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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实务: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对象吗?处罚对象为个体工商户行政机关如何进行表述?

 神州国土 2023-07-05 发布于河北

昨天有个执法人员咨询我,他们发现有家个体工商户存在违法行为,他们纠结处罚对象是个体工商户还是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那?制作法律文书时,如何表述被处罚对象那?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这个问题。
一、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对象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及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对象的完整表述应该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图片二、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自然人?

《民法典》在第二章第四节“自然人”第五十四条、五十六条对“个体工商户”作了专门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从民法典的逻辑结构上看,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的一种特殊形式,个体工商户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
三、个体工商户作为处罚对象,行政机关再处罚决定书中如何表述处罚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虽然该司法解释是关于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规则,但行政执法程序中处罚对象的认定基本法理相同,即对于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承担责任主体是经营者。以市场监督领域为例,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使用指南( 2021 年修订版)》的《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文书制作提示”标明:“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且有字号的,以字号名称为当 事人名称,同时填写经营者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及号码。当事人是个人的,按照居民身份证记载事项填写姓名、住址及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如无居民身份证的,填写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作为当事人时,行政机关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按有关自然人的规定执行。但有字号的,以字号名称为当事人名称,同时填写经营者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四、对个体工商户和经营者分别进行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从立法上看,个体工商户系特殊的自然人主体。从财产上来看,个体工商户并无独立财产,其在性质上属于特殊自然人,故对个体工商户及其经营者进行双罚显然加重了经营者责任,这与“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原则不相符合。行政机关如果未考虑到个体工商户系特殊自然人的性质,其不具独立人格,没有独立财产,即个体工商户和经营者在法律上具有同一性和一致性,不分彼此,故对其进行“双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综上所述,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的一种特殊形式,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行政机关以个体工商户为对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果个体工商户没有字号的,按照自然人的规定执行,如果有字号的以字号名称为当事人名称,同时填写经营者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行政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和经营者分别进行处罚,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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