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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宗教文化中的饮食习惯和戒律——伊斯兰教篇

 繁星1 2022-06-05 发布于河南

伊斯兰教的饮食习惯的形成,究其根源来自《古兰经》中对穆斯林信徒在生活尤其是饮食上的规定。《古兰经》中承认穆斯林有享受真主所赐予的合法的食物的权利,但伊斯兰教所包含的宗教思想中认为穆斯林应当在《古兰经》限定范围内合法地享受食物。

《古兰经》中多个章节对穆斯林的饮食有所规定,如第五章第三节规定:“禁止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勒死的,垂死的,跌死的,觝死的,野兽吃剩的动物,但宰杀后才死的,仍然可吃”。《古兰经》认为世界上所有万物都属于安拉,其生死存亡皆由安拉安排,故伊斯兰教法要求穆斯林在宰牲前要念颂宰牲“台斯米”,宰牲时请命于主,表示此物归主。对于未念“台斯米”而宰杀的动物则认为是不合乎教法的,视其为污秽,也不可食用。在这一规定之下,自死物也不符合《古兰经》的要求,自然不可食。宰牲前念“台斯米”的规定已经在广大穆斯林群众中习惯法固定了下来。

一般情况下,穆斯林宰牲一般要请阿旬操刀,稍有规模的清真寺则有专门的满拉负责。作为宰牲者,负责穆斯林群众的食品合法,宰牲前必须持有几项条件方可进行:第一,宰牲人必须保持有大净或小净;第二,所操持刀必须锋利,减少禽类、牲畜所遭受的痛苦;第三,念诵“台斯米”时下刀,刀头朝下,切断被宰禽类或牲畜的气管、血管为宜,不宜伤其颈骨;第四,被宰禽类或牲畜在被宰时应保证其头朝南,面朝西,表示其归于真主;第五,没有阿旬屠宰的情况下,可自己宰,但必须大净,宰时必须出血,宰后看被宰物是否抖动,否则不准食用。

关于食物种类的规定,《古兰经》第五章第九十六节说;“海里的动物和食物,对于你们是含法的,可供你们和旅行者享受。”对于飞禽和陆地上的动物,《古兰经》除了规定穆斯林不能吃猪肉外,也再没有明确规定哪些陆生动物和飞禽可以吃,哪些不可以吃。在可食用的陆生动物和飞禽中,一种是用不着屠宰就可食用,一种则必须依据教法进行屠宰方可食用的有血动物。“非屠宰”而死亡的动物即自死物,《古兰经》多处提到不准食用非屠宰物。第二章第一百三十七节,第五章第三节,第六章第一百四十五节,第十六章第一百一十五节明确规定了自死物是禁食的。以下几种情况是对自死物的规定:第一,未诵真主之名而屠宰的动物不可食用。这是针对当时阿拉伯多神教教徒习惯于屠宰动物时高喊其信仰的神的名字而做出的规定;第二,用绳索等相似效果工具勒死的动物不可食用;第三,用棍棒、石头等其他敲打工具捶死的动物不可食用;第四,从高地跌落或在平地遭受致命撞击而死亡的动物不可食用;第五,食肉动物吃剩的或咬死未吃而遗弃的动物不可食;第六,畜类争斗被觝死的动物不可食用;第七,在神石(克尔白周围有许多神石)上宰杀的动物不可食用,所宰之物不可在禁地(麦加)捕猎。

酒则是单独列出来的,且在不同的时间表现出不同的内容。从具体经文来看,酒并不是一开始就直接被禁止的,《古兰经》中原意是指禁止穆斯林饮用椰枣酿造而成的酒,并未禁止由其他食物酿造的酒或是含有酒精的饮料。《古兰经》中提到:“你们在酒醉的时候不要礼拜”,由此可见,伊斯兰教禁止穆斯林饮酒最主要的原因是酒醉的时候人处于头脑不清醒的状态,不明白自己在做什么、讲什么。

伊斯兰教禁食猪肉的原则在其禁忌中是最为严格的。究其原因,主要是从卫生角度出发的。在伊斯兰教的生活经验看,人身排泄和呕吐之物皆是污秽的,其他动物皆不吃,唯独猪争食殆尽,茅厕肮脏之处,是猪整日活动么场所,其性贪婪,除睡眠和进食之外,一无所事。因此,伊斯兰教饮食在此禁忌方面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讲究卫生。不吃自死物的肉和血液,最初起因于人们对其实际生活经验的总结。古代的闪米特人往往因为食用了自死物的肉染上疾病甚至死亡,在炎热时令和地区尤其普遍,因而认为食用自死物不洁且不可食用。加之自死物血液未流出,更不可食。此类不吃血液和自死物的习俗在古代的阿拉伯半岛相当普遍,并被人们广泛接受。圣经《旧约》对此就有记载,里面有禁食血液和自死物的条文,穆罕默德在公元7世纪阿拉伯半岛创立伊斯兰教时,继承了闪米特人的习惯,也同样不吃血液和自死物,并以安拉的名义在《古兰经》中明确禁止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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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佛教在诞生之初对于僧人和修行者的饮食并无规定。而当今世界佛教各宗各派对于僧人和修行者的饮食规定大多不同,实则由于佛教在传播过程中实现了与当地文化的融合,因此产生了差异。而我们所熟知的佛教“吃素”的印象,则是由于僧人和修行者须清心静气,而饮食当中的“荤”与“腥”则不利于出家人在修行中保持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状态,因此必须戒“荤”戒“腥”。而同样发源于中东地区阿拉伯半岛的犹太教和伊斯兰教,在饮食规定和戒律上大多相同,都是继承了古代闪米特人在生活中总结的经验和教训,以无数生命的代价,换来了相对“洁净”的饮食习惯,以维系种族的长久发展。伊斯兰教则更是从犹太教吸收了犹太教中关于饮食方面的规定,以《古兰经》的名义在穆斯林信徒中推广。

正如老子在《道德经》中所言:“人法地、地法天”,生活在任何地区的人们、诞生于任何地区的宗教总是要被其所处的地理环境所制约。佛教、犹太教、伊斯兰教三大宗教中对于信徒饮食的规定也同样受在宗教产生、传播地区的人们生活的习性与该地区的地理环境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苏敏.食品安全背景下的清真食品:一点思考[J].中国穆斯林,2019(02):44-47.

[2] 刘全齐.清真食品起源与伊斯兰文化政治的关系[D].中央民族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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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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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zsw

责任编辑: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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