另,你行所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即香港信诺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案,从该案(2013)执复字第13号裁定书的内容看,案外人系依据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提出异议,与本案情形不符,对本案不具有指导意义。”

2.吴文俊与泰州市天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周文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涉及公报的理由:“吴文俊申请再审称:(一)天利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虽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相冲突,但该条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担保依然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2期刊登的案例关于担保行为成立的事实与本案一致,法院认定担保行为依法成立,该案例确立的规范本案应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2期刊登的案例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不是为公司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与本案事实不同,法律适用的结果也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的参考。”

公报案例均由当事人方主动提及,而最高人民法院对公报案例的态度则是“与本案类似的公报案例是可以参考的,但本案与提及的公报案例不类似”,最高人民法院也未主动提及其他公报案例。

 

(二)

然后,经仔细阅读筛选,从威科搜索结果428个案例中得到有效案例272个。

对以下项目进行统计

1.本案例时间  最早的时间是2005年10月24日,最新的是2020年3月18日

有一个细微的增加参考的趋势

2.从案例中的法院层级来看,是一个正三角形,也符合未筛选之前搜索数据库所得结果。其原因,恐怕在于裁判理由说理部分正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人民法院这层多层级监督指导体系,是对法律适用等一系列说理部分的一种标准参考。  

 

3.公报案例提出方与法院对若为类似公报案例对本案作用的态度(是否参照作用)

可以看到,直接裁判理由中搜“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得到的案例中,法院主动参照(法院主动提出即可看作以参照使用)使用公报案例的比较多,占更大类的是法院审判时认为应参照有参考价值的类似案例。

4.不主张参照使用公报案例的法院审判时不使用理由。

 

可以看出,其理由大多遵循的模式是:先提出“并非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再提及“且该案例与本案的基础案件事实不同,亦不具有参照的前提”。此模式下,将理由“非指导性案例”放在前,其让人很容易联想到刑法刑罚部分——一个罪多种刑罚中死刑的排列位置。是否提出否定态度的法院,在说明理由时,也是这种思路,将“是否是指导性案例”作为主要、先要判断的条件,再去判断“是否案件事实类似”。

(一)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提出、在裁判书中出现,更多的是当事人为了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而法院审判时自己主动提及的占少部分;且一旦法院在审判理由中提及,不管是否在本案中实际参照使用了公报案例,大部分的态度都是“公报案例类案参照的作用”,少部分的理由则是主要是“非指导性案例”。

总观近年来,对类案检索的重视与加强,防止“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工作,公报案例是值得各级法院参照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虽不再有审判委员会讨论,但其仍然是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庭的意见与要义,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是代表了一类型案件对应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庭的标准。

(二)

同时,有几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文件。

第一份: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8.12.04,

其中提到“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完善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机制基础上,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存在法律适用争议或者“类案不同判”可能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制作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报告,并在合议庭评议或者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时说明。

第二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2019.09.26,

1.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办案系统、档案系统、法信等相关检索工具,对本院已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与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并制作检索报告。

2.承办法官向合议庭报告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情况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合议庭拟作出裁判结果与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规则一致的,除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交主审法官会议讨论的以外,评议后可以制作、签署裁判文书;

(2)办理新类型案件时,合议庭拟作出裁判结果将形成新的裁判规则的,应当提交主审法官会议讨论,由院庭长决定是否按程序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合议庭拟作出裁判结果将改变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规则的,应当在审理报告中说明理由,然后提交主审法官会议研究,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梳理后,制作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按程序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4)合议庭发现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规则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报请庭长研究后将相关材料送交审判管理办公室,启动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

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定期将具有指导价值的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典型案例、专业法官会议纪要等文件整理后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商相关业务部门审核认可后在本院内网“裁判规则指引”栏目公开。

第三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20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2020.02.03

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全面推广庭审语音识别、文书智能纠错、类案强制检索等应用,努力攻克以人工智能为核心的一批关键技术,持续深化智慧审判建设。

不难看出,类案检索已成为越来越成为审判工作必须的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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