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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明确公安机关承担的三项职责

 神州国土 2022-05-29 发布于河北

2022年5月2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今年5月是全国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宣告我国迈入了“民法典时代”,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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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包括七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其中有三个条文明确提到“公安”,它们分别是:

一、拾得遗失物送交公安机关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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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理解:

本条是关于遗失物拾得人返还、通知或者送交义务的规定。遗失物是指非基于所有权人或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但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遗失物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权人或占有人暂时丧失了对物的占有。拾得遗失物是指拾得人发现遗失物并占有的事实。遗失物拾得人的基本义务就是将拾得物返还给权利人。在拾得人知道权利人是谁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在拾得人不知权利人是谁的情况下,如果有更方便找到权利人的部门,可交由该部门返还给权利人,如果没有,则可交由公安机关寻找失主并予以返还。这一规定将公安机关70多年来主动承担关于失物招领的社会责任上升为法定职责。

二、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民法典》第1106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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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理解:

本条是关于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即原来有户籍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原来没有户籍的,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办理户口登记必须是在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即收养人已经合法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然后持收养登记证才能到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公安机关不是办理收养登记的法定机关,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簿将未成年人登记为养子女不具备《收养法》规定的收养登记的效力。

三、负责查清高空抛物、坠物责任人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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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理解:

本条是对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的规定。一是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二是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造成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三是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四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五是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依法承担责任;六是公安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精学细研、实操实训,坚持将民法典规定与公安执法活动相结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起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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