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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的药品能放多久?药师这样说……

 杨志杰o2ir7z6v 2022-05-30 发布于天津

在平时工作中,经常会有患者问道:疾病痊愈后这个药还没有用完,但仍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有效期内,下次能否继续使用?可以继续使用多长时间?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多剂量药品的保存期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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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图片来源网络

开始讨论前,先明确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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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多剂量药物?

多剂量药物(multi dose vial,MDV)其实是相对于单剂量药物而言的概念,当这个药物的最小销售单元内含有多次给药剂量,可以多次取用,那么该药物就可被称为多剂量药物。多剂量药品多集中在儿童用药领域,如用于退烧的布洛芬混悬液,大部分的软膏剂、滴眼液等也属于多剂量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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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D与有效期的区别

每个药物都有其有效期,标注的有效期是指药品在未开封状态下能保证药品质量的时间。多剂量药品一旦开启或经重新包装后,因受潮、受热等因素导致药物变质,不但影响药效,甚至还会产生有毒物质,稳定性不同于原包装药品,不能使用原包装有效期,因此使用“beyond- use date”(BUD)与药品有效期进行区分,BUD即药品在原有稳定性发生变化后仍能被使用的期限[1],在此日期后药品将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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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有关药品使用期限的规定

目前,国际上对于多剂量包装药品在首次开启后、临用现配药品、重新包装药品、药物配制后的使用期限均作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以下为美国有关药品使用期限的规定:

规定

美国药典(USP)认为,重新包装是指将药物制剂从原包装中移出并置于另一个包装(通常是一个更小的包装)中的操作。USP要求药师在调剂重新包装药品时,应根据生产企业和药典凡例提供的信息确定适宜的使用期限,并规定:除稳定性数据或生产企业标签另有说明外,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分装日期起之后1年或者生产企业包装上标注的有效期,以较早者为准[2]

2020年7月,FDA发布的行业指南《单位剂量重新包装的固体口服制剂的有效期》中指出:对于重新包装于单元剂量容器的固体制剂,其有效期自重新包装之日起不应超过6个月或药品剩余有效期的25%,以较早者为准[3]

对于非无菌制剂,USP通则<795>“药物配制-非无菌制剂”(pharmaceutical compounding-nonsterile preparations)中给出了推荐的最大BUD(表1),并规定:除另有说明外,此类制剂应包装在密封、遮光的容器中,并在受控室温下储存[2]

表1 USP通则<795>推荐的非无菌制剂最大BU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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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药品使用期限的规定

我国在药品使用期限方面的管理相对比较缺乏[1],除了部分制剂明确规定了使用期限外,大部分制剂都没有确定使用期限的依据

对于眼用制剂、鼻用制剂、耳用制剂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明确规定:多剂量的眼用制剂(眼膏、滴眼液等)、鼻用制剂、耳用制剂、涂剂、涂膜剂等在启用后最多可使用4周[4]。特别品种如果规定了使用期限短于4周,其使用期限按照特别规定执行。

而对于除了眼用制剂、耳用制剂、鼻用制剂和注射剂以外的剂型,包括糖浆剂、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软膏剂、乳膏剂等,都没有规定已启用药品具体使用期限,上市药品说明书也没有相应项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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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观点

目前多剂量药物的使用期限问题尚存争议

对已启用药品的使用期限,有药师认为是1个月,有的认为是2个月;还有药师认为糖浆剂、口服液在开封后应在1个月内使用,瓶装药开封后为2个月,袋装的颗粒剂或粉剂为1个月,混悬剂为14d。

另外,徐敢[6]等人认为,对于已启用药品使用期限没有具体要求的多剂量药品,如按照说明书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其使用期限应该超过4周,理论上可以参照原效期进行效期管理。

具体如下:

使用中的药品,主要受光照、温湿度及微生物等环境影响。已启用药品按照贮藏要求,一般都是封口(不是敞口)且在适宜的温湿度储存,受光照、温湿度等影响与未启用差异不大,主要影响因素是微生物。也就是说,如果能做好对微生物的控制,在适宜的储存条件下,已启用药品的使用期限是可能等于有效期的。

对于启用后规定了使用期限的眼用、耳用和鼻用制剂,《制剂通则》中对抑菌剂的添加有特别规定,如对多剂量的水性介质的鼻用和耳用制剂,《制剂通则》的规定是: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添加适宜浓度的抑菌剂,以防止制剂在正常贮藏或使用过程中由于微生物污染和繁殖,使药物变质而对使用者造成危害。制剂本身如有足够的抑菌性能,可不加抑菌剂。但是对其它制剂,如糖浆剂、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软膏剂、乳膏剂等,对附加剂的规定则是:根据需要可加入适宜的抑菌剂,也没有规定使用期限。根据逻辑推理,眼用、耳用和鼻用制剂本身无足够的抑菌性能,所以需加入抑菌剂,加入抑菌剂后启用使用期限是不超过4周,而其他制剂不加入抑菌剂的原因理应是制剂本身有足够的抑菌性能,则其已启用药品使用期限应该是超过4周的。

药品有效期不是一个简单计算和模拟的数据,而是在产品开发过程中参照《化学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天然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技术标准,通过科学实验和研究获得药品贮存寿命而确定的[7]。对多剂量包装开启后有一定的使用期限的制剂,药品审评时会对开启后使用的稳定性试验有明确要求。如果药品开启后很容易发生明显的光反应、吸潮、降解、变质等反应,药品审评部门会另行要求生产企业在药品说明书中作出说明或者在其他文件中给予特殊规定。如果没有关于稳定性的特殊要求,也就可以推理出该药品在启用后的使用期限可以按照原有效期或者参照原有效期进行管理。

总 结

1、除说明书中另外注明药品开封后的使用期限外,已启用的多剂量药物使用期限不能简单等同于药品原有效期。

2、了解掌握药品的外观性状是很有必要的,一旦药品性状发生变化,出现絮状、沉淀等,无论何时均不能再使用。

3、多剂量的眼用制剂(眼膏、滴眼液等)、鼻用制剂、耳用制剂、涂剂、涂膜剂等在启用后最多可使用4周。

4、其他制剂的使用期限国内尚未有明确规定,可参照国外规定或同行经验制定适宜标准。希望药品监督管理有关部门重视已启用药品使用期限问题,完善审批制度,推动相关的专业课题研究,对此问题给出科学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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