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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辩护词

 律师戈哥 2022-05-30 发布于河南

    虽然已经做了认罪认罚程序,但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关于当事人的行为描述太过于简单,简单到不利于法院理解当事人还有其他可以悯情的地方,故在尊重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进一步阐明相关罪轻事实和理由,以求争取获得更好的量刑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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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案庭前辩护意见
——可在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基础上进一步对Z某从轻处罚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们作为ZY某等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中Z某的辩护人。经过与侦查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和与Z某本人的多次沟通,在详细阅卷后,辩护人认为可对Z某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基础上进一步从轻处罚,理由为:

    一、辩护人认可《起诉书》中载明对Z某的行为描述,但认为存在几个需要进行特别解释、并可酌情从轻处罚的因素。

    1、《起诉书》中载明:“被告人Z某负责在网上招募技师,统计卖淫单数及望风”。辩护人认为需要着重进行解释的内容为:

    (1)关于Z某在网上招募技师的行为存在,具体表现为在“某同城”网站上发布招聘公告,但该行为是代表整个YY酒店进行的职务行为——后期Z某被开除时已经将网站账户移交给了接手人;

    (2)YY酒店除提供涉及卖淫服务的养生项目外,还在X楼有正规的足疗按摩项目。Z某在职期间有过在某同城网站上招募技师的行为,但显然不宜直接认定Z某的招募目的即是为了招募卖淫人员、而不包含正规的足疗按摩技师。

    (3)需要强调的是,Z某虽有“在网上招募技师”,但其在职期间实际上并没有招聘到任何一人。

    二、《起诉书》中没有载明、但与对Z某的处罚结果息息相关的事实为:

    1、关于Z某的股东身份。Z某作为武汉YY酒店的股东是在早在2021年X月份之前就已经成立的,是单独找ZY某购买的股权。其成为股东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正常经营的收益,而不是为了获得犯罪所得。事实上,在卖淫业务出现之前,Z某也获得过正规的股东收益。

    2、武汉YY涉及卖淫业务的起始时间为2021年X月至X月,但Z某被YY酒店开除的时间为2021年X月X日之前——即,Z某客观上协助卖淫的时间不超过X天!本案涉案非法所得XXXXXXXX元与Z某并无直接关联。

基于以上两个事实,可见Z某在犯罪活动中的作用并没有那么大,可以进一步从轻处罚。

    三、恳请法院酌情从轻判处宣告刑的另外两个理由:

    1、Z某家属愿意代为退还全部非法所得。2021年X月至X月间,Z某因在2021年X月XX日之前被开除,但YY酒店依然在2021年X月XX日为其支付了整个月的工资共计XXXX元——该笔非法所得,Z某家属自愿全部退还。

    2、Z某系2021年XX月XX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节约了司法资源。虽然在一开始并没有说出全部的涉嫌犯罪事实,但后期还是坦白了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情节——在判处刑罚时,可以参考自首情节予以适当从轻处罚。

 

  以上情节,恳请法院考虑并采纳,并在其认罪认罚基础上进一步对Z某从轻处罚。

 

辩护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张克笠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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