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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个体工商户字号能否作为行政处罚的主体

 很杂很杂的馆 2015-10-29

个体工商户字号能否作为行政处罚的主体
2012-08-02 中国安全生产网 朱阿忠   


    近日,某市一个体工商户在从事生产加工过程中发生一起一人死亡的安全事故。经调查认定,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某市安监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有关规定,对该个体工商户进行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单位列明的是该个体工商户所起字号。事后,该个体工商户提出行政复议,其中理由之一,个体工商户字号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主体。现表述争议焦点,以供参考。

    观点一、个体工商户字号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主体。

  理由:我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个体工商户为处罚相对人时处罚决定书如何列写并无明确规定。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调整范畴。字号虽是生产经营的厂、店使用的名称,但字号名称不能取代个体工商户业主姓名,字号仅是业主对外的一种称谓,并不是当事人。1992年7月1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意见》指出,个体工商户只能以自然人(公民)的身份作为主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应以业主为行政相对人,所以说字号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主体。

  观点二、个体工商户字号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主体。

  理由:根据法律规定,在依法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享有从事个体经营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个体工商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对其经营的资产和合法收益,享有所有权。从现行法律来看,涉及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资格在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新的司法解释支持个体工商户以自己的字号作为适格诉讼主体。根据《立法法》及相关法理原则,如果新旧两个司法解释有冲突,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因此,个体工商户字号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主体。

  笔者观点:同意观点二,但同时要将字号名称和经营者姓名均列明在处罚决定书上。

  理由:个体工商户对行政处罚不服起诉时,列明的字号和业主作为直接写明的处罚对象,按理说均享有起诉权。经上面论述,我们知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只能以业主为诉讼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当同时注明业主系字号的负责人。即法律授予了被处罚业主的诉权,并未授予被处罚个体工商户字号诉权。故处罚决定书将业主和字号均列为处罚对象,法院可直接选择适格的业主为原告受理起诉,并将该情况告知起诉人即业主。这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要求,又符合新的司法解释,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起到了推动作用。

( 朱阿忠) 

 

 

对个体工商户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几点探讨

 CCTV.com 2009-12-15  中国消防视频网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存在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对个体工商户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那么,我们对其作出处罚时,应该如何更好地适用法律条文,笔者就此问题谈谈自己的观点。

    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主体资格

    我们知道,个体工商户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存在很大的区别,是不能混淆的。区别是否个体工商户,最简单的一点,只看营业执照就可以了。个体工商户的主体是公民,无论是由个人还是家庭经营,其民事主体应当定性为个人,是自然人的特殊形式,不像公司等组织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其债务承担不以个体工商户的固有资产为限,而由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公民个人或家庭财产负无限责任。字号属于个人的财产权,因此,不能将个体工商户视为单位。

    二、对个体工商户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的处罚相对人的确定

    我们在对个体工商户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的法律文书中如何列明、列全行政处罚相对人呢?由于个体工商户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起字号,有字号的应当登记,没有字号的只登记经营者(业主)姓名。因为个体工商户有字号和经营者(业主)的区分,才导致了行政机关对其行政处罚中的不规范和不统一,而这正是诱发此类案件中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问题的主因。对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上只能列经营者的姓名,故将经营者(业主)列为行政处罚相对人没有问题。但有争议且实践中极易出现问题的正是对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处罚。

    笔者认为,在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其处罚相对人应先列写经营者(业主)姓名,随后标明其个体工商户字号的负责人。如某某人(某某字号的经营者)。这种列写方式是最适当,最符合法律规定,也是最不容易引起争议的方式。先写明被处罚对象是业主,又标明其系个体字号的负责人,指明业主因其字号的违法行为才受到处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仅作为业主对外的一种称谓,但字号不是当事人。所以在行政处罚中,对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行政相对人,有字号的在法律文书上附注登记的字号,可以用括号注明。因个体工商户既是一种组织机构,又包含私人属性,对外不是仅以组织机构的财产承担责任,而是以个人全部的财产承担责任。因此被处罚单位(人)只列个体字号名称,对责任的最终的承担者不够准确;只列主要负责人,又是对其组织机构的否认,所以要采用此种方式并列。

    如果我们在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把处罚相对人列为:某某商店(经营者:某某人),这会造成我们在依法处理的时候,碰到个体户不交罚款的情形,消防大队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该个体户在强制执行中跑到工商部门注销字号或者变更经营者姓名,那法院就没有执行法律依据了。因此,处罚相对人应先列写经营者(业主)姓名,随后标明其系个体工商户字号的负责人,那就等于给他(她)上了“金箍咒”,除非该自然人死亡,否则,就算逃遍天涯海角,法律对他(她)的强制将永无止息,直到执行完毕。

    三、对个体工商户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

    (1)可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规定的法律条文进行处罚的情况。《消防法》条文中没有特别规定适用的主体,无论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还是单位或个人,都可以适用,个体工商户也不例外。

    (2)对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个体工商户)的处理。

    根据建筑学理论有关定义,建设单位是指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是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比如,《消防法》第58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因此,结合消防法第十条和第十三条之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依法应报消防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未按要求备案的,应当按照消防法第58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理。

    (3)个体工商户在临时建筑中开办公众聚集场所的处理。

    我国规划法律法规中允许存在的临时建筑(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可延期2年)。这种建筑在规划上属于合法建筑,在一些地区普遍存在。按照部局“消防法制咨询”网上答复意见,如果在临时性建筑中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依法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手续。而且,消防法第58条第一款未对责任主体作出规定,因此,对个体工商户未依法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应当按照消防法第58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理。对临时性建筑的日常监督,按照公安部第107号令规定实施。

    (4)对违反《消防法》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处理。

    《消防法》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只设定了对单位的处罚规定,但在实际执法中,许多由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场所存在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七条将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火灾隐患的,应当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场所予以临时查封,但不能将个体工商户视为“单位”依照《消防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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