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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特别军事行动”排除不法性的困境

 骷髅馆 2022-06-07 发布于河南

编者按:俄乌冲突仍在持续,俄罗斯的“特别军事行动”能否排除不法性引发各方诸多争议。文章基于国际法的框架,对“特别军事行动”可能经由自卫而阻却不法的各种情状进行了深度论证,内容清晰,逻辑流畅,对于本科生而言实属可贵。

因文章较长,我们在推送时已略去引注,特此告知。

作者简介

于昊昆,男,河北秦皇岛人,中南大学法学院2019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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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次

一、“特别军事行动”可能导致的法律评价

二、借助自卫排除不法性的尝试

三、集体自卫权在排除不法性上的困境

四、预先自卫在排除不法性上的困境

五、结语

内容提要:《联合国宪章》第2条原则上禁止了国家使用武力的行为。因此俄罗斯于2022年2月24日发动的“特别军事行动”将有可能导致其承担国家责任与个人层面的国际刑事责任。俄罗斯试图援引自卫权排除其不法性,但这种主张却难以立足。因为,俄罗斯在使用武力时,针对俄罗斯的武装攻击并未发生,难以构成宪章下个体自卫权的行使。另外,俄罗斯接受自卫请求的对象并不是国家,难以属于宪章下所行使的“集体自卫权”。而在习惯法视域下,在预先自卫本身难以构成习惯法的情况下,使用武力时间的不紧迫,发动的不必要以及程度的不相称更令预先自卫(先发制人自卫权)难以证成。

关键词:国家责任,国际罪行,使用武力,集体自卫权,预先自卫权,俄乌局势

引言

2022年2月24日,俄罗斯对乌克兰发动了“特别军事行动”,引起了人们的讨论与评价。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在以联合国为核心的集体安全机制下,使用武力的权利被集体所集中,国家使用武力的权利被限缩至较小的范围之内,仅将自卫作为集体安全机制的例外。因此,当俄罗斯在“特别军事行动”中使用武力时,俄罗斯的行为便有可能构成对国际义务的违反,进而导致国际不法行为的产生以及国家责任与个人责任的承担。为了避免陷入这种否定性评价,俄罗斯通过主张自己的行为属于联合国宪章第51条下与国际习惯法中的自卫以排除自身的不法性,并证成自己展开军事行动的合法性。

本文将围绕俄罗斯的自卫主张展开作业,从国际法视域出发,框架性的揭示俄罗斯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俄方主张之下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为评价俄罗斯的“特别军事行动”提供些许可以深入研究的路径。具言之,文章第一部分将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出发,指出军事行动可能在国家层面与个人层面带来的后果,并从第二部分开始对“自卫权”这一使用武力的例外的行使条件展开分析。第三、四部分将分别阐述自卫权的两种具体形式,分别是宪章下的“集体自卫权”以及习惯法中的“预先自卫权”(先发制人自卫权),并指出俄罗斯主张自卫所面临的“国家承认合法性问题”、“预先自卫性质合法性问题”以及“自卫发动及程度合法性问题”。

一、“特别军事行动”可能导致的法律评价

(一)国家与国际不法行为

当国际义务的违反可归因于一国时,可能会导致国际不法行为的产生。在以联合国为中心的集体安全机制下,国际法存在禁止使用武力 (non-use of force) 原则。这一原则集中体现于《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之中,该条明确要求联合国成员不得使用武力或使用武力威胁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此外,“尼加拉瓜诉美国案”(下文称“尼加拉瓜案”)、“刚果诉乌干达案”等国际法院判决也屡次对这一原则加以确认。尽管到目前为止,使用武力的精确概念和具体形式尚无定论,但得到国际社会明确的是,“武力”一词必然包括物理意义上的活动,即通过行政手段对军事机构进行管理和控制。因此,主权国家之间存在着不使用武力或进行威胁的义务。而当国际不法行为使他国遭受损失时,该国便应当承担国家责任(State Responsibility)。

自2022年2月24日,俄罗斯总统普京宣布对乌克兰展开“特别军事行动”(special military operation),以实现乌克兰的“去军事化和去纳粹化”。然而,截止至6月1日,本次军事行动已经造成了近万名“平民”伤亡,其中4945人受伤,4149人死亡。无论从规模,还是从效果来看,俄罗斯军事行动在国际法层面都构成了对武力的使用,其程度甚至达到了联合国宪章第51条下武装攻击(armed attack)的标准。申言之,在不考虑排除不法性手段的情况下,俄罗斯使用武力的行为极有可能构成了国家不法行为,因而可能面临相应国家责任。

(二)个人与国际罪行

除国家可能承担国家责任外,个人或许也难免国际法的制裁。因为国家责任与个人责任并不在同一维度,也使得二者并不排斥和冲突,对其中一项责任的承担并不影响另一责任的承担。易言之,国际刑法使得普京及俄罗斯官员也可能面临个人层面的国际刑事责任。

国际刑事责任制裁的威胁主要来自国际检察官的起诉与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尽管俄罗斯以及乌克兰均不是国际法院规约——《罗马规约》的缔约国,但却并不意味着国际法院对于本次事件绝对没有管辖权。管辖权建立的法律基础来自于《罗马规约》第12条第3款,其允许国际刑事法院对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管辖权的国家行使管辖权。由于乌克兰已经于2013年及1014年两次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表示其接受国际法院管辖权的声明,因此国际刑事法院或得以依据乌克兰的这一声明对发生在乌克兰领土上的行为建立管辖权。事实上,在2022年2月28日,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Karim A.A. Khan QC便已经宣布:“考虑到目前已有39个刑事法院规约缔约国请求对乌克兰局势进行行动,检察官办公室将会对乌克兰地区所发生的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以及种族灭绝罪开展调查。”除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所调查的罪名外,外界对于俄罗斯一方的关注点还集中于侵略罪之上。

二、借自卫排除不法性的尝试

(一)禁止使用武力的例外

为了排除以上两项不法评价,俄罗斯试图用自卫主张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因此自本部分开始,本文的讨论也将围绕俄罗斯的自卫进行展开。如果俄罗斯的行为的确满足自卫权的行使条件,那么之前所列举的国家以及个人所要承担的国家责任以及个人罪名在不同层面上都可以得到排除。详细来说,就国家层面而言,国际法委员会编写的《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第21条所规定的自卫 (self-defense) 允许国家在符合联合国宪章的情况下使用武力。而就个人层面而言,如果其国家的自卫行为在国际公法层面具有合法性,那么诸如侵略罪等罪名在国际刑法中也很有可能不成立。

(二)宪章下自卫的行使条件

一般人们所讲的自卫,通常是指《联合国宪章》第51条下的自卫。第51条允许在武装攻击发生时,国家在联合国采取必要的维护和平措施前行使其进行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尽管联合国宪章没有悉数列举自卫权的行使条件导致了许多问题(譬如后文将要讨论的预先自卫),但自卫权的确只有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才得以行使。概言之,《联合国宪章》下的自卫权的行使都有如下要求:

第一,有武装攻击发生。针对武装攻击行使自卫权,是《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条约要求。事实上,武装攻击并不等完全同于《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中所规定的使用武力或威胁。概言之,现行国际法中对武装攻击大致有两种界定标准。第一种标准为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案中所确定的“范围与效果”(scale and effects)标准,认为将使用武力与武装冲突区分开的,是行为的范围是否足够大,效果是否足够严重。第二种标准是通过对《日内瓦公约》评注议定书解释所得来的“程度,持续时间和影响” (scope, duration, and intensity) 标准。其认为日内瓦公约议定书及其评注中评价敌对因素的标准可以适用于评价武装攻击,程度足够严重,持续时间够长,以及影响足够广泛的使用武力,得以构成武装攻击。但无论如何,两种标准都认为武装攻击可以理解为是一种程度 (gravity) 更为严重的使用武力。

第二,满足必要性与相称性原则。必要性与相称性原则存在于国际公法的诸多分支之中,但在武装冲突法中却具有特定的含义。武装冲突法中的必要性原则是指使用武力的行为必须是国家所能采取行为的最后手段,而武装冲突法中的相称性原则指的是反击的手段必须限制于保护自己国家的权利与安全的范围之内。换言之,必要性原则决定了何时达到了国家何时可以合法的使用武力的标准,而相称性则决定了国家在何种情况下得以使用武力。在此需要承认的是,无论是必要性原则,还是相称性原则,其标准的模糊性均导致其认定并不完全客观,但这却并不意味着一国能因为自卫标准的模糊而对目标国施加不必要且不成比例的武力。

第三,履行安理会的报告义务。在《联合国宪章》之下,若要主张自卫的合法性,主张行使自卫的国家应当在行使自卫权后即使向联合国进行报告。当然,若不向联合国报告是否影响自卫权行使的性质,国际法学界尚存在一定分歧。笔者认为,自卫权属于主权国家的固有权利,因此联合国宪章下向联合国报告的义务属于倡导性规范,不具有强制力。因而不向联合国报告并不影响自卫权行使的本质。但由于俄罗斯已向安理会进行报告,因此报告义务并非本文重点,在此不过多赘述。

俄罗斯于2月24日发动“特别军事行动”之时,俄罗斯境内并不存在乌克兰针对俄罗斯的军事行动,也就无需讨论这种使用武力的行为是否达到了《联合国宪章》51条自卫标准中“武装冲突”的程度,因此也很难说俄罗斯的“特别军事行动”符合了联合国宪章下行使个体自卫权的要求,似乎也就更没有必要考虑相称行和必要性。然而需要提请读者注意的是,宪章下的自卫权不仅仅包括个体自卫权,还包括集体自卫权。国际法中的自卫权不仅仅包括宪章下的自卫权,还有可能包括国际习惯法中的自卫权。因此,第三部分将会对宪章下集体自卫权展开探讨,而第四部分将会对习惯国际法下的预先自卫权展开探讨。

三、集体自卫权在排除不法性上的困境

(一)集体自卫行使先决条件

《联合国宪章下》的“集体自卫权” (collective self-defense) 赋予了一个未遭受武力攻击的国家,得以使用武力帮助受攻击国家的权利。然而集体自卫权的行使条件却并非任意。申言之,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先决条件有三:首先,集体自卫权的保护的对象只能是国家,而不能是非国家组织或其他主体。其次,为了避免过度的干涉,是否受到攻击不依赖于援助国的主观评价,而是需要依赖于被援助国认为自己已经受到了武装攻击。最后,即便一国已经声称其受到了攻击,援助国也不能直接进行单边行动,援助国对被援助国的协助必须经过了被援助国的同意。因此,对于集体自卫权可以作如下理解:集体自卫权的行使条件是建立在个体自卫权之上的。当受援助国的国家满足了个体自卫权的行使条件时,援助国得以在受援助国的请求下,在受援助国的权利范围内使用武力以保护其集体利益。然而,回顾国际法发展与运用的历史,看似维护弱小国家利益,保障集体安全机制平稳运行的集体自卫制度,却往往被作为干涉他国的借口,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先例并不多见。

(二)俄罗斯的主张

当聚焦到俄罗斯的“特别军事行动”时,或许会发现俄罗斯通过集体自卫权来排除其不法性的办法并非毫无依据。因为早在俄罗斯发动攻击前,普京便已于2022年2月21日承认了“顿涅茨克共和国”以及“卢甘斯克共和国”的独立,而后,俄罗斯又与其签订军事互助条约,从而为“集体自卫权保护的对象须针对国家”,以及“须经过被援助国同意”这两个条件建立了基础。因此,俄罗斯则能够以“顿涅茨克共和国”以及“卢甘斯克共和国”自2014年以来遭受长期武装攻击为由,行使集体自卫权。

诚然,顿涅茨克以及卢甘斯克地区与乌克兰签订了《明斯克条约》,但对于条约义务的履行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根据国际习惯法,条约可以因一方的重大违约而终止执行,俄罗斯大可借助“乌克兰率先对该地进行攻击”为理由而不继续履行该条约。并且,自卫权本身便是排除不法性的手段,其中也自然包括了排除不履行条约义务的不法性。

(三)国家承认合法吗?

尽管俄罗斯的主张看似合理,但国际法学者Michael N. Schmitt却也一阵见血指出了俄罗斯的主张所面临的最大问题:“俄罗斯主张所存在的最大问题在于,卢甘斯克与顿涅茨克是否具有国家地位尚不明确。”亦即不一定满足上文所论述的行使集体自卫权先决条件中的第一个条件。一个听上去令人有些奇怪的问题是:尽管国际社会中多数国家一般认为顿涅茨克与卢甘斯克并没有达到构成国家的条件,但在评价俄罗斯行为的性质时,究竟应当采取主观标准,站在俄罗斯的视角认识卢甘斯克于顿涅茨克的地位,还是应当采取大多数国家或乌克兰一方标准,从乌克兰的视角进行评价?

笔者认为,回答这一问题,可以从“国家承认效力”与“国际法评价”两个维度进行认识。其中,“国家承认的效力维度”是指各主体之间的相互承认能够对彼此产生何种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其反映的是承认与被承认主体之间的关系。而“国际法评价维度”则是指国家承认之后在国际法层面上将会对这一系列行为采取何种评价,其反映的是承认与被承认主体与国际社会的关系。为了便于理解,凯尔森 (Hens Kelsen) 的观点可兹参考。

从国家承认的效力维度,俄罗斯与卢甘斯克和顿涅茨克之间的确产生了国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在凯尔森看来,构成国家的标准是客观的。人们得以通过各国的国家实践的一致性,总结出构成“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的一些基本要素。但由于国际法规范的松散,“国际法意义上国家” (States in sense of international law) 的概念却也只能是抽象的。因而,“国际法意义上国家”之确定,也只能是通过一国 (Recognizing State) 与被承认团体 (Community) 之间的国家承认(Recognition)而实现。只有通过承认行为,被承认团体的“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地位才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合法确立。可见,凯尔森认为,在通常情况下,国家承认的效果是相对的,一国也可以自由的选择承认另一个符合条件的国家或选择不承认一个自己不愿意承认的国家。因此从原则上讲,俄罗斯自然有权利自由选择承认某一团体或不承认某一团体为国家。当俄罗斯承认一团体为国家时,俄罗斯便得与被承认团体建立起了国家之间的国际法关系。

可是,在国际法评价维度,当俄罗斯与卢甘斯克顿涅茨克建立起相互承认的国家关系时,却不意味着在国际法的评价体系下也要对这一关系做出肯定性评价。正如凯尔森在做完上述论述后又进一步指出的:“当承认另一个团体为一个国家时,如果它不符合国际法所规定的条件,也有可能构成对国际法规则的违反。例如,如果一个现存国家的一部分试图通过革命将自己分离出去,而另一个国家在国际法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之前便承认这部分团体为国家,那么承认国也就可能侵犯了现存国家的权利。”而俄罗斯与乌克兰的关系或许即属于这种情况,虽然其与卢甘斯克和顿涅茨克之间建立了国家关系,但却因违反了其他国际法规则而构成了对乌克兰权利的侵犯,进而违反了国际法。

之所以说俄罗斯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规则,是因为俄罗斯的承认对象不符合一般国际法的认知,违反了“不承认非法使用武力取得领土原则”,从而构成了对乌克兰主权的侵犯。现行国际法中对国家认定广泛接受的标准一般是指《蒙得维的亚国家权利与义务公约》(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该公约第1条规定,构成国家至少需要具有(1)永久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府;以及(4)与他国建立关系的能力。尽管卢甘斯克以及顿涅茨克地区或许满足了第(1),(2),(3)项的要求,但是一个不存在独立性的地区是否存在与他国建立关系的能力,则不那么明朗。此外,在国际法院的纳米比亚咨询意见中,国际法院认为在某些情况下联合国会员国具有不承认(Unrecognition)的义务,譬如《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以及国家实践中便发展出了不得承认非法使用武力取得领土的原则。正如已故国际法学者James·Crawford所言:“由于《联合国宪章》本身禁止使用武力,因此也导致基于非法使用武力而建立的国家地位受到质疑。”总而言之,从承认的效力维度来看,俄罗斯与卢甘斯克与顿涅茨克之间所建立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应采取主观的标准,但是,从国际法评价维度来看,由于俄罗斯所承认的地区不符合国际法对国家的要求,甚至承认行为本身便违反国际法,也就导致其所谓的“集体自卫”行为难以满足“针对国家的请求”这一要求,从而不能认为是合法的使用武力。

四、预先自卫在排除不法性上的困境

(一)预先自卫的概念辨析与先决条件

自2001年美国9.11事件之后,“先发制人自卫”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因此有部分学者认为俄罗斯的行为或得依靠“先发制人” (Preemptive self-defense) 规则排除其不法性,当紧迫的危险来临时,国家得以行使自己的故有自卫权,先行发动攻击。还有部分学者将先发制人的产生归结于美国于9.11之后对打击恐怖分子的主张,认为其是一种新出现的国际法规则或自卫形式。但倘若将这两种观点结合起来进行理解,恐怕会对俄罗斯有失偏颇。因为一旦将俄罗斯的行为归结为“先发制人”,并将先发制人概念的首次出现归结于2002年美国9.11事件之后,便意味着几乎不存在国家实践以支持这一规则的正当性,使得俄罗斯本不充足的论据更加单薄。因此,为了厘清这种概念上的分歧,更加客观的指出俄罗斯主张自卫可能面临的问题,本文认为,“先发制人”并非一项新的国际法规则,并在文章使用时不对概念进行区分。因为在当时美国的主张并不出此前“预先性自卫” (anticipatory self-defense) 的范畴。

就预先自卫的行使条件及其历史而言,一般认为预先性自卫产生于1837年的卡罗琳争端 (Caroline dispute) 。在该事件中,美国国务卿丹Daniel Webster指出:“若要使一项突袭合法化,英国政府应当证明其进行自卫的必要性;即证明国家所面临即时的,可能导致倾覆性危险的情况使得国家没有能力进行过多的深思熟虑。即使存在发动突袭的必要性,这种行为也必须受到必要性原则的限制,并明确地保持在这一范围之内。”其中所提出的面临情况的“及时性,可倾覆性”等表述,被认为是预先自卫条件的最早来源。而其中的概念也发展为“紧迫性”(imminency),“必要性”、“相称性”标准,共同构成了预先自卫的行使先决条件。为了对预先自卫进行进一步限制,也有学者后续试图对预先性自卫增加额外的解释,诸如:1.联合国无法采取措施以维护集体安全。2.被预先自卫的国家违反了国际法。 

(二)俄罗斯的主张

事实上,俄罗斯向国际法院提交的“基于联合国宪章与习惯法上的自卫” (based on the United Nations Charter, its Article 51 and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很有可能指的是一种“预先性自卫”。这一主张反映在普京在2月24日电视讲话。3月16日电视讲话与胜利阅兵演讲之中。在上述发言中,俄罗斯总统普京始终通过如下几个方面来证成自身行为的合法性:第一,乌克兰及北约的军事扩张对俄罗斯与顿巴斯地区构成重大且不可忽视威胁。第二,乌克兰撕毁明斯克协议,首先对顿巴斯地区发动攻击。第三,俄罗斯已经穷尽所有和平手段,别无选择。第四,俄罗斯目的在于保护俄罗斯的安全。第五,表明此次行动不会侵占乌克兰领土,也不会进行武力胁迫。以上主张均与预先自卫权中使用武力的要件一一对应,试图证成其行动合法性。其中,一、二项对应预先自卫权中的“紧迫性”要求,第三项对应自卫中“必要性”要求,而第四、五项则反映了预先自卫中的“相称性”要求。尽管如此,笔者需要指出的是,俄罗斯的主张看似正当无误,但与俄罗斯主张集体自卫权一样,证成预先自卫权的正当性同样道阻且艰,以下部分将分别加以说明。

(三)预先自卫是习惯法吗?

条约、习惯法、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院规约》(Statute of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38之条中的内容,一般也被认为是国际法的正式法律渊源。如果预先自卫不能被归纳到其中之一的范畴之下,便意味着其无法作为国际法规则来排除其他行为的不法性。因此,采取预先自卫所要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判断预先自卫是否构成习惯国际法的问题。而这一问题的先决问题则是确定宪章之外是否存在习惯法上的自卫。

有部分学者认为,在联合国宪章51条之外,并不存在其他形式的自卫,但笔者则对认为这种观点有待商榷,且少部分反对观点并不能构成对“宪章之外不存在自卫权”这一观点威胁。因为无论是从宪章表意、历史状况、当代实践还是后续演进来看,都有承认自卫有在《联合国宪章》51之外进行发展之必要。就宪章表意维度而言,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描述将自卫描述为国家的固有权利(inherent right),表明自卫权并不依宪章之规定而取得授权;就历史状况维度而言,早在《联合国宪章》前,自卫便已经被视为是一项国际习惯法,以至于在《白里安-凯洛格非战公约》中都认为其不证自明;在当代实践维度,美国等国家自9.11之后对非国家行为者所实施的自卫其实并不符合《联合国宪章》下自卫需针对国家的要求,但联合国安理会与众多国家的事后认可与实践却反映了自卫标准在针对对象上的不断拓展趋势;在国际法发展需要的维度,存在一些新兴领域,使得原有的自卫标准早已不能适用。诸如在网络空间法 (Cyber Space Law) 中,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网络攻击行使自卫权似乎也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针对武装攻击,但频繁发生的网络攻击却也使得自卫标准的变迁被国际法所接纳……因此,预先自卫构成习惯法的主要障碍并不在于是否存在宪章以外的自卫,而是在于这一概念本身究竟在何种程度上为人所接纳。

之所以说其障碍在于是否难以接纳,是因为预先自卫在国际法中的实践较为罕见,且分歧尤为巨大。预先自卫的部分实践则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以色列对埃及、黎巴嫩和伊拉克的攻击,以及伊拉克对伊朗的攻击等。然而,当这种实践却因无法得到广泛的支持,甚至遭到各个国家的反对时,也就导致这种实践能否构成国际习惯法存在很大争议。在国内,预先自卫一般遭到我国学者的反对,认为其容易导致“假想防卫”的产生,甚至导致其成为侵犯他国的借口。而部分外国支持预先自卫的学者的理由则主要是基于国际法不应是令国家走向灭亡的自杀公约,一个国家有权在遭遇紧迫性危险时,通过武力手段或其他措施击退侵略者并避免危险。

不过,无论学术界如何百家争鸣,在此过多分析学者对预先自卫的看法或许对于其是否构成国际习惯法来说似乎并无裨益。因为从根本上讲,国际习惯法的存在是需要通过国家反复而多次的实践以及国家的法律确信来逐渐形成的。考虑到国家表态上两级分化,尽管在部分情况下的行为具有合理性,但其习惯国家法的地位终究是难以确立的。或许也是出于这个原因,各国似乎在面临可能涉及到预先自卫的情势下便采取回避的态度。因为当前的普遍情况似乎是:只要口头主张是自卫,并向安理会进行汇报,他们的行为便披上了合法性外衣,他们的观点也将会被学者认真对待。此次俄罗斯的官方表态亦是如此。这也导致了人们在评判俄罗斯的行为时,需要在一个原本便支离破碎且不成熟的框架下进行探讨。但另一方面,也导致其合法性基础本身便值得质疑。仅就预先自卫而言,若肯定其合理性,似乎也只能将其理解为一种“仍在形成过程中的国际习惯法”。

(四)是否紧迫必要且相称?

即便预先自卫得以作为自卫的情况之一排除不法性,对任何自卫权的行使却也要遵循紧迫性,必要性与相称性检验。更何况,国家在预先自卫本身存在的分歧,也导致各国在行使自卫权的必要性与相称性测验上更加关注:当国家的行为越接近卡罗琳争端所确立的规则,那么该国家的行为就越能得到合法性支持,而当国家的行为越是远离,这一规则,那么这一行为也就越容易受到质疑。对于俄罗斯而言,当俄罗斯试图主张预先自卫时,其所使用的武力,同样需要接受卡罗琳号所确立的紧迫性,必要性与相称性条件检验。

首先是在紧迫性层面的分析,紧迫性要求国家只有在无法进行任何延迟的要求下才能进行。在评估紧迫性的时候,攻击的程度,攻击者的能力,以及攻击的性质可以被纳入考虑范围。在俄罗斯发动“特别军事行动”之时,乌克兰并未加入北约,并且考虑到乌克兰与俄罗斯的军事力量对比,乌克兰也没有能力对俄罗斯产生严重的攻击。这便使得紧迫性条件难以得到满足。

其次是在必要性层面的分析,是否必要的标准取决于俄罗斯是否除了使用武力别无选择。在刚果诉乌干达案中,国际法院在分析必要性时认为,自卫权的行使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国际法不允许国家使用武力去保护那些可感知范围之外的安全利益。在可能带来的对安全的威胁超出可感知范围的时候,可以诉诸其他手段,特别是诉诸安全理事会。俄罗斯“发动特别军事行动”的主要目的是实现乌克兰的去军事化以及去纳粹化,同时防止乌克兰加入北约,避免北约的东扩。但是在俄罗斯作为核大国的情况下,北约的扩张是否会导致俄罗斯的领土主权和国家安全受到侵犯是无法确定的,这也显然超出了一般可感知范围,并不满足必要性要求。

最后是在相称性层面的分析,进行这一项检测主要是权衡俄罗斯的行动与其所保护的价值是否相称。与必要性原则一样,相称性原则同样需要对使用武力的目的进行考量。但相称性原则侧重于自卫目的的不同方面,相称性原则要求回应胁迫的程度与强度应当限于迅速回应自卫的目标。倘若俄罗斯的目标是为了解决北约东扩所带来的威胁,那么当乌克兰与北约国家未采取任何举动,甚至乌克兰一方试图通过谈判使情势有所缓和之时,继续进行大范围的“特别军事行动”便显得有些不合时宜了。更何况,在俄罗斯本土几乎未遭受任何攻击,而乌克兰领土却满目疮痍的情况下,也同样使得战争所带来的罪恶与其所保护的价值也无法得到平衡。因此,即使人们的目光不再局限于预先自卫本身是否合法,转移至必要性与相称性之上时,俄罗斯也难以排除其不法性,最终落入违反国际法的责难之中。

五、结语

需要承认的是,俄罗斯发动“特别军事行动”存在其内生逻辑。在西方国家主导的话语体系之下,当北约这一军事同盟的肆意扩张被完全忽视,矛头一齐指向俄罗斯之时,俄罗斯必然不会坐以待毙。因此也正如复旦大学沈逸教授所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俄罗斯对乌克兰的军事行动,让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以具象化的方式呈现于全球。地缘政治博弈的齿轮,因此骤然进入了一个加速运转的时期。”

然则这种内生逻辑却并不能成为其“特别军事行动”的借口。因为国际秩序的变动与重构,不应“再一次”建立在战争与侵略的基础之上。历史已经证明,战争永远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手段,而《联合国宪章》的订立,也表达了联合国集体安全框架下国家间不使用武力并反对战争的这一人类美好愿景。俄罗斯的行动确实受到了北约东扩的影响,但俄罗斯却不因此而令其行径变得无辜。因为在这一情势下,俄罗斯并非一头走投无路的困兽,乌克兰也并非由冷战失败者冠军组成的“为美作伥”小能手。质言之,两者都是国际社会所公认的,独立自主的主权国家,而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则是国家的主权义务。尽管本文已经分析,无论是在联合国框架下,亦或是国际习惯法框架下,自卫都难以实现,但这并不意味着俄罗斯需要忍受西方国家的欺辱。在此形势之下,俄罗斯完全有机会采取诸如反措施(countermeasure)或其他符合国际法的方式应对乌克兰及北约的霸权主义行径,而不是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应当得到人们的共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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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稻壳豚

本期编辑 ✎  星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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