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财会〔2006〕3号): “第九条 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 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合并方的各项资产、负债,应当按其账面价值计量。 因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调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计量。 合并利润表应当包括参与合并各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所发生的收入、费用和利润。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包括参与合并各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的现金流量。“
|
|
来自: 谈笑樯橹灭 > 《20号准则 企业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