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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疑难224:诱骗他人清偿自己房贷,约定解押后由他人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案涉房产

 法权者 2022-06-08 发布于山东

但按揭贷款放款到账后用于偿还其高利贷债务,经他人催讨后逃匿的,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关键词:合同诈骗 放贷 解押 按揭贷款 高利贷 催讨逃匿

【基本案情】

胡某名下有一套按揭贷款房。胡某与被害人冯某某约定,冯某某筹钱帮胡某还清放贷。房产解押后,由冯某某以房产继续做按揭贷款,按揭贷款数额与冯某某替胡某还清的放贷数额相等,一旦银行将按揭贷款放款汇入胡某账户,胡某就立即汇入冯某某账户。然而,实际上,银行将按揭贷款放款汇入胡某账户后,胡某立即将放款归还了其个人高利贷债务。经冯某某催讨,胡某失联。经查,胡某名下欠高利贷债务百万元以上,根本无力归还冯某某代为还清的房贷资金。目前,房产已过户给冯某某。胡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参考规则】

对于骗取他人资金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的行为,在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应当区别将骗取的资金用于归还银行和归还高利贷情形。将骗取的资金用于归还银行的,应当进一步审查行为人还贷的目的是否为了获取更多信贷资金,单纯还贷最终不能归还的,一般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将骗取的资金用于归还高利贷最终不能归还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诱骗他人清偿自己的房贷,约定解押后由他人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案涉房产,但银行按揭贷款放款到账后用于偿还其高利贷债务,经他人催讨后逃匿的,可以视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后逃匿的”情形,构成合同诈骗罪。

【规则解析】

一、对于骗取他人资金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的行为,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结合具体情形而定

对于骗取他人资金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的行为,在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应当区别将骗取的资金用于归还银行和归还高利贷情形。

将骗取的资金用于归还银行的,应当进一步审查行为人还贷的目的是否为了获取更多信贷资金,单纯还贷最终不能归还的,一般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有的案件中,行为人将骗取的资金用于还银行,目的是为了保持信用评级,获取更多的贷款,获取更多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如果行为人仅是出于银行的资金不能不还的顾虑,单纯还贷,而不是为了获取更大数额的资金,最终不能归还的,此种情形行为人对诱骗资金一般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将骗取的资金用于偿还高利贷债务,一般都不可能回收成本,最终不能归还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诱骗他人清偿自己的房贷,约定解押后由他人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案涉房产,但按揭贷款放款到账后用于偿还其高利贷债务,经他人催讨后逃匿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诱骗他人清偿自己的房贷,约定解押后由他人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案涉房产,但按揭贷款放款到账后用于偿还其高利贷债务,经他人催讨后逃匿的,总体看,相当于骗取的是他人帮忙还清放贷那部分资金,可以视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后逃匿的”情形,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文原载“刑水浮萍”公众号2019年12月26日《司法疑难之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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