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管理规约》的物业管理属于违法行为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中,必须由全体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的使用、管理、业主公共利益、业主的权利义务、物业服务费的收交方式、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 我们小区从来没有召开过业主大会,不仅没有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连最起码的《物业管理规约》都没有。 总之,不通过业主大会制定《管理规约》,并认真落到实处,业委会的管理行为都是不合法的,属于严重侵犯业主权益的违法行为,希望抓紧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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