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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申办全流程、手续与要求(续,开工建设阶段1)|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

 新屏轩 2022-09-13 发布于陕西

总第856篇2022第135篇

【导读】

#煤炭项目报批全流程 手续与要求 开工建设阶段1#

煤矿建设项目受地质条件约束性强,从勘探、储量评审备案、探转采、煤矿项目前期路条、核准、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到煤炭生产,涉及自然资源、能源、发改、安监、环保等多个审批和管理部门,整个过程战线长而复杂,一般人很难明白整个流程和具体环节的复杂性。
煤矿建设项目按审批流程分为四个阶段,即前期准备阶段(路条)阶段、项目核准阶段、开工建设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每个阶段需要满足很多不同的条件,办理很多或明或暗的审批、备案、核准手续。本文尽可能按照流程说清报批的各个环节需要办理的审批手续和需要具备的条件。
8月25日推送了《煤矿建设项目申办全流程、相关审批手续与要求(上):路条阶段点开链接查阅、8月29日推送了《煤矿建设项目申办全流程、审批手续与要求(中):项目核准阶段点开链接查阅,分别重点讨论了项目前期工作(路条)阶段和核准阶段应当开展的22项工作、相应的报批手续和要求基础上,继续探讨开工建设阶段需要做什么和怎么做,今天介绍开工建设阶段的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矿业权有偿处置、采矿许可证等手续办理
土言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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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受地质条件约束性强,从勘探、储量评审备案、探转采、煤矿项目前期路条、项目核准、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到煤炭生产,涉及自然资源、能源、发改、安监、环保等多个审批和管理部门,整个过程战线长而复杂,也由此增加了煤矿项目报批的复杂性以及煤矿项目审批的特殊性。

煤矿项目申办全流程(下):开工建设阶段

煤矿建设项目属核准制项目。煤炭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点开链接查阅)和项目核准阶段工作点开链接查阅之后,即进入为满足项目开工建设而进行的各项工作。这些工作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采矿许可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文物考古勘探竣工意见书、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审批以及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面积和地界变更审批、项目开工报告审批等多项复杂的手续。涉及发改、能源、自然资源、经信、应急、林业、文物、环境等多个部门。

(二十三)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指具体的、经专业勘查和煤炭储量评审后编制的反映矿区煤炭资源状况、矿产品需求现状与预测、煤矿建设方案、开采方案、选矿及尾矿处理、矿山环境影响评价与保护、开发方案结论等问题解决方案的支撑性文件。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是申请煤炭采矿权必经的、重要的文件之一。
1、依据
《矿产资源法》点开链接查阅)第15条明确,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点开链接阅读)第5条明确,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方案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 ,点开链接阅读)明确:采矿权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内容及评审须符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因此,新建矿山申请采矿权(包括探转采)时,申请人必须按要求编报开发利用方案,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必须按要求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将其作为采矿权授予中必经的、重要的程序,纳入采矿权审批的内部管理责任制中。

2、开采利用方案的编制

煤炭资源开采利用方案可由采矿权申请人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鉴于煤炭资源开采利用方案专业性较强,方案还要通过自然资源部门的评审,一般都委托相应的专业机构编制

对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自然资源部有明确要求,《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点开链接查看)对此进行了具体和明确。开发利用方案一般包括概述(矿区位置、编制依据)、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国内外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产品价格分析)、矿产资源概况(矿区总体概况、资源概况)、主要建设方案的确定(开采方案、防治水方案)、矿床开采(开采方式与技术要求)、选矿及尾矿设施(选矿方案、尾矿设施)、环境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报告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和土地复垦方案)、开发方案简要结论等。

具体到煤炭资源开采利用方案,大致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参考模板):

1.概述

1.1 矿井概况

1、矿井建设性质及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的目的。
2、矿区位置、交通及地理概况;附插图:交通位置图或交通位置示意图。

1.2 开发现状

1、企业性质及隶属关系。
2、矿井建设(承办)单位概况。
3、矿井建设外部条件及开发现状。如为正在生产的扩层扩界或资源整合煤矿,应说明煤矿的现状、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3 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的依据。政策性文件,依据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的名称、文号、颁发单位。基础性资料,资料的名称、编制单位、时间、批准单位、文号、时间等,如经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井田地质勘探报告或煤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等;扩层、扩界矿井的生产实际资料,如矿井地质地形图、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图等。

2. 煤炭需求现状与预测
 

2.1 煤炭供求

1、煤炭市场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外、省内外及本地区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2.2 煤炭价格

1、国内外、省内外、本地区煤炭价格现状。
2、国内外、省内外、本地区煤炭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3. 煤炭资源概况

3.1 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或矿区目前开发情况)。
2、矿区煤炭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附矿区内各矿井范围关系插图)

3.2 矿井的资源概况

1、井田地质勘查工作概况
2、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包括地层、构造、煤层、煤质)
3、水文地质条件
4、开采技术条件(包括工程地质条件、瓦斯、煤尘、自燃发火、地温、地压、冲击地压等)
5、矿井资源储量概况(包括资源储量依据的资料、文件,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工业指标、估算各种参数、估算结果)。
6、对地质勘查报告的评述。

4. 主要建设方案的确定

4.1 井田开拓方案

1、开采范围确定
限定在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内,确定设计的开采范围(包括平面范围和开采深度范围)。确定设计开采范围时,应根据地表地形情况、井筒位置和井筒深度等,核对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是否需要调整,如果需要调整,应提出调整的建议和说明需要调整的理由。 
2、可采储量的确定
根据地质勘探报告或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提交并自然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地质资源量,按《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或《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50399-2006)中的有关规定,计算或说明各种煤柱留设方法,计算矿井的工业资源储量、设计资源储量、可采储量。(附储量计算表)
对共生和伴生矿产或天然气,对其综合开发与利用应进行技术分析,并评价经济合理性。
3、矿井生产能力及服务年限
(1)矿井生产能力
新建矿井、扩建矿井或提高生产能力的技术改造矿井,根据资源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特点,开采技术条件、资源储量情况及市场供需情况,提出两个以上生产能力(万t/a)方案,经过分析、比较、论证,推荐主导生产能力。不提高生产能力的矿井,说明原设计生产能力及核定生产能力。
确定的生产规模要大于、等于政府主管部门对不同矿种规定的最小生产规模。
(2)服务年限
根据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计算矿井服务年限或剩余年限,说明采用的储量备用系数。
(3)矿井开拓方式
新建矿井、扩建和扩层、扩界及资源整合矿井,根据矿井地形地貌、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特点及开采技术条件、矿井生产能力等因素,对矿井的开拓方式(立井、斜井或综合)经方案分析、比较后确定。不改变原开拓方式的矿井,说明原开拓方式。
4、开拓、运输方案及场(厂)址选择 、产品方案
(1)开拓方案的确定
新建、改建、技术改造和扩层、扩界及资源整合煤矿矿井,根据矿区地形条件和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工程、水文地质条件、首采区的位置、阶段垂高等的影响因素以及环保要求,提出两个以上开拓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井口及工业场地位置、水平划分、开拓巷道布置、采区划分、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等。选择井口及工业场地位置时,应将压煤量价值因素做为方案比较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正常生产矿井要说明原开拓方案的情况,主要论述新开拓区的开拓方案及与原有开拓系统的关系。
(2)运输方案的选择
新建、改建、技术改造和扩层、扩界及资源整合矿井,根据设计生产能力、运输距离、运输物料品种、数量、运输环节及运营费用等情况,确定井下运输方式和地面运输方式。对正常生产矿井要说明原井下运输方式和地面运输方式
(3)产品方案
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和矿井生产建设条件,确定设计产品方案,并简要论述产品方案选择的理由。
(4)选煤厂厂址的选择
新建选煤厂,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地面地形地貌、外部运输条件、矿井生产能力、选煤厂规模、原煤运输方式、建设及运营费用等情况,经方案分析、比较确定是矿井型选煤厂还是群矿型选煤厂。对正常生产选煤厂应说明原有选煤厂的情况。 

4.2 矿井主要系统

1、提升系统(包括主、副井、水平间主要暗斜井及主要生产采区)
简要说明主、副井断面、提升方式、井口井底标高、井筒装备等,简要说明现有和重新选择的主要提升设备型号、提升机电机功率、计算的提升能力等及与提升有关的辅助设施和设备。
2、排水系统
简要描述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分水平的正常、最大涌水量、现矿井排水方式等情况,根据确定的开拓方式、水平划分、矿井涌水量等情况,确定合理的排水方案、现有和主要的各排水水泵型号、数量、排水管道以及水仓容量及排水能力等。
3、通风系统
简述矿井的通风系统、矿井需风量和通风负压、等积孔(容易时期和困难时期)。选择的通风设备型号、配用电机功率、通风能力和设施。附通风系统示意图。
4、压风系统
简述矿井压风系统,简要说明选择的压气设备型号、配用电机功率和压气管道压风能力。附压风系统示意图。
5、供配电系统
简要说明矿井供电条件、供电系统、井上、下供电电压、供电负荷、供电能力及主要变压器选型等。附供电系统示意图。
6、运输系统
井下运输方式。矿井及各主要生产水平主辅运输方式,选用的主要运输设备及能力。井上煤炭外运的方式及能力。

4.3 防治水方案

排水方案是防治水方案中的措施之一,当矿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径流大量渗漏时,需采取地下和地表的防治水措施,以确保安全生产,应进行全面防治水方案的综合比较,并提出与矿井开采技术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相适应的防治水措施。
         5. 开采方案
          5.1 煤层开采

1、生产矿井(含扩建、技改)简述井下各可采煤层的开采情况、开采时间、开采区域煤层厚度稳定性、开采方法及回采工艺、目前主要的生产、准备区。

2、确定矿井开采总顺序(煤层、采区)并阐明近期开采区选择的原则和依据。

3、矿井生产接续的安排。
4、论述提高资源回收率、提高资源储量类别、充分利用远景资源储量的可能性。

5.2 采煤方法及其选择

1、简述开采技术条件对采煤方法选择的影响。
2、采煤方法及回采工艺的选择和比较,论证推荐采用的采煤方法与开采技术条件的适应性和对资源充分利用的合理性。
3、确定采煤工作面各项参数、计算采煤工作面的生产能力、叙述主要采掘设备选型情况、确定采区及采煤工作面回采率。
4、验证可能达到的生产能力和论证推荐的生产能力可靠性。

5.3 工期安排

对新建、技改和扩层、扩界及资源整合矿井及生产矿井开拓新区,确定掘进工作面数量、主要掘进设备、主要巷道支护方式,估算基建工程量及建设工期。

6. 选煤设施
6.1 新建、改造选煤厂
1、煤质评价及可选性。
根据地质报告及邻近矿井的情况,简述煤的工业特性(灰分、水分、硫分、磷分、挥发分、发热量)、煤类(牌号)、煤的可选性(筛分资料、浮沉资料)、煤的用途。
2、根据地质报告、煤质资料、邻近矿井实际情况及市场需求情况提出推荐的选煤方案。
3.确定选煤回收率、产出精煤品位,计算年产精煤量及其它有关技术经济指标。
4、根据选煤方案和目前技术发展情况,提出拟建规模、工艺流程和主要设备选择及地面生产系统(选煤厂、筛选厂、原煤贮装系统)。

6.2 原厂设施简述

正常生产矿井要简述目前选煤的方法、工艺、能力及主要设备选型,是否满足矿井生产、销售的需求及下一步要采取的措施。 

7. 环境保护与综合利用
7.1 矿井地质环境影响及防治措施
1、对采煤引起的地质灾害应做出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监测预防措施。
2、对采煤引起的区域地质条件做出影响评价。
3、矿井闭坑时对造成的地质灾害提出处理措施。
4、地面塌陷
(1)开采后地面塌陷情况、面积、深度、积水情况等。
(2)已治理情况。
(3)预计治理塌陷区的方案情况。
(4)地形地貌治理、水土保持和土地复垦治理情况。
7.2 矿井环境影响因素及防治措施
1、分析矿井开发过程中存在的环境影响因素、污染源等。
2、根据矿井开发过程中存在的环境影响因素、污染源等,提出环境保护已采取的防治措施和应采取的防治措施。
7.3 矸石综合利用
1、年产矸石量,矸石的处理方式,并简述矸石利用途径。
2、矸石临时堆放场地选择。生产矿井要叙述矸石堆放场现已占地面积、矸石山高度、地面矸石堆积量等。
3、矸石综合利用方案。
7.4 矿井水综合利用
矿井水的日排放量、水质,采取的处理方法、循环利用情况及排放水对周围水质的影响情况。

8. 矿井安全
(一)矿井安全检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和矿井通信联络系统设计情况。
(二)根据矿井生产建设条件及特点,分析辨识矿井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如:电器、机械、运输危险因素;水害;瓦斯等级,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性;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情况;各煤层煤尘爆炸指数及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层顶、底板情况;冲击地压危险性;地温情况等危害因素。
(三)确定应配套的安全设施以及应采取的对策措施。如:井口防洪和安全出口的设置及上述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等井下其它灾害防治措施及应急救援、避险措施等。 

9. 投资估算及技术经济评价

9.1 新建矿井

1、估算矿井建设投资,简述投资构成(附投资构成估算表)。
2、按产品产量及预测产品价格,估算销售收入;按矿井实际情况或类比经验估算生产成本;按国家财务和税收政策以及有关规定,估算财务内部收益率资本金收益率投资收益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和投资利润率等技术经济指标 。
9.2 正常生产矿井
简要叙述煤矿的生产成本、煤炭售价、销售收入等情况,并分析预测矿井今后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10. 开发方案结论

(一)简述资源储量利用情况
主要说明《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提交并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设计利用资源储量和可采储量,设计生产能力生产规模及矿井服务年限等。
(二)产品方案
(三)开拓方案
(四)采、选工艺及其他技术方案
(五)综合回收、综合利用方案(主要简述矸石、矿井水以及伴生多矿种的综合利用情况)
(六)扼要综合评价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八)主要综合技术经济指标(附主要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11. 附图
1、带有矿区范围的地形地质图。
2、主要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图。
3、主要勘探线剖面图
4、开拓方式平面图(生产矿井为采掘工程平面图)。
5、采区巷道布置及机械配备平面图(生产矿井为采矿方法标准图)。
以上图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采用计算机制图。 

12. 附件
1、 项目法人单位的“设计委托书” 。
2、 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书。
3、 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矿区范围划定批复”文件或“采矿许可证”。
4、 其它有关的技术资料、审批文件及附件。
3、开采利用方案的审查与审定
采矿权申请人依据批准的矿区范围,申请取得采矿许可证时,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其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工作可委托给有一定技术力量的机构或有设计资格的单位代为组织,由其聘请熟悉地矿行政管理、熟悉地矿法律法规和政策、有经验的地质、采矿、选矿等方面专家承担具体的审查论证工作。
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对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书面审查意见(附:参加审查的专家名单,并由本人签字)。审查意见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审定。审查不合格或经限期修改仍不合格的开发利用方案,登记管理机关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审定,主要审核以下内容:一是方案编写的资格审查,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由具有国家批准煤炭矿山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编写;二是开采储量确定的合理性的审查;三是矿山建设规模的审查;四是开采方案的审查;五是选矿加工方案的审查;六是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等方案的审查;七是矿山安全的审查。具体可阅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点开链接阅读)。

4、方案合并编制

为简化行政审批,提升审批效率,在国家改革基础上,一些省市进一步简化合并相关矿产开发利用、地质环境、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评审。比如,2021年1月,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审查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1〕1号),明确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写,统一名称为《山西省__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简称《矿山开发治理方案》)。

《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应按照采矿权登记发证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主办单位组织审查,具体审查工作由主办单位委托第三方法人单位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开展。方案经评审专家组评审通过的,由主办单位依法确认后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合并后的《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四合一方案)包含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内容,“四合一”方案一并进行评审和公示,不用再逐一编制,多次评审和公示。

推荐阅读(点击下面标题查看)

《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

(二十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1、依据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要求,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复垦条例》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2、合并编报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要求: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方案名称为:矿业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修订后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12条明确: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3、编制单位

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4、方案内容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

(二)矿区基础信息;

(三)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和土地损毁评估;

(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五)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

(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部署;

(七)经费估算与进度安排;

(八)保障措施与效益分析。

5、方案审查与评审结果公示、公告

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组织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应按采矿权发证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费用列入部门预算,不得向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收取费用。

组织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方案评审专家库,委托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事业单位或行业组织承担具体评审工作。

评审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关文件要求,在评审时限内,公平、公开、公正地组织评审工作。地质环境保护要重点评审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内容;土地复垦要重点评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情况,促进损毁土地优先复垦为耕地,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及时向社会公告审查结果。

采矿权申请人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者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其采矿权申请。

6、方案重新编制

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7、进一步合并(三合一、四合一)编制

一些省市根据简化审批的要求,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与前期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后期的生态修复方案等合并编制、评审和公示,如前文的山西省采用了“四合一”方案编制、评审和公示,贵州等省也有类似规定。在这些省的煤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这些省的要求,编制“三合一”或“四合一”方案,一并报省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评审和公示。

推荐阅读(点击下面标题查看)

《矿产资源法》

投资土拓 | 新版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要点概览(附办法及条例全文)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与编制、审查要求

(二十五)矿业权有偿处置

1、有偿处置范围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采矿权,矿业权申请人除依照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探矿权人自己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探转采 ),并未要求再行缴纳采矿权价款。
2017年《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点开链接阅读)决定,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即将有偿处置范围由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扩大至所有矿业权。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规定,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按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已取得矿产资源采矿权的采矿权人和已取得矿产资源 采矿权成交确认书的竞得方,需缴纳出让收益完成出让收益处置的,应当按规定加纳出让收益。
2、出让收益金额确定和缴纳程序。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结果确定。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征收机关依据出让合同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矿业权人缴款。矿业权人在收到缴款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按缴款通知及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业权人,首期出让收益按缴款通知书缴纳,剩余部分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
3、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市场基准价由地方资源主管部门参照类似市场条件定期制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比如,山西省2017年公布的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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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等有偿处置文件是办理划定矿区范围和办理煤炭资源采矿许可证的必备文件。

推荐阅读(点击下面标题查看)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二十六)采矿许可证办理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煤炭资源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内,开采煤炭资源及其共伴生资源和获得所采出的煤炭及其共伴生资源矿产品的权利。
1、采矿许可证发证权限

过去我国实行煤炭采矿权出让实行部、省两级审批发证,按照井田储量对部、省两级的发证权限进行划分。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点开链接查阅),《意见》明确规定,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矿业权出让、登记,自然资源部不再负责煤炭采矿权审批发证。

《意见》规定: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战略性矿产中大宗矿产通过矿产资源规划管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其他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2、采矿权取得方式
2.1 矿业权出让与出让方式

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是指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相对人有偿授予煤炭资源矿业权的行为。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包括煤炭资源矿业权新立出让和扩大(采矿权含增层)矿业权范围出让。政府出让煤炭资源采矿权时,申请人可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相应的煤炭资源采矿权。

关于出让方式,《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第7-10条进行了明确:
第八条 新设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一)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二)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三)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四)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

(五)国土资源部、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煤炭采矿权的,出让前应当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业权交易平台)公告不少于20个工作日。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确定竞得人、中标人,并签署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等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一)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

(二)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

(三)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

(四)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有争议;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的。

根据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探转采是可以协议出让的。但不少省份的规定更为严格,鉴于煤炭资源采矿权出让和发证登记机关为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具体采矿权出让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事项,实践中应当更多关注地方规定。比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进煤炭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46号)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新设置煤炭矿业权全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再比如,山西省也有类似规定:2017年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 (点开链接查阅)明确:煤炭资源矿业权实行公开竞价出让。公开竞价出让包括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方式,以拍卖方式为主。出让结果要向社会公示。
2.2 转让方式取得
当事人可以转让方式取得煤炭资源采矿权。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应当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及国务院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转让方式包括协议和招拍挂方式,具体方式应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不过地方规定可能会严格一些,比如,山西省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独资或由其控股的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公开方式进行;其他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也应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交易方式由当事人确定。

3、采矿许可证申请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向省级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对新立采矿权的审查意见。

(二)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非油气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含电子报盘文件)。 (三)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和矿山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矿山名 称与采矿权人不一致时提交)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 证复印件。 

(五)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 

(六)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及确认书(原件)或公 开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出让收益缴纳凭证等有关资料(复印件)。 

(七)煤矿项目核准文件;依法设立煤炭矿山 企业的批准文件。 

(八)非法定代表人来办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 托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九)矿区范围坐标(54、80、2000 坐标系经纬度(保 留秒以后 3 位坐标)、直角坐标 3 度、6 度共 9 套,含会签使 用的符合“一张图”要求格式内容的 TXT 电子文件<具体格 式见附件>)

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山西省还要求申请人应当具备煤炭生产企业主体资格等。

4、采矿许可证审批与发证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采矿权新立登记后,申请人应申请注销原探矿权,并凭探矿权注销通知领取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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