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第四卷目录 祥刑总部汇考四 金〈总一则 世宗大定三则 章宗明昌一则 承安二则 宣宗兴定二则 哀宗正大一则〉 元〈总一则 世祖中统一则 至元七则 成宗大德七则 武宗至大二则 仁宗皇庆二则 延祐一则 顺帝元统一则〉 明〈总一则 太祖洪武十四则 成祖永乐八则 宣宗宣德六则 英宗正统五则 天顺一则 宪宗成化五则 孝宗弘治三则 世宗嘉靖一则 神宗万历二则 悯帝崇祯二则〉 祥刑典第四卷详刑总部汇考四金金设刑部及御史台、大理寺官属以掌刑名之事。按《金史·百官志》:刑部,尚书一员,侍郎一员,郎中一员,员外郎二员,一员掌律令格式、审定刑名、关津讥察、赦诏勘鞫、追徵给没等事;一员掌监户、官户、配隶、诉良贱、城门启闭、官吏改正、功赏捕亡等事。主事二员,令史五十一人,内女直二十二人,译史五人,通事二人。架阁库。管勾一员,掌刑、工两部架阁。大安二年以主事各兼。同管勾一员。 御史台。登闻检院隶焉。御史大夫,掌纠察朝仪、弹劾官邪、勘鞫官府公事。凡内外刑狱所属理断不当,有陈诉者付台治之。御史中丞,贰大夫。侍御史二员,掌奏事、判台事。治书侍御史二员,掌同侍御史。殿中侍御史二员,每遇朝对立于龙墀之下,专劾朝者仪矩,凡百僚假告事具奏目进呈。监察御史十二员,掌纠察内外非违、刷磨诸司察帐并监祭礼及出使之事。典事二员,架阁库管勾一员,检法四员,狱丞二员。大理寺。天德二年置。自少卿至评事,汉人通设六员,女直、契丹各四员。掌审断天下奏案、详谳疑狱。司直四员,掌参议疑狱、披详法状。旧有契丹司直一员,明昌二年罢。评事三员,掌同司直。明昌二年省契丹评事二员,大安二年省汉人一员。知法十一员,女直司五员,汉人司六员。掌检断刑名事。明法二员,兴定二年置,同流外,四年罢之。 世宗大定六年十二月甲戌,诏有司,每月朔望及上七日毋奏刑名。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十三年,诏定禁决死刑日,惟强盗不拘此例。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刑志》:十三年,诏立春后、立秋前,及大祭祀,月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休暇并禁屠宰日,皆不听决死刑,惟强盗则不待秋后。 大定二十九年八月壬寅,制提刑司设女直、契丹、汉儿知法各一人。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章宗本纪》云云。 章宗明昌三年六月丁巳,定提刑司条制。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承安三年,敕尚书省:自今特旨事,如律令程式者,始可送部。自馀刱行之事,但召部官赴省议之。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刑志》云云。 承安四年三月乙卯,司空襄、右丞匡、参知政事揆请罢诸路提点刑狱,从之。四月癸亥,改提刑司为按察使司。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宣宗兴定元年三月戊寅,敕事关刑名,当面议之,毋听转奏。 按《金史·宣宗本纪》云云。 兴定四年四月壬午,命六部检法以法状亲白部官,听其面议,大理寺如之。 按《金史·宣宗本纪》云云。 哀宗正大元年十二月甲寅,左丞张行信言:先帝诏国内,刑不上大夫,治以廉耻。丞相高琪所定职官犯罪的决百馀条,乞改依旧制。行之。 按《金史·哀宗本纪》云云。 元元设刑部及御史台,大宗正府掌天下刑名法律之事。按《元史·百官志》:刑部,尚书三员,侍郎二员,郎中二员,员外郎二员,掌天下刑名法律之政令。凡大辟之案覆,系囚之详谳,孥收产没之籍,捕获功赏之式,冤讼疑罪之辨,狱具之制度,律令之拟议,悉以任之。世祖中统元年,以兵、刑、工为右三部,置尚书二员,侍郎二员,郎中五员,员外郎五员。以郎中、员外郎各一员,专署刑部。至元元年,析置工部,而兵刑仍为一部。尚书四员,侍郎仍二员,郎中四员,员外郎置五员。三年,复为右三部。七年,始别置刑部。尚书一员,侍郎一员,郎中一员,员外郎二员。八年,改为兵刑部。十三年,又为刑部。二十三年,六部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定以二员为额。大德四年,尚书增置一员。其首领官则主事三员。吏属则蒙古必阇赤四人,令史三十人,回回令史二人,怯里马赤一人,知印二人,奏差十人,书写三人,典吏七人。其属:司狱司,司狱一员,狱丞一员,狱典一人。初以右三部照磨兼刑部系狱之任,大德七年始置专官。部医一人,掌调视病囚。司籍所,提领一员,同提领一员。至元二十年,改大都等路断没提领所为司籍所,隶刑部。 御史台,大夫二员,中丞二员,侍御史二员,治书侍御史二员,掌纠察百官善恶、政治得失。至元五年,始立台建官,设官七员。检法二员,狱丞一员。七年,改典事为都事。十九年,罢检法、狱丞。二十七年,始置经历一员。皇庆元年,增中丞为三员。二年,减一员。至治二年,大夫一员。后定置御史大夫二员、中丞二员、侍御史二员、治书侍御史二员,经历一员,都事二员,照磨一员,承发管勾兼狱丞一员,架阁库管勾兼承发一员,掾史十五人,译史四人,知印二人,通事二人,宣使十人,台医二人,蒙古书写二人,典吏六人,库子二人。大宗正府,国初未有官制,首置断事官,曰札鲁忽赤,会决庶务。凡诸王驸马投下蒙古、色目人等,应犯一切公事,及汉人奸盗诈伪、蛊毒厌魅、诱掠逃驱、轻重罪囚,及边远出征官吏、每岁从驾分司上都存留住冬诸事,悉掌之。至元二年,置十员。三年,置八员。十四年,置十四员。十五年,置十三员。二十一年,置二十一员。二十二年,增至三十四员。二十八年,增至四十六员。大德四年,省五员。十一年,四十一员。皇庆元年,省二员,以汉人刑名归刑部。泰定元年,复命兼理,置扎鲁忽赤四十二员,令史改为掾史。致和元年,以上都、大都所属蒙古并怯薛军站色目与汉人相犯者,归宗正府处断,其馀路府州县汉人、蒙古、色目词讼,悉归有司刑部掌管。正官扎鲁忽赤四十二员,郎中二员,员外郎二员,都事二员,承发架阁库管勾一员,掾史十人,蒙古必阇赤十三人,通事、知印各三人,宣使十人,蒙古书写一人,典吏三人,库子一人,医人一人,司狱二员。 世祖中统三年四月,诏重罪,必得实奏闻,然后行法。十一月,谕乘怒诛杀,必迟留覆奏。 按《元史·世祖本纪》:中统三年四月庚子,诏:自今部曲犯重罪,鞫问得实,必先奏闻,然后置诸法。十一月乙巳,有旨谕史天泽:朕或乘怒欲有所诛杀,卿等宜迟留一二日,覆奏行之。 至元二年五月庚寅,令:军中犯法,不得擅自诛戮,罪轻断遣,重者闻奏。 至元十一年十一月癸巳,敕:京师盗诈者,宜峻立治法。 按以上《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十五年五月,诏诸职官犯罪,受敕者从行台处之,诸道死罪,按察司审覆类奏。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十五年五月,诏诸职官犯罪,受宣者闻奏,受敕者从行台处之,受省札者按察司治之。其宣慰司官吏,奸邪非违及文移案牍,从本道提刑按察司磨刷。应有死罪,有司勘问明白,提刑按察司审覆无冤,依例结案。类奏待命。 至元十七年十一月乙巳,诏:有罪配役者,量其程远近;犯罪当死者,详加审谳。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年五月,诏谕云南大辟罪,仍须待报。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二十年五月丙子,诏谕诸王相吾答儿:先是云南重囚令便宜处决,恐滥及无辜,自今凡大辟罪,仍须待报。 至元二十八年七月戊申,敕:江南重囚,依旧制闻奏处决。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九年三月,中书省定赃罪十三等,罪入死者以闻。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九年三月丁未,中书省与御史台共定赃罪十三等,枉法者五,不枉法者八,罪入死者以闻。制曰:可。 成宗大德二年十二月辛未,增置各路推官,专掌刑狱,上路二员,下路一员。 按《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大德四年正月辛丑,诏蒙古都元帅也速答儿非奉旨勿擅决重刑。 大德五年二月己亥,凡军士杀人奸盗者,令军民官同鞫。 大德六年正月庚戌,诏自今僧官、僧人犯罪,御史台与内外宣政院同鞫,宣政院官徇情不公者,听御史台治之。 大德七年三月壬辰,定大都南北兵马司奸盗等罪,六十七以上付本路,七十七以上付也可扎鲁忽赤。按以上《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大德八年正月,以灾异,诏减刑。四月,诏畏吾儿、合迷里相讼者,归都护府,与民讼者,决于有司。十一月,诏僧人犯罪,有司得专决。 按《元史·成宗本纪》:大德八年正月己未,以灾异故,诏天下恤民隐,省刑罚。杂犯之罪,当杖者减轻,当笞者并免;私盐徒役者减一年。四月丙戌,诏诸路畏吾儿、合迷里自相讼者,归都护府,与民交讼者,听有司专决。十一月壬申,诏凡僧奸盗杀人者,听有司专决。大德九年三月丁未,敕辽阳行省毋专决大辟。按《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武宗至大二年八月,奏准大辟狱,依旧制,由中书省裁酌。 按《元史·武宗本纪》:至大二年八月己未,尚书省又言:往者大辟狱具,尚书省议定,令中书省裁酌以闻,宜依旧制。从之。 至大四年二月丁卯,罢总统所及各处僧录、僧正、都纲司,凡僧人诉讼,悉归有司。十月辛巳,罢宣政院理问僧人词讼。辛卯,罢诸王断事官,其蒙古人犯盗诈者,命所隶千户鞫问。 按《元史·武宗本纪》不载。按《仁宗本纪》云云。 仁宗皇庆元年正月,敕诸僧犯一切罪,令有司得专治。 按《元史·仁宗本纪》:皇庆元年正月癸卯,敕诸僧犯奸盗、诈伪、斗讼,仍令有司专治之。 皇庆二年六月乙亥,诏谕僧俗辨讼,有司及主僧同问。 延祐三年六月丁丑,敕:凡鞫囚,非强盗毋加酷刑。 按以上《元史·仁宗本纪》云云。 顺帝元统二年三月,诏定蒙古、汉人犯罪,分隶宗正有司。 按《元史·顺帝本纪》:元统二年三月丁巳,诏:蒙古、色目犯奸盗诈伪之罪者,隶宗正府;汉人、南人犯者,属有司。 明明设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掌天下刑名之事。按《明会典》:刑部正官尚书一员,左右侍郎各一员,首领官司务二员,照磨一员,检校一员,属官浙江司、江西司、广东司、河南司、山西司、四川司、广西司、云南司、贵州司。郎中、员外郎各一员,主事各三员,湖广司、陕西司、山东司、福建司。郎中、员外郎各一员,主事各二员,所属衙门司狱六员。 尚书、左右侍郎,掌天下刑名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其属初曰宪部,曰比部,曰司门部,曰都官部,后改为十三清吏司。曰浙江、江西、福建、山东、四川、山西、湖广、广东、广西、河南、陕西、云南、贵州。 十三司,职掌浙江等十三司,各设郎中、员外郎、主事令。各清理所隶布政司,刑名仍量其繁简带管直隶府州,并在京衙门,凡遇刑名各照部分送问发落。浙江司专管浙江布政司、按察司、都司、两浙盐运司、带管、崇府、中军都督府、御用监司。设监内官,监成国公刑科神策卫,留守中卫,和阳卫,广洋卫,金吾前卫,腾骧左卫,武功右卫,沈阳右卫,涿鹿中、左二卫,蕃牧千户所,直隶和州。 江西司专管江西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带管、淮府、益府、弋阳府、建安府、乐安府、前军都督府、御马监、酒醋局、火药局、面觔局、留守前卫、燕山左卫、宽河卫、永清右卫、忠义前后二卫、龙骧卫、府军前卫、龙江左右二卫、直隶庐州府、庐州卫、六安卫、九江卫、武清卫、龙门卫、宣府前卫。 福建司专管福建布政司、按察司、都司、行都司、福建盐运司、带管、户部、户科、太仆寺、都知监、印绶监、甲字等十库、宝钞提举司、孝陵卫、献陵卫、景陵卫、裕陵卫、泰陵卫、金吾后卫、应天卫、武功中卫、武成中卫、会州卫、牧马千户所、美峪千户所、留守左中二卫、直隶定边卫、开平中屯卫、直隶常州府、直隶广德州。 山东司专管山东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山东盐运司、带管、鲁府、德府、衡府、泾府、左军都督府、宗人府、兵部、兵科、尚宝司、供用库、戈戟司、司苑局、典牧所、会同馆、东直门外牛房、皇陵卫、长陵卫、羽林右卫、沈阳左卫、金山口奠靖所、潮河川守禦千户所、宁靖千户所、直隶保定后卫、德州左卫、龙门千户所、中都留守司、直隶凤阳府、凤阳卫、泗州卫、寿州卫、长淮卫、滁州、滁州卫、沂州卫、安东中护卫、辽东都司、辽东行太仆寺。四川司专管四川布政司、按察司、都司、行都司、带管、蜀府、工部、工科、巾帽局、织染局、僧录司、道录司、府军卫、武骧右卫、永清左卫、大宁前卫、金吾左卫、济州卫、蔚州左卫、广武卫、万全怀来卫、怀安卫、直隶大名府、直隶松江府、金山卫、神木千户所。 山西司专管山西布政司、按察司、都司、行都司、带管、晋府、代府、沈府、怀仁府、庆成府、翰林院、钦天监、上林苑监、甜食房、混堂司、南城兵马指挥司、北城兵马指挥司、旗手卫、金吾右卫、骁骑右卫、大宁中卫、义勇前后二卫、龙虎卫、英武卫、沈阳中屯卫、沈阳中护卫、直隶镇江府、镇江卫、直隶徐州、徐州卫、平定千户所、倒马关。 湖广司专管湖广布政司、按察司、都司、行都司、兴都留守司、带管、楚府、岷府、吉府、荣府、辽府、右军都督府、司礼监、尚膳监、尚宝监、神官监、天财库、茂陵卫、永陵卫、武功左卫、虎贲右卫、留守右卫、忠义右卫、神武中卫、济川卫、南京水军右卫、江淮卫、直隶定州卫、茂山卫、保安左右二卫、直隶池州府、直隶宁国府、宣州卫、渤海千户所。 广东司专管广东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带管、应天府、锦衣卫、府军左卫、留守左卫、虎贲左卫、济阳卫、水军左卫、飞熊卫、直隶延庆州、怀来千户所。 广西司专管广西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带管、靖江王府、通政使司、宝钞局、银作局、中兵马指挥司、大兴左卫、燕山前右卫、羽林前后卫、富峪卫、镇南卫、武骧左卫、直隶徽州府、新安卫、安庆府、安庆卫、通州卫、通州左右卫、延庆卫、延庆左右卫、通州巡捕指挥。 河南司专管河南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带管、周府、唐府、赵府、郑府、徽府、伊府、汝府、礼部、詹事府、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国子监、礼科中书舍人兵仗局、灵台司、钟鼓司、神乐观、牺牲所、东城兵马指挥司、教坊司、神武左右前三卫、府军右卫、羽林左卫、留守后卫、武德卫、两淮盐运司、直隶扬州府、扬州卫、高邮卫、仪真卫、直隶淮安府、淮安卫、大河卫、邳州卫、宿州卫、武平卫、彭城卫、归德卫、直隶宁山卫、通州守禦所、海州守禦所、盐城守禦所、汝宁守禦所、提督真定等处指挥。陕西司专管陕西布政司、按察司、都司、行都司、带管、秦府、韩府、庆府、肃府、后军都督府、南和伯大理寺、行人司、尚衣监、针工局、西城兵马指挥司、康陵卫、昭陵卫、府军后卫、豹韬卫、兴武卫、鹰扬卫、腾骧右卫、义勇右卫、横海卫、江阴卫、陕西行太仆寺、甘肃行太仆寺、河东陕西盐运司、平凉中护卫、直隶太平府、建阳卫、直隶保定中前左右四卫。 云南司专管云南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带管、承运库、惜薪司、仪卫司、顺天府、二十七州、县太医院、密云中后二卫、营州五屯卫、东胜左右二卫、蓟州守备都指挥、直隶广平府、直隶永平府、永平卫、山海卫、抚宁卫、卢龙卫、大同中屯卫、真定卫、万全左右二卫、潼关卫、镇海卫、宽河千户所、武定千户所、蒲州千户所。贵州司专管贵州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带管、吏部吏科、司菜局、长芦盐运司、忠义中卫、蓟州卫、镇朔卫、涿鹿卫、遵化卫、兴州五屯卫、永宁卫、直隶保定府、大宁都司、直隶河间府、河间卫、天津卫、天津左右二卫、直隶真定府、直隶顺德府、直隶苏州府、苏州卫、太仓卫、直隶保安州、保安卫、德州卫、万全都司、宣府左右二卫、开平卫、蔚州卫、梁城千户所、兴和千户所、广昌千户所、涿州巡捕指挥。 都察院正官左右都御史二员,左右副都御史二员,左右佥都御史四员,首领官司务二员,旧四员,后革二员。经历一员,都事一员,照磨一员,检校一员,属官浙江道、江西道、山东道、河南道监察御史各十员,湖广道、陕西道、山西道监察御史各八员。广东道、福建道、四川道、广西道、贵州道监察御史各七员。云南道监察御史十一员。国初设浙江等十二道,监察御史六十员。后增为十三道,一百一十员。后不全设。所属衙门司狱一员,旧六员。嘉靖八年革三员。万历九年革一员,又住补一员。 大理寺正官卿一员,左右少卿二员,左右寺丞二员,首领官司务二员,属官左寺。左寺正一员,左寺副二员,左评事四员。万历九年革一员,十一年复设右寺。右寺正一员,右寺副一员,右评事四员,旧八员,后革四员。 按《春明梦馀录》:刑部在皇城之西,与都察院、大理寺并列而为三法司。设尚书侍郎掌天下刑名、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置十三清吏司如户曹主两京十三省之奏当。凡宗室勋戚官吏军民丽于法者,诘其辞察其情,伪傅律例,而比其罪之重轻。律例所不及者,上下附而以请。凡两畿十三省岁谳其死罪刑平之。凡诏狱,必傅例请上裁。凡应减者,下就轻应加者,上就重重不得至死。凡律例有殊,旨别敕诏例榜,例非经请议著令者,不得引为比。凡死刑即决。及秋决,并三覆奏莅戮于市。凡赎罪,视罪轻重为差,斩绞。杂犯从末减者,听收赎。凡簿录俘囚,配没给赐,官私奴婢,必籍知之。凡籍产,不得及其先坟茔。凡赃罚,计估易银岁杪类入内府。凡狱成,移大理寺谳平焉。凡诉冤家,内皆自下而上急者,击登闻鼓。凡重囚,京师岁霜降会五府九卿科道共虑之,以请情真者决。矜疑者戍边有词者调所司再问。比律者监候五岁,请旨遣官出京府。两京十三省审录减释冤滥者。凡夏月录囚免笞刑,减徒流而下刑辨重刑。凡提牢月更主事一人,葺囹圄固械系而时其饮食有病医药之。凡官有过纪录之两京岁杪,请敕湔除纪过。凡大祭祀止刑。凡四方有狱受命而往成之,以名例摄律条以准,皆各其及则若括律词义,以五服参情,法以墨涅识窃盗,宗人不即市,宫人不即狱,悼耄癃残不即讯。都察院在皇城之西,与刑部、大理寺并列称三法司。初设御史台。洪武十三年改都察院。十七年始定设都御史,即古御史大夫之职。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即古中丞之职。副都左右各一人,佥都四人,主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搆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而朝觐考察都御史入天官台司贤否黜陟之断大狱重囚会鞫于外朝,或奉旨同刑部大理寺谳平之属十三道,监察御史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凡罪囚案巡审录有故出入理辨之,凡大狱敕下台,推奏当上听裁常狱拟罪移评大理寺。盖六部有专司而都察院惟所见闻得纠劾。 大理寺在都察院南。大理准古廷尉掌审谳、允反、刑狱之政令,与刑部都察院并列为三法司。凡刑部都察院推问刑名,按律例虑而复问,囚服乃准拟,否驳再拟,改正曰照驳三拟。不当纠问官曰参驳牾律。冤甚者移调问曰番异。再异则请下九卿会问曰圆审。已平允虑未当移,再问曰追驳。屡驳不改者径奏请上裁曰制决。凡各省三司直隶诸死刑,并谳乃已听决。每岁会九卿朝审重囚。 太祖洪武元年革大理司刑狱,悉送审刑司、磨勘司。按《明会典》:国初,置大理司,正三品。衙门设卿、少卿丞,洪武元年革。 又洪武初令刑部都察院五军断事官所,按轻重狱囚连案牍俱送左右二寺。覆审冤滥,然后送审刑司。评驳是非复转送磨勘司。磨考当否以闻后革二寺,诸司刑狱唯二司分审。 洪武十三年改御史台为正二品衙门,止设左右丞。按《明会典》:国初置御史台从一品衙门,设左右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治书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经历都事。照磨管勾监察御史、译事、引进使等官。洪武十三年改正二品,衙门止设左右中丞。 洪武十四年改都察院正七品,设监察御史,分设十二道。又复置大理司,改为大理寺,及置左右二寺。按《明会典》:洪武十四年改都察院正七品衙门,止设监察御史,分设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十二道。铸监察御史印文曰绳愆纠缪。 又十四年复置大理司,改为大理寺,正五品衙门。其属置左右二寺,设左右寺、正左右寺、副左右评事及审刑司官。 又十四年,遣御史分按各道,罪囚罪重者送京,令大理司详谳。其在京刑狱系军者属左寺,系民者属右寺。又定以在京诸司及直隶卫、所、府、州、县衙门属左寺。在外十三布政司所辖卫、所、府、州、县属右寺。续又定南北两京,五府,六部,内府,京卫等衙门及长史司之未出京城者属左寺。应天、顺天二府,南北直隶卫、所、府、州、县,并在外浙江等布政司、都司所辖卫、所、府、州、县及边卫外夷属右寺。 按《明通纪》:洪武十五年九月,上命铸监察御史印文曰绳愆纠缪。〈按《铸印文条会典》作十四年。《通纪》作十五年,疑宜以会典为正。〉洪武十五年,命天下诸司刑狱皆属刑部都察院,详议平允又送大理审覆,然后决之。其直隶诸府州刑狱自今亦准此令。 按《春明梦馀录》云云。 洪武十六年,都察院升正三品衙门,设司务。 洪武十七年,都察院始定为正二品衙门,设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经历都事十二道、监察御史。 按以上《明会典》云云。 按《明通纪》:洪武十七年,始定都察院官制。国初置御史台从一品,衙门设御史大夫、中丞侍御史等官。洪武十四年,始改为都察院正七品衙门,止设监察御史。至是始升正二品衙门,定今官制。 按《春明梦馀录》:十七年建三法司,名其所曰贯城。敕云贯索七星如贯珠环,而成象名天牢。中虚则刑平官无邪私有星,即刑繁有星,而明为贵人无罪而狱。今法天道置法司尔。法司官各励乃心,慎乃事,法天道行之,如贯索,星之中虚,庶不负肇建之意。 洪武十九年大理寺审刑司革。 洪武二十二年大理寺升正三品衙门。 按以上《明会典》云云。 洪武二十三年,改浙江等为十二部,仍分宪、比、司门、都官为四科。 按《明会典》:国初设子部四曰宪部、比部、司门部、都官部。设郎中、员外郎各一员。洪武二十三平,改为浙江等十二部。仍分宪、比、司门、都官四科。 洪武二十四年,始更定六科,给事中刑科八人。按《明会典》云云。 洪武 年,诏刑用中典,命刑科会诸司议狱牍式,示中外又谕刑部恤刑论狱必详谳覆奏,与侍臣论待臣之礼。 按《春明梦馀录》:洪武朝诏言:顷因戡乱以军律用刑,殊乖平允自今务从中典,重刑须秋后,无非时决伤天和。〈又〉上读老子书至民不畏死,柰何以死惧之。恻然感怀,命焚锦衣卫非法狱具,悉以所系囚送刑部台审理,而谕刑部论囚,诸武臣并亲审馀引奏诣承天门外,命刑人持讼理幡出,欲自理者听入诉诸。无罪当释者持平政幡。宣德意遣之其在重辟,府部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杂听之审,录其冤状以闻刑部。尚书刘济言诸司刑牍动千万言类,泛滥失本实,盍禁之。上曰虚词失实,浮文辞真。自今有以繁文出入人罪者,罪无赦。命刑科会诸司议狱牍式示中外。〈又〉谕,刑部尚书周桢曰:刑以辅治唐虞所不免观舜命皋陶之词始曰明刑终期于无刑。皋陶告舜亦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当时君臣莫不以恤刑为重而民亦自不犯。所以能致雍熙之治。朕尝观此,深有所契,卿当体之。〈又〉上谕刑部凡论囚当原情毋刻深,盖人命至重,常存平恕之心,犹恐失之,况深文乎。昨民有子犯法父行贿求免者,有司欲并论,朕以父子至亲,子论死而父救之情也。故但论其子而赦父,自今凡论狱必详谳覆奏,而后论毋重伤人。〈又〉上与侍臣论待臣之礼,刘基曰:古者公卿有罪,盘水加剑,诣请密室自裁,未尝鄙辱之。詹同侍坐,因取大戴礼及贾谊疏以进。且云古者刑不上大夫,所以励廉耻而君臣之恩义两尽,上深然之。 洪武二十六年大理寺设司务。 按《明会典》云云。 洪武二十九年,改为十二部清吏司,都察院复置照磨、检校。又改大理左右寺为司官、为都评司务、为都典簿。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九年改为十二部清吏司,以首领官主事为司官,司各一员。〈又〉二十九年置照磨所,照磨、检校。〈又〉二十九年寺革后复置改左右寺为司官、为都评、副都评、司务,为都典簿。 洪武三十三年,定都给事中而不置左右。〈按是年实建文二年〉按《明会典》云云。 成祖永乐元年改北平道为北京道,命分遣御史宜具书慎刑之意授之。 按《明会典》:永乐元年,改北平道为北京道。 按《春明梦馀录》:永乐元年,大理寺卿薛岩等奏各布政司上所部具狱,凡死罪百馀人请分遣御史临决。上从之。顾谓都御史陈英等曰:人命至重,既绝不可复续。夫治狱得情,尤难鞭扑箠楚之下,罪人成于锻鍊者,往往有之。今百馀人之中岂能必其皆无冤枉尔。分遣御史宜具书慎刑之意授之,使论决之际详探其情,非其情者即与辨释。必揆之以理,理不可生然后刑之。则彼虽死无所恨矣。 永乐 年左右寺及官俱复旧。 按《明会典》:永乐初,左右寺及官俱复旧。左右寺职专主审录天下刑名。凡罪有出入者,依律照驳事。有冤枉者,推情辨明,务俾刑归有罪,不陷无辜。 永乐三年定凡处决重囚,俟封进清词再得旨,然后行刑。 按《明会典》:永乐三年定凡处决重囚既覆奏,仍录所犯清词封进。俟封进之后再得旨,然后处决。 永乐 年合,死罪须五覆奏始行刑。 按《春明梦馀录》:永乐朝法司奏冒支官粮者,上怒,命戮之。刑科覆奏。上曰:此朕一时之怒,过矣。其依律自今犯死罪,皆五覆奏著为令。 永乐七年令大理寺官每月引囚赴承天门外,同部科等官审录,必服罪始发遣。 按《明会典》:凡两法司囚犯,永乐七年以后令大理寺官每月引赴承天门外行人司持节传旨,会同五府、六部、通政司、六科等官审录。输情服罪者如原拟发遣,其或称冤有词,则仍令有司照勘推鞫。 永乐 年给事中仍设左右。按《明会典》:永乐间仍设左右给事中。 永乐十九年革北京道,添云贵交阯道,又奏准部院拟囚必送本寺审录发遣,依洪武年间制。 按《明会典》:永乐十九年,北京道革,添设贵州、交阯、云南三道。〈又〉十九年奏准刑部都察院,问拟囚犯仍照洪武年间定制,送本寺审录发遣。 永乐二十二年以内阁学士同审录。 按《明通纪》:永乐二十二年八月十五日丁巳,皇太子即位。十月诸刑曹奏决重囚。上曰:人命甚重,帝王以爱人为德,卿等理刑官赞德辅政,罔俾无辜,含冤地下,伤天地之和。遂命五府、六部、通政司、六科同三法司于承天门会审。特召大学士杨士奇、杨荣、金幼孜至榻前谕曰:比年法司之滥,朕未尝不知其所拟大逆不道,往往出于罗织锻鍊。先帝数切责之故,死刑至四五覆奏而法司略不留意,甘为酷吏而无愧。自今凡审决重囚,卿三人同往审决。 宣宗宣德 年定刑部十三司。 按《明会典》:宣德间定为十三司。 宣德四年,命三公九卿审覆,毋致枉法。 按《春明梦馀录》:宣德四年,刑部奏决重囚,人命公侯伯、都督、尚书都御史同审覆。谕之曰:古者断狱必讯于三公九卿,所以合至公重民命。卿等往同审覆,毋致枉死。太师英国公张辅等覆审,还奏诉枉者五十六人。上命法司重与勘实,又励之曰:杀不辜者纵免人责,难逃鬼诛,不可不慎。 宣德五年三月下宽恤之令。 按《明通纪》:宣德五年三月,上御南斋宫召杨士奇曰:吾欲下一宽恤之令,今独与尔商之。对曰:年来刑狱冤滥,多感召旱涝。诚由于此,请戒饬法司,敦用平恕,务求情实。命即草敕,明旦颁行。 宣德七年,都御史顾佐言观政进士宜照。永乐年例于刑部都察院理刑者,与御史郎中主事分理谙练,政务从之。 按《春明梦馀录》云云。 宣德八年敕三法司,遣官审录谕刑官,顺时令而重民命,又谕敬慎用刑,以培国本。 按《春明梦馀录》:宣德八年敕三法司。朕体上帝好生之心,惟刑是恤,尔等覆详天下重狱犯者,远在千万里外,需奏当即决,亦何能无冤抑者乎。人命至重,死不复生。其遣廉能官分诣所在,同三司巡按御史及府、州、县官公同详审,若情犯深重无冤者,听从处决。如情可矜疑,及审异不服者,具奏遣官审录。自此始又谕古孟夏断薄刑,出轻系,仲夏挺重囚益其食,所以顺时令而重民命也。我祖宗时遇隆寒盛暑,命法司审囚系,卿等皆先代旧臣亲所闻见,今向暑宜量情罪区别。 又谕:朕夜来观《周书·立政篇》,有云式敬尔繇狱以长我王国,此深有意味。盖能敬慎用刑,不致枉滥,则仁恩浃洽,足以培固国本,福祚灵长。 宣德十年革交阯道,定为十三道。 按《明会典》云云。 英宗正统六年,令选差属官会同各布政司审录。 按《明会典》:正统六年,令本寺选差属官与刑部都察院官请敕于南北直隶各布政司,会同审录罪囚。正统七年更铸六科印。 按《明会典》云云。 正统十二年,差刑部大理寺官会同各布政司审录。按《春明梦馀录》:正统十二年,差刑部大理寺官各赐以敕往南北直隶及十三布政司,会同巡按御史三司官审录死罪可矜、可疑、及事无證佐可结案者,具奏处置。徒流以下减等发落。若御史别有公务,督同所在有司审录。原问官故入等罪俱不追究,从大学士商辂之请也。 正统十四年春夏旱灾,命内臣一员,公同三法司堂上官会审,见监听决罪囚情重者类奏处置。 按《明会典》云云。 正统 年设刑部主事二员。 按《明会典》:正统以后各司俱添设主事二员。 天顺二年令霜降决重囚。 按《明会典》:凡每年审录。天顺二年令霜降后该决重囚。刑部察院及本寺会官审录。 宪宗成化元年,广西、四川二司添设主事各一员,后革。 按《明会典》云云。 成化四年,差大理寺寺正及刑部郎中等官往南北直隶,会同巡按御史审录。 按《明会典》云云。 成化六年,南京大理寺所审罪囚俱经本寺覆审,又本寺审过罪囚俱由本寺覆奏发落。 按《明会典》:永乐以来,南京大理寺所审徒流以上罪囚先移文回,报原问衙门每季差官类奏,请旨发落。成化六年以后,俱经本寺覆审。其情罪允当者,通类奏请回报该寺。施行其不当者,照例驳回再问。近由南京奏来者,止及大辟,不及徒流以下。 又凡本寺详审过轻重囚,旧例先移文,回报原问衙门。每季差官类奏。圣旨于奏本上批出钦遵发落。成化六年以后,下大理覆奏得旨,回报本寺发落。成化八年,奏定每五年一次法司请敕,会同审录。按《明会典》:成化八年,奏定每五年一次法司请敕。差官往两直隶各布政司审录。见监一应罪囚真犯死罪,情真无词者,仍令原问衙门监候,呈详待报取决。果有冤枉,即辩理情可矜疑者,陆续奏请定夺。杂犯死罪以下,审无冤枉,即便发落。 成化十七年,命司礼监会同三法司审录。五年一次。又重囚不服,具由奏请问理。天暑奉旨审录,五年大审仍旧。 按《明会典》:成化十七年,命司礼监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于本寺审录罪囚。以后每五年一次著为令。凡发审罪囚,有事情重大执词称冤不肯服辨者,具由奏请,会同刑部都察院或锦衣卫堂上官于京畿道问理。 凡每年天气暄热,奉旨审录。两法司及锦衣卫罪囚本寺堂上官公同会审。唯刑部专主其事,临期止行。手本于本寺知会。遇五年大审仍旧。 孝宗弘治二年,敕三法司详加审录。仍敕天下诸司录重刑。 按《春明梦馀录》:弘治二年,敕法司言朕,惟刑者民命所关。刑狱清则人心服而天道顺。一夫含冤,致伤和气。灾沴不免焉。迩者京城雨水为灾,南京有风雷雨之异,朕甚惧焉。得非刑狱冤滥致然乎。情伪微暧未易遽察问刑者,各据原词审录者多拘成案人命。或斗殴误杀而简勘者,以为谋故盗贼。或抢夺拒捕而巡获者,以为强劫。中间有事出缉访者,务锻鍊以成之。此冤滥之所由也。今特命尔三法司堂官详加审录,凡人命无尸可简,若尸朽难辨者,盗贼追无赃杖。或有赃非真者,或情法不相当,或情罪可矜疑,或累诉称冤而不伏,或久挨證佐而未获具情节,奏谳审问之际尤须详察色。词旁询知證,毋避嫌疑,毋任好恶,毋视权要为轻重,务得实情以全民命。原问官故入及巡捕人妄拿宥勿治。尔其悉心殚虑明其断而以恕行之。庶称朕好生之意,已并敕天下诸司录重刑。 弘治三年奉旨,重囚仍由本寺审录。又谕法司以钦恤之意。 按《明会典》:弘治三年,奏准两法司囚犯有奉旨来说者,问拟明白,仍具本寺审录。奏请若系机密,重情不可漏泄者,径自开具招由奏讫,仍发本寺审录。按《春明梦馀录》:三年谕曩因灾异敕,诸司审录重刑,诸情可矜疑及有辞者,勿成案平反之。原问官亦原勿究,欲广仁恩而全民命也。今数十百人矣。当兹春和天地大生。朕思与其宽之于终,曷若谨之于始。两京三法司及天下大小问刑衙门务存仁恕,持法公平,察词辩色详审情。罪大恶当惩者,毋务姑息。以长奸小过可宥者,毋事苛刻以启怨。其无凭證验情节难明者,尤当加意推究,毋踵讹以失出入,庶不悖古人钦恤之意。复岁以天炎暑,命法司录轻重囚毋淹。弘治十三年定奉旨,送法司问者,大理寺详审具题。送刑部拟罪者,刑部具题。 按《明会典》:弘治十三年,议准两法司囚犯若奉特旨,令问了来,说者具招,由奏发本寺审录。其馀拟罪来说者,具本发本寺审,允奏请发落。近例凡奉旨送法司问者,由本寺详审具题。送刑部拟罪者,则该部径题。 世宗嘉靖八年革都察院司狱三员。 按《明会典》:都察院司狱旧六员,嘉靖八年革三员。 神宗万历九年,刑部十三司裁主事一员,都察院革司狱一员,大理寺革左评事一员,又分左右二寺审谳。 按《明会典》:刑部万历九年裁革十三司主事各一员,又都察院司狱万历九年革一员,又住补一员。又大理寺左评事四员,万历九年革一员。 又万历九年以二寺事务烦简不均,题准以刑部十三司、都察院十三道分管衙门,分左右二寺审谳。今左寺审浙江等六司道,右寺审江西等七司道。万历十一年,刑部复设九司主事一员,大理寺复设左评事一员。 按《明会典》:刑部万历十一年复设浙江、江西、广东、广西、河南、山西、四川、云南、贵州九司主事各一员。又大理寺左评事四员,九年革一员,十一年复设。 悯帝崇祯 年,谕法司以爱民、慎罚、刑措圄空至意。按《春明梦馀录》:崇祯 年,谕法司朕法天好生矜全民命,兴念刑狱一道堪哀甚多,今在京刑部等衙门 已结未结各案人犯,特命元辅会同清理。业已有绪。其北直南京及各省一应大小罪囚,著该抚按责成道、府、州、县各官通行质审,所有军徒杖笞各罪应释放者,即与释放。应减等者即与减等。有讯谳未结,拘捏牵累监禁逾年者,通著速问结。或成招立案,免提注销,都一清楚,不许一概溷监其大辟重情。虽已奉旨,定案若有情矜可疑,及年久有疾等项,即一面减拟保候,一面请旨发落。凡追赃人犯,除军需库藏起解京边钱粮侵欠奸弊应追不饶,及就中仍听酌议外,其馀赃罚罪赎给主徵逋等项,都著察明宽免,或减半,或全豁。不许仍前羁系敲。比至于佐贰等官,尤不许擅受词讼,经送监铺违者,拿问治罪各抚按官须遴委精明,道臣风力推官分行各府,俱亲诣狱监审理疏豁,一应减罪。减赃都悉心详酌,分别年,分久近事情轻重,以为差等。务期一清淹禁,尽涤烦冤,宁失不经,勿入非罪,以称朕爱民慎罚刑措圄空至意。尔法司还察照道里,远近分立,限期与各抚按官去,如有奉行不实,玩视虚应者,察出从重究治。其凛奉之毋忽。 崇祯十五年二月诏清理刑狱。 按《春明梦馀录》:崇祯十五年二月,诏刑狱所系甚重,法贵一成。朕每加意详审,有批驳以期允当乃法官不能仰体,不肯执持,始多失之轻纵,继辄务为深文,疑揣游移,率归缓阁。或因犯人孤独无控,竟置罔闻,不谳不提,经年累月。或因追赃未了,證犯不齐,淹系牵缠剖脱无日。又有一等事理已明,讯局可结,乃胥役故为抑勒,借端生枝,仍行拖累以致狱案丛积,贯索几盈,酿沴干和,深可警痛。兹特遣元辅、周延儒前去会同三法司官,将大小一应狱情,悉心清理,除事干重大案已确审照旧监候外,其馀戍遣配杖等样俱著详审招案,依律定罪,请旨发落。至于犯證关提未到,赃银追比未完,亦当配量事理,或羁或保,不得一概溷监。倘有事系冤抑,情可矜疑,虽在重罪,不妨特疏奏请,候凭裁夺。总期疏淹理滞,据法得情,予以应得之条留其再生之路。庶几惟明克允,可望狱简刑清。纵使宁失不经,犹是矜顽宥过。尚其殚心详覈,设诚力行,以称朕好生钦恤至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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