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题 QUESTION 被挂靠人是否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裁判观点 MAIN IDEA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承包人出借建筑资质给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承建案涉工程,破坏建筑市场秩序,应予以否定性评价。因承包人(被挂靠人)未实际履行合同,其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裁判理由 REASON 2. 最高人民法院《庄浪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静宁县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再178号,审判人员:陈宏宇 吴笛 张梅,裁判日期:2021年12月16日。 实务评析 ANALYSE 在“宏达公司、静宁房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二审法院总结的其中一个争议焦点为:关于宏达公司是否具有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法院认为,宏达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方主体,可作为原告起诉。然而,宏达公司虽可作为原告进行起诉,但其诉讼主张能否成立还应以其所依据的合同已实际履行为前提。宏达公司与静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其主张欠付工程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案涉工程实际履行的应为李发勤与李君强、李发虎签订的《施工合同书》。 从二审法院总结争议焦点问题、论证过程以及结论来看,法院认为,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包括了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被挂靠人是否具有诉权的问题,二是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严格意义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解决的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问题。其法律依据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二审法院总结的争议焦点似有不妥,因为根据立案登记制,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为了保障当事人规范、有效行使诉权,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必要审查。如果经法院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认为不足以认定其对案涉标的或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认定其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其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应当裁定案件不予受理,一旦立案,经审查,原告主体不适格 而是不是驳回诉讼请求。这也就意味着,法院对案件并未进行实体审理或根本不应当进行实体审理。如本案一样,如果法院已经已经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了,认为其诉讼请求不应获得支持的,当然是驳回诉请,这就说明,争议焦点就不应该是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中石化上海公司关于二审法院剥夺其辩论权、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均不能成立。 最高法院认为,实际施工人借用被挂靠企业资质承包了案涉工程,无论从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是案件实际情况来看,被挂靠方都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因此,法院将再审的争议焦点总结为:关于宏达公司是否有权主张案涉工程款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判决以各方实际履行的是《施工合同书》,将各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事实与其他事实割裂,错误认定宏达公司未履行合同,从而否定宏达公司的承包人地位,导致承包主体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宏达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其有权主张案涉工程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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