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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实践:凭微信聊天记录能打赢官司吗?

 h_jtao 2022-06-07 发布于广东

原创 我是大美律 大美律 2020-07-15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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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每条消息,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2020年05月0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规”)正式实行。自此,在微信、抖音、微博等各类电子平台产生的各类信息、数据正式成为打官司的“合法”证据。

实践中,常常碰到“我有聊天记录!怎么还打不赢官司?”的言论,这种过度自信,以为有微信聊天记录就铁证如山、稳赢不输实则是危险的。

今天我们就以新规实施以后办理的真实案件为例,分享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局限和风险,以及收集、固定该类证据需要注意的风险点。非常实用,建议收藏!

明明是对方欠钱,为何我会如此被动?

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案例,是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我们代理的是买方,原告。

早在四五年前,被告(公司)就开始向原告(公司)购买货物。双方签订了好几十份合同,被告也支付了绝大部分货款。2018年起,双方建了个微信群,在群里多次对接合同签订、货款结算等事宜。

但被告一直拖延付款,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也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原告遂决定起诉。

我看完证据问原告,你们结算过吗?

他说,有的,在微信群里。

我问,书面结算资料有吗?双方签字盖公章的那种。

他回答,找被告好几次了,但对方都不肯盖公章。

好吧,没办法,只能拿现有证据硬上。了解到被告经营状况良好,其账户上大概率有钱,所以我建议申请财产保全。

以冻结对方资产给对方压力,迫使对方及时和我们和解、付钱。这是经济纠纷诉讼常用的技巧。

但很不幸,法院没有同意我们的申请。说是上头有规定,疫情期间,为了保护中小企业,不得冻结企业基本账户!

这种规定毫无道理!保护企业不得冻结其账户,我们原告不也是企业吗?我们的权益就不被保护了吗?货款拿不回来,我们原告也有现金流压力啊!

跟法院几番沟通,emm,耗不过上头的“规定”,没有财产保全,案件进入了正常开庭审理。

庭前,被告方给我打了电话,称是对方律师问我们有没有和解的意向和方案。本以为开庭是和解,没想到庭审当天被告律师全盘否认。

先是否认合同真实性,再是否认不欠钱(说钱已经全部付清了)。额……没签合同没买东西,你说什么钱已经付清了啊?

接着,再否认了微信群里人物的身份,否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我当即提出,申请法院依法调取微信号主体信息,以及对方公司的工商内档信息、相关人员的社保信息。

第一次庭审无果,案件走向变得复杂。被告要求我们提供全部合同和收发货单,进行对账。我们要求法院开协查函,调查微信号主体信息和社保记录。

然而,万万没想到的是,庭审结束后我们就发现,对方其中一个关键人员退出了群聊、还隐藏了微信号信息。而他的微信号截图,原告找不见了、也收集不到了。

但对账工作量巨大,几十份合同和收发货单,难免有瑕疵。

无奈之下,在调取工商内档信息查到对方人员的名字、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信息后,只能硬着头皮让法院调取微信号主体信息。

法院同意了我们的申请,最终调取到了相关人员的微信号主体信息(除隐藏了微信号的财务人员)。我们又调取了相关人员的社保记录,还申请相关人员全部出庭作证,接受询问。

为了防止对方在庭审中再次出现虚假陈述的情况,我们书面提出申请,要求法庭告知虚假陈述和妨碍诉讼的法律后果,如果对方违反规定的,给予罚款:

如此一波操作猛如虎,效果显著。第二次庭审,对方终于不再耍赖,被告老板(之一)亲自出庭,要求和解。最终,案件以调解结案。

我们赢了。但赢得并不容易。复盘本案,关于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固定,使用风险和提示,我们总结出以下经验分享给大家。

有效证据的收集与固定,是一门精密的艺术

01

如何保存证据原件?


我们大多数人都知道,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作证据时,一定要保存微信聊天记录原件,删聊天记录不行,截图不行,拍视频录下来也不行。开庭的时候,手机也要带到法院的,交法官和对方核对原件。

但绝大多数人不知道,对方的微信号也一定要保存!微信号也是可以隐藏起来的。而微信号是调取该微信注册、实名认证信息的“密钥”,如果没有保存,将可能带来巨大的麻烦。

另需要提醒的是,很多人喜欢发语音,但语音比较难固定成为证据,提交给法院。所以我们建议,重要微信聊天记录可能会作为证据的那种,尽量发文字信息而非语音。

02

补强证据形成证据链极为重要


如本文分析的案例,单一的微信聊天记录其证明力、关联性都较弱。我们不仅要申请调取微信号的主体信息,同时还要通过工商信息、社保记录等证据来证明两者的关联性。

这个过程是复杂且具有风险的。万一这个微信号不是对方本人实名认证的呢?万一对方在公司没有社保记录呢?万一对方在工商信息中没有体现呢?

任何一个万一情形的出现,都会使得证据链无法形成闭环,从而影响证据的证明力。因此,在起诉之前,应当尽可能地补全、收集更多有利证据和信息。

诉讼代理,律师需极富斗争性

极少部分诉讼案件事实清晰,证据齐全。大多数情况下,律师参与诉讼活动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

而斗争性,我认为是律师胜诉的关键特质。法官是繁忙的,没有太多时间发现案件的细节、真相,和稀泥是有的。对方是爱胡搅蛮缠的,虚假陈述,使坏作绊,妨碍诉讼,这是常有的。

而律师,在这淌稀泥里如果妥协,不输,是很难的。

道阻且长,行则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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