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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事务丨成品油走私犯罪司法大数据报告

 新用户17325722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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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目的

根据海关总署网站2021年1月发布的讯息,2020年全国海关缉私部门在打击整治成品油走私“守卫”专项行动中侦办了成品油走私犯罪案件370起,案值113.5亿元。

所谓成品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发布的《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署缉发〔2019〕210号),是指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他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包括添加染色剂的“红油”“白油”“蓝油”等)。国家对进口成品油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由于综合税率较高,走私收益大,很多犯罪分子从事成品油走私活动,成品油走私也一直是海关缉私重点打击对象。

鉴于以上背景,我们特别选取了走私成品油犯罪的判决书作为样本进行了大数据分析,希望能总结出此类犯罪的特点,以期为相关方提供参考。

(二)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主要来源于“无讼”“裁判文书网”等网站公开上传的裁判文书。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成品油”“油品”“燃料油”“汽油”“柴油”“红油”“白油”“蓝油”等作为关键词检索,共收集到刑事判决书样本669份(仅限一审),涉及1969名被告人和37家被告单位。检索基准日为2021年2月4日。

(三)统计方法

本报告以所获取的裁判文书样本的内容为依据,利用Excel、Access等数据分析软件进行统计汇总,提取各个案件中的年份、地域、被告人信息、辩护情况、强制措施适用情况、量刑情况等要素逐一进行分析,最终形成大数据分析报告。

(四)特别提示

因为受样本数量和统计方法的限制(如仅以一审判决书作为研究样本),本报告的数据统计及分析结论可能存在一定误差,仅供参考。

02

判决年份


669份判决的形成年份如下表所示。排除裁判文书网开通年份2013年及以前的数据,并排除可能因为时间太近尚未完全在网上发布的2020年的数据,可以看出,从2014年到2019年,走私成品油犯罪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多,2019年的案件数量达到了152件,是2014年50件的三倍还多。由此说明,近年来走私成品油犯罪越来越突出,执法机关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也逐年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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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案件地域

作出669份判决的法院集中分布于12个省级行政区,以东南沿海地区最为多发,呈现由东南沿海地区向北方沿海地区、西南地区递减的趋势。其中案件最多的是广东、浙江、福建三省,分别有248份、162份、121份,占总数量的7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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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进一步统计了12个省级行政区中走私成品油案件分布的法院,形成了以下的统计图(左右滑动查看图表数据)。通过该数据能看出,走私成品油案件数量超过30件的城市共有12个,分别为:广东省的深圳市、广州市、东莞市、江门市、汕头市,浙江省的宁波市、温州市、台州市,福建省的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以及直辖市上海市。其中,深圳中院、宁波中院、温州中院、上海三中院,累计审理走私成品油案件都已超过5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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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右滑动查看图表数据

分析以上数据,并结合抽样选取的部分案件的案情,不难发现,由于成品油属于大宗货物,海上绕关走私是主要的犯罪方式,导致沿海地区首当其冲,以东南沿海最为突出,来自香港的红色柴油更是使得广东成为了成品油走私的重灾区。

04
单位犯罪

在所有的669项案件中,涉嫌或构成单位犯罪的案件共有31件,占比4.63%;在所有的2006位被告中,被告单位共有37家,占比1.84%。由此可知,在走私成品油案件中,单位犯罪的比例并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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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进一步选取31个涉嫌或构成单位犯罪的案件进行研究,统计各个案件中被告单位的数量,有26个案件中只有一家被告单位,有4个案件中有两家被告单位,有1个案件中有三家被告单位。这说明,走私成品油的单位犯罪案件大都呈现单一化,但也有16%的案件涉及了两家以上单位的联合作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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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情况

在1969名被告人中,共收集到1936名被告人的辩护信息。在这1936名被告人中,委托律师辩护的被告人为1459人,占比75.36%;没有委托律师辩护的被告人为477人,占比24.64%。该数据说明,在走私成品油犯罪案件中,有超过四分之三的被告人会委托律师辩护,体现了辩护人在此类案件中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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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7家被告单位中,委托律师辩护的被告单位共有21家,占比56.76%;没有委托律师辩护的被告单位为16家,占比56.76%。从该数据能看出,单位被告比个人被告委托辩护人的意愿要低很多,但也有超过一半的单位委托了辩护人。而且,我们通过进一步研究案情发现,虽然有时候被告单位没有委托辩护人,但作为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往往都会委托律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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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被告人画像


此处的“被告人画像”,是借用互联网行业的“用户画像”概念,指的是我们利用收集到的基础数据,将成品油走私犯罪被告人的具体信息抽象成标签,利用这些标签将人员形象具体化,从而作出有针对性的分析。

(一)性别

在1969名被告人中,共收集到1657名被告人的性别信息,其中男性被告人为1633人,占比98.55%;女性被告人为24人,占比1.45%。由此看出,走私成品油犯罪中,男性犯罪占据了绝大多数,女性犯罪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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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进一步以性别为参数,统计了辩护情况,形成了下面的图表。首先,计算出1657名被告人的平均辩护率为75.68%(下图中红色虚线)。然后,分别按照男女不同性别统计,1633名男性被告人中委托辩护律师的有1231人,辩护率为75.38%,与平均辩护率相差不大;而24名女性被告人中,委托辩护律师的有23人,辩护率达95.83%,远高于平均辩护率。由此看出,女性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比男性被告人更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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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龄

在1969名被告人中,共收集到1482名被告人的出生年月信息,以判决书作出之日被告人的年龄为准,统计1482名被告人的年龄形成如下折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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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该图能看出,自20岁至45岁,走私成品油犯罪的被告人人数大幅度增加;45岁至55岁之间,被告人人数仍保持在较高水平;55岁以上,人数则大幅度减少。

对全部1482名被告人的年龄取平均数、中位数、众数,结果分别为45岁、46岁、46岁,由此可知,45岁左右是此类型犯罪的被告人最典型的犯罪年龄。

我们又以每10岁作为一个阶段,将1482名被告人分为6个年龄段,统计各个年龄段被告人的人数比例,形成以下饼状图。可以看出,40至50岁的被告人占比最大,达到37.52%,其次是30至40岁以及50至60岁的被告人,分别为23.62%和28.14%。该数据进一步表明,中年人是此类犯罪的主力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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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进一步以年龄为参数,统计了辩护情况。首先,计算出1482名被告人的平均辩护率为75.68%(下图中红色虚线)。然后,分散到各个年龄段分别统计,发现各年龄段被告人的辩护率与平均辩护率的相差都不大,只是40至50岁被告人的辩护率比平均辩护率稍微高一点,其他年龄段被告人的辩护率比平均辩护率稍微低一点,此数据说明年龄并不是影响辩护率的显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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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历

在1969名被告人中,共收集到1196名被告人的学历信息,统计结果如下图所示。可以看出,小学和初中学历的被告人占据了所有被告人的绝对多数,总占比达8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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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进一步以学历为参数,统计了辩护情况。首先,计算出1196名被告人的平均辩护率为75.67%(下图中红色虚线)。然后,分散到不同学历分别统计,发现除了小学学历被告人的辩护率比平均水平低之外,其他学历被告人的辩护率均高于平均水平。硕士学历最高,达到100%;高中或中专学历的被告人辩护率高出平均水平也很明显,达83.76%;初中学历和大学学历被告人的辩护率也稍高于平均水平,分别有77.11%和78.13%。相比之下,小学学历的被告人辩护率仅72.52%,在平均线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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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业

在1969名被告人中,共收集到881名被告人的职业信息,统计结果如下图所示。可以看出,无固定职业的被告人占比最大,达35.41%;其次是船东、船长、船员等船舶营运人员,占比达27.92%,再次说明了海上走私是成品油走私突出形式;紧随其后的是农民、渔民、务工人员等在社会分工中的底层人员,占比达到了25.66%,也不容小觑。剩余的个体或者经商的被告人占比11.01%,公司负责人、公司职员占比8.74%,这两类人群规模虽小,但也属于走私成品油犯罪中较为重点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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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进一步以职业为参数,统计了辩护情况。首先,计算出881名被告人的平均辩护率为78.43%(下图中红色虚线)。然后,分散到不同职业分别统计,发现公司负责人、职员以及个体或经商这两类被告人的辩护率比平均水平高出不少,分别达92.21%和87.63%。相比之下,船舶营运人员的辩护率就比平均水平低不少,只有6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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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强制措施适用及羁押情况

在1969名被告人中,共收集到1661名被告人的适用强制措施的情况,分为以下三个角度进行了统计分析。

(一)强制措施适用情况

根据收集到的信息,被告人适用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顺序共有以下17种情况,统计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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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上面17种适用强制措施的情况简化为只统计被告人最先被适用的两种强制措施,简化为7种统计类别,形成如下统计表和统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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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该数据可以看出,走私成品油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最常被适用的强制措施是先拘留后逮捕,占比为59.48%,其次是先拘留后取保和直接取保,分别占比20.29%和19.21%。适用监视居住或者先拘留再监视居住的被告人比较少,共有16人,占比0.96%。更为少见的是未经拘留等其他强制措施直接就被批捕的被告人,仅有一例:在(2010)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64、197号案中,被告人吴某某于2010年4月25日被抓获,同日即被逮捕。

若忽略强制措施适用的不同顺序,笼统统计各种强制措施在1661名被告人中的适用比例,就会得出下图所示的数据。可以看出,拘留是走私成品油案件中适用最多的强制措施,适用率达80.43%,逮捕的适用率也很高,达70.50%,取保候审的适用率较低,仅有42.20%。而监视居住是最冷门的强制措施,适用率只有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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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羁押天数情况

根据第一部分强制措施适用的情况,我们计算出了各个被告人被羁押的天数。譬如,以17个分类中第10类适用“拘留→逮捕→取保→逮捕”的被告人为例,羁押天数=(取保日期-拘留日期)+(判决日期-逮捕日期)。(监视居住属于计算羁押天数时的特殊情形,参照刑诉法对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的规定,我们对普通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了差别处理:普通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期间不计算为为羁押期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两天计算为羁押一天。)通过此种方式,我们统计全部1661名被告人的羁押天数,以每100天作为一个分段,合计出每个分段的人数,形成下面的统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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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该数据可以看出,仅有244名被告人完全没有被羁押,占到总人数的14.69%;羁押100天以下的被告人比较多,有365人,占比21.97%;羁押天数100多天、200多天、300多天、400多天、500多天的被告人大致均匀分布,分别为179人、235人、174人、114人、147人;而羁押600天以上的被告人开始逐渐减少为两位数,最终羁押1000天以上的被告人只有4人。这4人都是(2016)鲁02刑初63号案的被告人,其中,被告人郭某被羁押了1010天,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应某某被羁押了1009天,都已超过了两年零九个月。

(三)拘留以后变更强制措施情况

我们选取了首次强制措施为拘留的1336名被告人进行了进一步研究。首先,计算出1336名被告人自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平均天数为31.87天(下图中红色虚线)。然后,分散到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逮捕、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分别进行统计,计算出各种情况下变更强制措施的平均天数,形成了如下统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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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该数据能看出,被告人由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平均只用了24.99天和23.67天,都在30天以内;而由拘留变更为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则平均用了34.24天和31.75天,都超过了30天。

我们又进一步选取了拘留后逮捕和拘留后取保两种最常见的情况进行了研究,统计所有相关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天数,形成了如下两个统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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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图中可以明显看出,“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在30天以前被批捕的比较少,但是进入30以后,批捕数量显著上升,第36天被批捕的被告人最多,达到213人;而“拘留→取保”的被告人则相反,很少是在拘留30天以后才被取保,大部分都集中在30天以前,第29天左右被取保的比例最高。这两个统计图更加直观的反映了办案机关办理走私成品油犯罪的节奏,拘留以后的第30天在大部分情况下是办案机关决定将已经拘留的嫌疑人申请批捕(或批捕)还是取保的分水岭。

上述数据再次印证了刑事案件中的“黄金37天”,且这37天内的前30天更加重要,是委托辩护律师、争取取保候审的关键时间,否则,超过这个期限,嫌疑人将会有更大的可能被批捕。

08
定罪量刑情况

成品油走私犯罪属于《刑法》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罪,该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主观上必须为故意。刑罚主要以偷逃应缴税额为基准,具体规定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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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根据收集到的669份判决书,分别就1969名被告人和37家被告单位分开进行了统计。

(一)被告人定罪量刑

1969名被告人中,无一人被宣判无罪,定罪率为100%。但是却有5人虽然被判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最终却免予刑事处罚,占比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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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被免于刑罚的被告人,大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且有坦白认罪等减轻、从轻量刑的情节。以(2016)闽06刑初1号案中的陈某某为例,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这样说理:

被告人陈某某受邱某某雇佣担任船员随船出海接驳走私柴油入境,领取工资,口头约定“冒充”船长顶替承担责任,起辅助作用,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直至法庭审理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其辩护人所提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统计被判处刑罚的1964名被告人的自由刑量刑情况,形成如下统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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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被判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最多,共1007人,占比51.27%;其次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共778人,占比39.61%;另外,152名被告人被判处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占比7.74%,有7名被告人甚至被判处了无期徒刑,占比0.36%。走私犯罪属于经济犯罪,无期徒刑是法定最高刑,判处无期徒刑的情况实为少见。研究这些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现这些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人偷逃税额都特别巨大,例如(2019)浙09刑初11号案中的被告人高某某,参与走私燃料油118次,偷逃应缴税款合计126591966.82元;又如(2017)鲁10刑初53号案中的被告人王某某,走私柴油39000吨,偷逃税款人民币6521.94万元。

总体来说,成品油因为是大宗货物,一旦构成走私犯罪,往往涉及偷逃税款数额较大,因此后果较为严重,刑期往往偏长。

统计被判处刑罚的1964名被告人的财产刑情况,形成如下统计图。

图片可以看出,被判处1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金的被告人最多,占了四成多;其次是被判处1万以上10万以下罚金的被告人,也接近四成;另有257名被告人被判处了100万元以上的罚金,占比13.09%;有5名被告人被判处了没收财产,对应的是在上面自由刑数据中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五位被告人,占比0.25%。此项数据说明,走私成品油犯罪的被告人在被判处较长自由刑的同时,往往还伴随着巨额的财产刑。但也要注意到,也有103名被告人仅被被判处自由刑,未判处财产刑,占比5.24%。
 
(二)被告单位定罪量刑

37名被告人中,有1家单位被宣判无罪,36家单位被认定为有罪,定罪率为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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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判无罪的单位为(2014)青刑二初字第26号案中的青岛某公司,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这样说理: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青岛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事实及被告人陆某的辩护人所提其系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书证、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陆某、刘某与被告单位青岛某公司签订挂靠协议,以被告单位名义独立开展业务,交纳固定挂靠费用,所得利润与被告单位无关。此次走私重油行为被告人陆某事前未向公司报告,所得利润由被告人陆某与黄某平分,上述事实与被告人陆某、黄某供述印证一致,足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走私重油行为虽系以青岛某公司回收污油水业务名义进行,但走私犯罪所得与固定挂靠费用没有关联性,不归单位所有,依法不认定为单位犯罪。公诉机关指控青岛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罪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陆某的该辩护意见亦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而剩余的36家单位均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判处了数额不等的罚金,罚金的数额及比例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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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被告单位被判处1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金的占多数,有20家,占比55.56%;其次是被判处100万以上1000万以上罚金的被告单位,有9家,占25.00%;而被判处1000万以上的被告单位也不少,有7家,占比19.44%。罚金最高的是(2014)烟刑二初字第10号案中的上海某公司,被判处罚金1.3亿元,该公司的犯罪事实为:走私进口燃料油14票,共计313819565千克,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2003.582169万元,其中5票未遂,共计126323921千克,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4898.657076万元。

从单位犯罪的量刑数据能看出,一旦单位涉及了走私成品油犯罪,偷逃税额一般也非常巨大,往往会面临巨额的罚金刑罚。

09

分析结论


(一)从案件数量来看,成品油走私犯罪近些年来不断增多,表现了此类犯罪越来越突出,执法机关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也逐年加大。

(二)从案发地域上来看,成品油走私犯罪以粤闽浙为代表的东南沿海地区最多,表现了海上走私是成品油走私的主要方式。

(三)成品油走私犯罪案件中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况不多。

(四)成品油走私犯罪的被告人以低学历的中年男性为主,大多为无固定职业者和社会底层人员,也有相当一部分是专门从事海上运输的船东、船长及船员。

(五)有超过3/4的成品油走私犯罪的被告人选择委托辩护律师。这其中,女性被告人、高中以上学历的被告人、公司人员、个体或者经商人员委托辩护律师的比例更高。

(六)成品油走私犯罪中,审前完全没有被羁押的被告人仅占了很小一部分,而其余的被告人均会遭遇不同程度的羁押,最长的羁押时间超过了两年零九个月。

(七)成品油走私犯罪的被告人被适用最多的强制措施是拘留。拘留以后,大部分的被告人将会被批捕,批捕时间一般都超过了拘留后30天;少部分的被告人会被取保,取保的时间大都在拘留后30天以内。

(八)从量刑上看,成品油走私犯罪的被告人多数被判处了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最严重的被判处了无期徒刑,体现了此类走私犯罪的偷逃税额高,犯罪情节严重的特点。被告人在被判处自由刑的同时,也有极高的可能性同时也被判处财产刑,罚金数额不等,但总体较高。涉及单位犯罪的,单位也会被判处高额的罚金。

10
特别提醒

(一)正常成品油进口大都是整船进口,对其价格是否低报,以及涉及的滞期费、速遣费如何认定等问题需要专业支持,也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二)行为人与他人事先通谋或者明知他人从事走私成品油犯罪活动,而在我国专属经济区或者公海向其贩卖、过驳成品油的,应当按照走私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三)直接购私人员如与走私犯罪分子有事前或者事中通谋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156条的规定,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在此情况下,下游再行收购的人员属于一手购私而非二手购私行为,应依照《刑法》第155条第1项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活动属于非法的贸易活动,计核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刑事案件的偷逃应缴税额,一律按照成品油的普通税率核定,不适用最惠国税率或者暂定税率。

(五)成品油走私犯罪活动环节多、链条长,涉案主体、行为方式具有多样性,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存在困难,在主从犯认定、主观故意认定等方面具有一定辩护空间,具有较高的技术要求,如果涉及此类事项,可以寻求专业律师团队帮助。

☆  韩瑞丽律师对此文亦有贡献

文康海关团队

文康海关团队专注于进出口企业海关领域法律服务,团队成员具备海关、外贸、法律等专业背景,精通对外贸易和海关监管法律法规,熟悉海关调查办案程序和具体业务操作。能够为各类行业客户提供走私犯罪辩护、海关纳税争议解决(包括归类、审价、原产地)、加工贸易监管、海关稽查应对、海关行政处罚等专业服务,致力于为行业客户提供从内部合规到争议解决以及司法救济在内的全流程专业法律服务。

作者介绍

裴吉科

高级合伙人、海关部主任

peijike@wincon.cn
0532-85772606

裴吉科律师曾长期在某海关从事海关业务、公职律师等工作,专注于海关事务法律服务及企业贸易风控合规,对海关、海商、港口交叉部位疑难事项处置有成熟经验。裴律师代理的多起走私犯罪案件,获评青岛关区年度十大案例;代理涉及海关归类、海关审价的纳税争议案件和复杂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裴吉科律师长期担任大型外贸集团、物流集团、港口公司、生产型企业、货代公司等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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