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同时违反了两部法律,怎么罚

 农业A执法 2022-05-26 发布于江苏
当事人同时违反了同一立法机关制定的同一位阶两部法律中的条文,怎么适用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这是个很常见但又很难说清楚的问题。有的情况下,其中一部法律在条文中直接排除或明确了其他同一位阶法律的适用。但如果没有排除或明确其他法律的适用呢?
实务中的观点大致有这么几种
1.按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原则选择适用。见:“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原则”,何时用、怎么用?一文中江苏、甘肃高院裁判的第7个、第8个案例。(2016)苏行申10号案中,江苏高院认为,针对金鹿合作社涉案购买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行为,大丰盐务局适用《食盐专营办法》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同一位阶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明确将饲料添加剂纳入该类法律规范的监管范围,且未设处罚规定。因对涉案购买行为,适用同一位阶不同的法律规定进行监管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在无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基于信赖保护原则,相关行政机关应适用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规定。(2017)甘行终363号案中,甘肃高院认为,行政处罚行为的作出适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比适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更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因此,上诉人市城运处适用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作出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妥
笔者理解,在《行政处罚法》修订后,这类案件不再符合“有利于相对人”原则的适用条件,不宜再按“有利于相对人”原则处理
2.裁量选择使用其中的一部法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环境行政处罚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复函该复函认为,排污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同时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属于一个违法行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同的处罚措施。因此,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
笔者理解,上述回函,涉及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说明,其内容应当符合立法本意和法律适用规则
3.适用处罚较重的那部法律处罚。上海海鑫晶山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案,这个案例是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139号)。本案裁判要点指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处理固体废物产生的臭气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适用处罚较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其进行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主张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其进行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同时适用两部法律,将不同种类的处罚进行合并。如市监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虚假宣传案件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附后。
笔者理解,这种观点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一致。
市监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虚假宣传案件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市监竞争函﹝2020﹞463号):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各种方式,对食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等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对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进行处罚以外,还可视情节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3条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单位违法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的规定,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