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以案释法】跨境走私人发,单位被处罚金254万元

 上海刑事律师 2022-05-27 发布于上海


 公司进行跨国交易时,应做好海关申报工作,依法缴纳税款;对于享有特惠税率的货物,应当提供真实、齐全的申报材料,一旦被查处涉嫌偷税漏税,公司与责任人员将同时面临法律的惩罚。

基本案情
01

 X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21日,主要经营工艺品和人发制品加工、销售, 赵一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钱二(已病故)系该公司的采购负责人。为降低生产成本,2018年开始,钱二从缅甸供货商“K哥”处购买人发,并将所购货物交由孙三,孙三采取绕越非设关地的方式将货物走私入境至云南瑞丽,再通过快递公司将货物发运至X公司。货款由X公司支付到“K哥”在国内指定的银行账户或者直接支付现金。钱二向孙三支付每公斤13元至25元的“过货费”。2019年5月至2020年11月,X公司采用上述方式走私进口人发11031.11公斤,偷逃应缴税额2531978.8元。

 2021年1月23日,钱二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R海关缉私分局扣押了X公司违法所得550万元。2021年9月25日,钱二因病去世。2021年11月29日,检察院以被告单位X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K哥”、孙三均另案处理。

法院审理
02

 X公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所提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属于共同犯罪,补缴税款和罚金应当按照各共犯的作用、地位、获利等因素综合考虑,共同分担;2.X公司应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从犯;3.X公司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数额足以补交税款和预缴罚金,请求从轻处罚;4.本案涉案货物原产地为缅甸,海关关税计核部门认核定涉案货物偷逃税款应当适用协定税率0%,而非最惠国税率8%计核;5.X公司有可能构成走私废物罪,而不是走私普通货物罪。

 关于被告单位X公司的辩护人所提“本案属于共同犯罪,补缴税款和罚金应当按照各共犯的作用、地位、获利等因素综合考虑,共同分担”及“X公司系从犯”的辩护意见。X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从缅甸购买人发,并伙同孙三,采取绕越非设关地的方式,走私入境。X公司作为货主单位,是犯意的发起者和最终获利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应当对偷逃税款数额承担退赔责任。X公司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所提对X公司判处罚金254万元的量刑建议并无不当,且经X公司签字具结,法院对该量刑建议依法予以采纳。故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单位X公司的辩护人所提“本案涉案货物原产地为缅甸,海关关税计核部门认核定涉案货物偷逃税款应当适用协定税率0%,而非最惠国税率8%计核”的辩护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规定,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并同时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货物商业发票正本、装箱单及其相关运输单证。本案中,X公司伙同过货人从缅甸走私人发,未取得原产地证书,亦没有货物商业发票正本、装箱单及相关运输单证,无法正常通关,不具备按照协定税率纳税的条件。故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单位X公司的辩护人所提“X公司有可能构成走私废物罪,而不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辩护意见。海关核定证明书、证人证言和被告人钱二的相关供述等证据证明,本案X公司从缅甸购入的人发系按长度分拣、捆扎整齐的普通货物,按照普通货物进行交易,显然不是废物。故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单位X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以采取绕关方式走私进人发,偷逃应缴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钱二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X公司亦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X公司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数额足以补交税款和预缴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03

 法院根据被告单位X公司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最终判处:

 一、被告单位X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四万元。

 二、R海关缉私分局扣押的被告单位X公司的五百五十万元,其中二百五十三万一千九百七十八元八角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二百五十四万元转至本院作为罚金,上缴国库,余款由R海关缉私分局依法处理。

律师说法
04

 本案是典型的单位犯罪,一般来说会采用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但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仅将单位列为被告,未追究负责人的责任。其原因在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检察机关基于本案走私负责人钱二在审查起诉期间已去世,才只将单位列为被告人,否则钱二是难逃刑事处罚的。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周宇龙律师在此提醒:公司进行跨国交易时,应做好海关申报工作,依法缴纳税款;对于享有特惠税率的货物,应当提供真实、齐全的申报材料,一旦被查处涉嫌偷税漏税,公司与责任人员将同时面临法律的惩罚。

文案:李雨新

编辑:丁金金

审核:曹   凯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