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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城管无强制拆除违建的法定权限

 时宝官 2022-05-31 发布于河北

最高院:城管无强制拆除违建的法定权限

在征地拆迁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城管的参与,尤其是在房屋被认定为违建,进行强制拆除的时候,很多时候都是由城管直接进行强制拆除的。但是,即使房屋被认定为违建,需要进行强制拆除,也是需要有权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强制拆除的,不是谁都可以想拆就拆,想怎么拆就怎么拆的。那么,城管是否具有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权限呢?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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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在南宁市某区有房屋三层,2013年3月7日,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土地征收预公告,莫某的房屋被纳入土地预公告确定的征收范围内。2013年3月22日,区城管局向莫某送达了《限期拆除告知书》,称莫某的房屋是违建,拟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告知莫某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2013年4月22日,区城管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莫某三日内自行拆除房屋。2013年8月20日,城管局作出《限期自行搬离告知书》,要求限期搬离。2013年8月22日,区城管局对房屋进行了强拆。莫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强拆违法。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最高院再审。

最高院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通常是为了查处违法行为而作出的临时性处置,而行政强制执行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城管局向莫某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该限期拆除决定决定属于行政处罚决定。而城管局实施的强制拆除的行为,则属于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而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根据《行政强制法》以及《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管局并没有实施强制执行行为的职权,因此一、二审法院确认区城管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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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当拆迁方与被拆迁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拆迁方以“拆违建促拆迁”,将被拆迁方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注意,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主体,以及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是否具有强拆房屋的职权,如果没有相应的职权,或者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都属于违法拆除行为,被拆迁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然后申请行政赔偿,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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