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采矿用地能否使用临时用地,能否划拨协议出让,看官方答复

 东海问渔 2022-06-02 发布于山东

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440号建议的答复

自然资人议复字〔2020〕20号

一、试点基本情况

为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改革精神,创新采矿用地供应方式,解决采矿用地难题,2011年,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原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露天煤矿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1〕949号),批准鄂尔多斯市开展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

试点地区矿体埋藏较浅、适合露天开采、采矿后易于复垦的露天矿,以临时用地的方式使用土地,完成采矿和复垦实施周期不超过五年。使用复垦后归还农民集体。

试点开展以来,试点矿山企业不需征转使用土地,短期内缓解了企业和政府的用地压力,但是大多数试点矿山无法在五年内完成复垦还地。2019年3月4日,我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相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利用函〔2019〕22号),强化对试点地区监督检查。从各地实际情况看,大型露天煤矿,埋藏深、煤层多,开采深度达200多米,企业论证从开采到复垦一般需要8-10年,五年内无法完成复垦还地,难以采用临时用地方式使用土地。

二、我部工作开展情况

考虑到试点工作已开展多年,我部也正在进一步研究完善临时用地管理政策。2020年6月29日,我部印发了《关于做好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13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做好试点收尾工作。从2020年6月29日起,省(区)自然资源厅要有序开展试点收尾工作,2021年6月30日后不再新批准试点矿山使用临时用地进行生产建设。试点矿山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复垦还地、总结评估等工作。

二是给予试点一年的过渡时间。对于2019年3月4日部暂停审批试点矿山临时用地之前,已经编制采矿用地计划,以及保供等国家政策需要继续经营生产的试点矿山,经省(区)自然资源厅同意,可在2021年6月30日前继续审批临时用地。

三是落实复垦和还地任务。省(区)自然资源厅组织对试点地区尚未完成复垦的采矿临时用地和新审批的临时用地编制复垦还地工作计划,报部备案。试点矿山复垦还地工作,最晚应于2026年底前完成。未完成复垦还地的试点矿山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占补平衡职责。

四是探索采矿用地政策。部将于2021年组织开展试点政策实施效果评估,推动试点成果的政策转化。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试点收尾和总结工作。同时,抓紧研究完善矿业用地政策,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

一是落实好《通知》内容,组织编制试点矿山复垦还地工作计划,落实试点矿山复垦和还地任务,做好试点收尾和总结工作。同时,结合试点评估,试点地区可以研究提出采矿用地的政策建议,推动解决矿山企业用地难题。

二是研究完善采矿用地政策。积极推进《矿产资源法》修改,研究制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导意见文件,保障采矿用地需求。同时,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要求,积极推进“净矿”出让,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确保矿业权人可以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矿用地管理的通知

甘资规发〔2020〕5号

为进一步规范采矿用地,根据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实际,现就加强采矿用地管理通知如下:

一、 合理界定采矿用地范围

采矿用地是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排土(石)及尾矿堆放地。采矿用地应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

二、统筹规划采矿用地空间布局

将采矿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统筹安排,强化项目用地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协同性。对已取得采矿权尚未办理用地手续和将于近期办理采矿权,且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采矿用地,可依法依规一次性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充分考虑采矿用地需求和布局,将采矿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项目清单。采矿用地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国家级规划明确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支持认可的能源开采项目,可纳入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点建设项目范围。原则上不得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范围内规划采矿用地。

三、 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统筹安排采矿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纳入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清单的采矿用地,在建设用地审批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未纳入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清单的,用地计划指标与当地年度存量土地处置直接挂钩。

四、 提高采矿用地审批效率

采矿权人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在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建设的采矿用地,应办理用地预选。若项目已建成,不再开展节地评价,省政府审批的用地可不再办理用地预选,但均需按规定详细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听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以及各功能分区的建设内容、用地规模、土地面积等情况。采矿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可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合并,在办理采矿许可环节审核把关,用地报批时不再审核土地复垦和地质灾害评估内容。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采矿用地,不需办理压矿审批。石油天然气钻井及配套设施用地,以半年或一年为周期,按照年度生产任务一次性申请报批用地。

五、差别化供应采矿用地

采矿用地依据矿山开采服务年限,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不满4年的,可按临时用地有关规定管理,但必须进行合理补偿;4年以上的,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按规定采取划拨或有偿使用方式供应。须有偿使用的,可采取协议出让、长期租赁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其中,以租赁方式提供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协议出让的,在不高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前提下,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鼓励有偿使用。

采矿用地既涉及矿产开发,又涉及土地利用。各地要认真落实政策规定,切实加强采矿用地管理,着力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力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020年10月14日

转自:不动产登记实务操作与理论研究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