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856篇2022第135篇 【导读】 #煤炭项目报批全流程 手续与要求 开工建设阶段1# 煤矿受地质条件约束性强,从勘探、储量评审备案、探转采、煤矿项目前期路条、项目核准、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到煤炭生产,涉及自然资源、能源、发改、安监、环保等多个审批和管理部门,整个过程战线长而复杂,也由此增加了煤矿项目报批的复杂性以及煤矿项目审批的特殊性。 煤矿项目申办全流程(下):开工建设阶段 煤矿建设项目属核准制项目。煤炭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点开链接查阅)和项目核准阶段工作(点开链接查阅)之后,即进入为满足项目开工建设而进行的各项工作。这些工作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采矿许可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文物考古勘探竣工意见书、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审批以及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面积和地界变更审批、项目开工报告审批等多项复杂的手续。涉及发改、能源、自然资源、经信、应急、林业、文物、环境等多个部门。 (二十三)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2、开采利用方案的编制 煤炭资源开采利用方案可由采矿权申请人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鉴于煤炭资源开采利用方案专业性较强,方案还要通过自然资源部门的评审,一般都委托相应的专业机构编制。 对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自然资源部有明确要求,《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点开链接查看)对此进行了具体和明确。开发利用方案一般包括概述(矿区位置、编制依据)、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国内外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产品价格分析)、矿产资源概况(矿区总体概况、资源概况)、主要建设方案的确定(开采方案、防治水方案)、矿床开采(开采方式与技术要求)、选矿及尾矿设施(选矿方案、尾矿设施)、环境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报告、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和土地复垦方案)、开发方案简要结论等。 具体到煤炭资源开采利用方案,大致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参考模板): 1.概述1.1 矿井概况1.2 开发现状1.3 编制依据2.1 煤炭供求2.2 煤炭价格3.1 矿区总体概况3.2 矿井的资源概况4.1 井田开拓方案4.2 矿井主要系统4.3 防治水方案1、生产矿井(含扩建、技改)简述井下各可采煤层的开采情况、开采时间、开采区域煤层厚度稳定性、开采方法及回采工艺、目前主要的生产、准备区。 2、确定矿井开采总顺序(煤层、采区)并阐明近期开采区选择的原则和依据。 5.2 采煤方法及其选择5.3 工期安排6.2 原厂设施简述9.1 新建矿井10. 开发方案结论4、方案合并编制 为简化行政审批,提升审批效率,在国家改革基础上,一些省市进一步简化合并相关矿产开发利用、地质环境、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评审。比如,2021年1月,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审查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1〕1号),明确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写,统一名称为《山西省__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简称《矿山开发治理方案》)。 《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应按照采矿权登记发证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主办单位组织审查,具体审查工作由主办单位委托第三方法人单位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开展。方案经评审专家组评审通过的,由主办单位依法确认后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合并后的《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四合一方案)包含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内容,“四合一”方案一并进行评审和公示,不用再逐一编制,多次评审和公示。 (二十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要求: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方案名称为:矿业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修订后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12条明确: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 (二)矿区基础信息; (三)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和土地损毁评估; (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五)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 (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部署; (七)经费估算与进度安排; (八)保障措施与效益分析。 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组织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应按采矿权发证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费用列入部门预算,不得向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收取费用。 组织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方案评审专家库,委托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事业单位或行业组织承担具体评审工作。 评审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关文件要求,在评审时限内,公平、公开、公正地组织评审工作。地质环境保护要重点评审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内容;土地复垦要重点评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情况,促进损毁土地优先复垦为耕地,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及时向社会公告审查结果。 采矿权申请人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者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其采矿权申请。 6、方案重新编制 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7、进一步合并(三合一、四合一)编制 一些省市根据简化审批的要求,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与前期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后期的生态修复方案等合并编制、评审和公示,如前文的山西省采用了“四合一”方案编制、评审和公示,贵州等省也有类似规定。在这些省的煤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这些省的要求,编制“三合一”或“四合一”方案,一并报省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评审和公示。 (二十五)矿业权有偿处置 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等有偿处置文件是办理划定矿区范围和办理煤炭资源采矿许可证的必备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二十六)采矿许可证办理 过去我国实行煤炭采矿权出让实行部、省两级审批发证,按照井田储量对部、省两级的发证权限进行划分。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点开链接查阅),《意见》明确规定,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矿业权出让、登记,自然资源部不再负责煤炭采矿权审批发证。 《意见》规定: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战略性矿产中大宗矿产通过矿产资源规划管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其他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是指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相对人有偿授予煤炭资源矿业权的行为。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包括煤炭资源矿业权新立出让和扩大(采矿权含增层)矿业权范围出让。政府出让煤炭资源采矿权时,申请人可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相应的煤炭资源采矿权。 (一)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二)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三)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四)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 (五)国土资源部、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一)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 (二)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 (三)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 (四)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有争议;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的。 根据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探转采是可以协议出让的。但不少省份的规定更为严格,鉴于煤炭资源采矿权出让和发证登记机关为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具体采矿权出让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事项,实践中应当更多关注地方规定。比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进煤炭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46号)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新设置煤炭矿业权全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3、采矿许可证申请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向省级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对新立采矿权的审查意见。 (二)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非油气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含电子报盘文件)。 (三)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和矿山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矿山名 称与采矿权人不一致时提交)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 证复印件。 (五)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 (六)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及确认书(原件)或公 开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出让收益缴纳凭证等有关资料(复印件)。 (七)煤矿项目核准文件;依法设立煤炭矿山 企业的批准文件。 (八)非法定代表人来办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 托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九)矿区范围坐标(54、80、2000 坐标系经纬度(保 留秒以后 3 位坐标)、直角坐标 3 度、6 度共 9 套,含会签使 用的符合“一张图”要求格式内容的 TXT 电子文件<具体格 式见附件>) 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山西省还要求申请人应当具备煤炭生产企业主体资格等。 4、采矿许可证审批与发证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采矿权新立登记后,申请人应申请注销原探矿权,并凭探矿权注销通知领取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