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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与律师为何总是“相爱相杀”?用好“四步曲”让社会律师为公司法务高效赋能

 律新社 2022-06-08 发布于上海

作者丨温贵和 廖斌驰

原标题:《社会律师如何高效赋能公司法务?》

温贵和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分所主任,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监事长,擅长公司业务、并购重组、商事调解等专业领域。

廖斌驰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顾问,原平安集团下属公司风险和法务总监,擅长法商融合的全面风险合规体系建设、供应链金融创新产品设计、公司商事及争议解决。


市场经济同时也是法治经济。不可否认,在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法治国家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日趋成熟的当下,社会律师与公司法务相爱相杀、若即若离的关系仍是一个业界老生常谈的话题。

公司法务是指任职于公司并承担内部法律相关事务管理职责的公司劳动者,社会律师是指就职于律师事务所并对外提供法律服务的自由职业者。在选择社会律师还是公司法务提供法律服务这一问题上,很多公司管理者意见不一,表现纠结,但这种分歧却丝毫没有妨碍近些年来公司法务部门的设立和扩张。在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服务、商事争议解决等传统法律服务领域,社会律师越来越能够感受到来自公司法务同行们的竞争压力,以至于是否会逐渐被公司法务所替代的焦虑和不安与日俱增。

然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力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社会律师和公司法务的相互替代性本身可能就是个伪命题。社会律师精业务而有广识,公司法务长管理而通行业,二者理应取长补短并优势互补,成为致力于共同为公司创造价值的战略伙伴,这也成为大多数公司管理者理性和现实的选择。本文旨在从社会律师的角度,探讨社会律师如何高效赋能公司法务,携手公司法务从竞争走向合作,共同为公司创造更多的价值。

01

公司法务取代社会律师?

(一)公司法务产生的时代背景

现代公司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也是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主体。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良好有序的市场经济必须以法治为基础。不言而喻,现代市场经济中出类拔萃、行稳致远的公司也必须是依法设立、经营和发展的现代化公司。如是,公司法务就成为现代公司崛起之路上不可或缺、缘法而治的内在机制和保障,其产生、发展和壮大其来有自,顺理成章。

(二)公司法务发展的西方经验

随着现代公司治理的不断完善,我们已经比较熟悉公司当中流行的诸如CEO(首席执行官)、CFO(首席财务官)、CRO(首席风险官)、CTO(首席技术官)等英文缩写称谓所指向的具体职位,但如果我们有机会和中国的企业家们谈及其中的CLO(Corporate Chief Legal Officer,首席法务官)称谓时,他们十有八九会语焉不详。但如果我们提及公司法务时,很多大中型公司管理者会说他们有公司法务或者公司律师[1],并解释他们主要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审查和管理、合规内控管理、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争议纠纷处理等内部法律事务的职能。这个问题如果放在欧美国家,答案也许会有很大不同。根据行业观察家的数据,美国80%的大企业都有CLO,中国80%的大企业都没有CLO[2]。公司律师制度在欧美国家经过百余年的历史演进,其发展已然相当成熟。作为公司法务领导者的大公司CLO们位居公司要职,并成为公司董事会的必要成员,其所领导的法务部门也已从边缘部门提升为战略部门。在很多欧美国家的公司里,被誉为“企业守夜人”的CLO与CFO已经成为CEO的左膀右臂,地位显赫,如影随形,堪比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驾马车”。在欧美国家,要判断一家企业是否属于一家成熟的企业,最直接的办法就是看其是否设置了CLO及CLO的话语权如何。欧美国家在公司法务、公司律师、CLO制度方面长达百年的丰富实践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三)公司法务兴起的中国实践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我国法治环境日趋改善,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格局不断形成,民主决策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现代公司治理能力越来越强,党和国家、公司股东及管理者们也越来越重视公司法务的作用和价值。1997年,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首次将公司法务制度作为一项公司管理制度予以确定。2002年,国家经贸委联合几部委公开发布《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标志着中国正式确立了公司法务制度。2004年,国资委发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公司法务制度的概念和职责。进入社会主义新时代以来,中办、国办在2016年联合发文要求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2021年,国资委披露央企法务人数达3.2万人,比2015年增长60%,央企集团中有88家在董事会明确推进法治建设专门委员会,90家将依法治企要求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对我国经济社会中大量存在的民营企业而言,设立公司法务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趋势,也是民营企业及其管理者防范风险和稳健发展的内在驱动和行为自觉。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当下我们已经迎来一个公司法务大发展的黄金时代。

(四)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

公司法务人员配备齐全,岗位职责明确,那么公司法务会否取代社会律师?公司还需要社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吗?这显然引发了律师行业的忧虑和深思。对此,我们的观察和思考是,二者的相互替代性本身可能是个伪命题,当下谈论公司法务替代社会律师为时尚早。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程度不断提高,公司参与全球市场体系不断深入,我国公司所面临的国际、政治、经济以及独特的市场需求等外部环境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其基于国内法律和涉外法律所产生的促成交易和风险防范的诉求也与日俱增。显然,再庞大的法务部门也不能完全替代社会律师,特别是在公司遭遇重大诉讼、重大项目和重大危机时,外部专业资深社会律师的介入就显得尤为必要,他们在复杂投融资、重组并购项目、国际贸易救济、商事调解仲裁、出庭诉讼保全、刑事合规整改等事前事中事后的法律服务方面更有专长和牌照优势。毋庸讳言,社会律师与公司法务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在从事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为公司创造价值的过程中起着优势互补的重要作用。对社会律师而言,其真正的命题和考验是:社会律师应当如何通过自身的努力高效赋能公司法务,达成双赢的结果?

02

高效赋能四步曲

(一)建立信任:高效赋能的基本前提

首先,建立信任需要“了解你的客户”,同时也需要让“客户了解你”。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过程中,做好 “KYC(了解你的客户)”是首当其冲和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这一点很值得我们律师服务行业向金融服务行业学习。社会律师如果习惯于“被动式、响应式”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在客户提出需求后才被动地简单地搜集客户和项目相关信息,对客户和项目了解不够深入和全面,不仅难以为客户提供定制的法律解决方案,也谈不上主动挖掘客户需求提供增值法律服务。社会律师如果能够全方位深度搜集并研究客户所处行业的法律政策、监管规定、竞争态势,以及客户的发展愿景、经营战略、决策体系、组织架构、人才团队、商业模式、盈利来源、经营痛点、发展瓶颈、风险要点、涉诉案件、法律解决方案等信息,则一定会让公司法务对这类“比客户还懂客户”的社会律师另眼相看,为后续的信任建立以至于合作达成塑造良好的第一印象。

此外,信任也是双向的,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社会律师仅仅满足于“了解你的客户”还不够,还需要努力让“客户了解你”,了解作为潜在合作伙伴的社会律师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代表业绩、专业水准、职业品格、服务团队和律所平台,继而让公司法务和管理者信任你和接纳你,最终同意委托你及团队参与公司法务工作。唯有社会律师和公司法务二者相互了解、增进信任、彼此尊重,双方才有相互赋能的前提和基础,才能在共同为公司创造更多价值方面发生物理的和化学的反应。

其次,增进信任要求掌握“说话的艺术”。对以专业服务安身立命的社会律师来说,说话是一门技术,更是一门艺术,面对客户敢说、会说、能说,“能说会道”显得尤为重要。这里的“能说会道”显然不是令人生厌的信马由缰、不着边际和夸夸其谈,而是要追求高专业水准的表达效果。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以同理心进行有效沟通。社会律师在运用法律知识、工作技能和社会经验表达法律专业意见时,如何说得对、说得全、说得好、易接受、能落地、防风险、见效果,竭尽所能为客户负责,得到公司业务、法务部门和管理者的一致认可,考验着社会律师的情商、智商和法商,也是社会律师能否巧妙躲过来自公司有关部门为推卸失败项目责任而“天降大锅于斯人也”的关键所在。

再次,维持信任需要严守公司秘密。公司管理者通常可以完全信任公司法务,但是否可以完全信任社会律师估计大部分都心里没底。特别是涉及公司机密的事宜,比如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信息一旦泄露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将会非常大。因此,很多涉及保密的法律相关事务,公司更愿意让公司法务独立完成也就不难理解。很多社会律师为争取业务,不断向客户强调自己的职业道德和律师特权,却仍于事无补。这一看似无解的问题更加凸显了社会律师要严格保守客户秘密这一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因此可以说,保守秘密就是客户信任的生死线。

小结:对于公司管理者而言,社会律师表现如何往往取决于公司法务的评价,而评价的高低则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律师能否受聘获取服务公司的机会,信任恰是获得好评价的基础。社会律师和公司法务之间只有相互信任,才能更好地优势互补和协同增效,共同为公司创造价值。

(二)勤勉尽责:高效赋能的基本要求

首先,不犯低级错误是最为基本的要求。我们可以感同身受,法律职业者多少都是有些强迫症的。公司法务断不能容忍社会律师提交过来的文书意见中,语句不通或有多个错别字,亦或是存在其他低级错误,然后需要公司法务来善后。在公司法务眼中,社会律师犯低级错误的背后往往不是水平和能力的问题,放大来看是态度的问题,势必会严重影响到公司法务对社会律师的整体印象和判断。这种情形下的客户体验足够糟糕,所谓高效赋能根本无从谈起。

其次,及时响应是高效赋能的应有之义。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着落,急客户之所急,为客户负责,这是一个有着强烈客户服务意识的社会律师高效赋能公司法务的应有之义。如果公司法务交办社会律师的一件事情非常着急,而社会律师又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主动办理和及时回复,客户也许就选择了其他律师。如何做到以客户为中心,主动服务,及时响应,需要律师以及所在律所认真思考并付诸行动。律所应打造一套高标准、严要求和顺流程的质量管控体系以赋能律师,而律师也应严格按照律所的质控标准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以赋能公司法务。为此,社会律师的“产品意识”和“服务意识”需要并重,而法律服务产品的专业化、标准化/定制化、可视化、智能化至关重要,是值得社会律师借助和倚重的赋能“抓手”。

再次,善用法律科技是高效赋能的新时代要求。《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明确提出,要加强法治的科技和信息化保障,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全面建设“智慧法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新时代要求律所和律师要主动拥抱法律科技浪潮,加强咨询管理、合同管理、案件管理、合规管理等重点领域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实现上下贯通、全面覆盖,推动法律服务向智能化升级。社会律师在服务公司法务过程中,善用数字化技术不仅可以有效提升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而且借助AI还可以针对客户的商业交易和问题场景,以法律解决方案为核心建立有针对性的AI大数据和知识库,如进一步使之成为可以向客户交付的有价值的企业无形资产,则无疑是超出客户预期的高效赋能。

小结:勤勉尽责本质上是一个关乎“客户体验”的服务问题。极致的“客户体验”在法律服务领域的体现,一方面要求社会律师花心思深入了解、精准把握客户的需求,进而有效管理客户的预期,另一方面要求社会律师竭尽所能为客户追求并达到超出预期的服务效果。专业固然是社会律师的立身之本,但持续关注并提升“客户满意度”,经由产品优化叠加科技赋能,从过去的“以法律为中心”转变为“以客户为中心”,更是在日趋“内卷”的行业竞争压力之下,社会律师不得不采取的行为自觉。

(三)法商思维:让高效赋能成为可能

首先,什么是法商思维?法重规则和风险,商重创新和绩效,法商融合,公司经营方能“有所为有所不为”。相对而言,公司管理者更为熟悉的是企业的组织管理、竞争市场和商业风险,但认知不深的是公司治理、契约管理和法律风险。从法商管理的角度来回应以上现实可以实现公司更好地经营。法为商用,商以法谋,如何运用法律思维为公司创造最佳管理绩效,此应同为社会律师和公司法务的法律人所看重。简而言之,在法律思维中引入商业思维,二者融合即为“法商思维”。

其次,为什么要建立法商思维?社会律师与公司法务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谁能为公司创造更大价值的问题上,二者比拼的是谁更具有卓越的法商思维,谁能更好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如果社会律师在此能力上较公司法务没有表现得更为出色,或者没有与之形成互补,则其被公司法务取而代之将不再是危言耸听,反而是理所当然。一言以蔽之,社会律师唯有具备卓越的法商思维才能让赋能成为可能。相较于专业律师,具有法商思维的行业律师、产业律师已然成为更受欢迎、更有竞争力的新型律师。

再次,如何建立卓越的法商思维?虽说法律是一门“世俗”的学科,然而对大多数社会律师而言,卓越法商思维的建立仍非一日之功便可一蹴而就,需要在对真实复杂的商业环境持续观察、思考和实践的过程中反复训练,久久为功方可习得。社会律师应当躬身入局,真正去深入研究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痛点和难题,除了公司法务部门,还应熟悉公司其他部门人员甚至是公司的合作伙伴并与他们充分交流和沟通,切勿闭门造车,避免靠感觉和想象来揣测客户的诉求或想法,进而得出空中楼阁般不切实际的商业建议和法律意见。法律服务要以商业目标为导向,就某一项目在给出商业建议和法律意见前首先应弄清商业模式和商业目标,设计好利益相关者的交易结构,找到风险与收益并存的平衡点,把握成事的最合适的“度”,帮助客户合法合规促成交易的商业目标,从而体现出社会律师卓越的法商素养和专业能力。

小结:司法部近期发布了新数据,中国律师数量将在2025年达到75万人,法律服务行业发展进入超快车道,市场上将会越来越不缺没有卓越法商思维的社会律师。另一方面,随着公司法务专业性的强化和经验的积累,社会律师以前在公司非专业部门面前的神秘面纱如被揭开,坐地起价的好日子将一去不复返。于是在很多重大问题上,如果社会律师不具备卓越的法商思维,跟不上公司经营、管理和发展的思路和期待,则非常容易受到来自公司法务的挑战和责难,在公司法务面前就很难像以前一样蒙混过关,从而失去合作价值,所谓赋能无从谈起。

(四)创造价值:高效赋能的核心要义

创造价值是社会律师高效赋能公司法务的核心要义。从公司层面看,风险控制、竞争超越和经营增值三大要素构成了现代公司法务的核心商业价值。公司法务管理服务于公司的商业经营,其所有工作都应该围绕如何为公司经营保驾护航、为公司经营保值增值、为公司竞争超越作出贡献来设计和规划[3]。而进一步从超越公司到社会层面来看,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公司系统价值最大化、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公司法务理应追求的更为高阶的核心价值。社会律师作为公司法务的亲密战友,同样需要围绕创造上述核心价值展开工作。

首先,风险控制是高效赋能的首要价值。

风险是反映一家公司在未来时期内获得收入的不确定性、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公司必须控制风险、经营风险,才能获得超额收益。通俗地讲,风险就是不确定性,它可能来源于战略、信用、市场、法律、合规、运营、流动性、操作、声誉、信息安全等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法律风险是公司面临的最重要的风险类别之一。法律风险贯穿全面风险管理全流程和各领域,而且大多数的风险最后都会以纠纷和诉讼的方式出现,最终呈现出来的是法律风险。公司风险如控制得好,可以使未来不确定的收入变得确定,可以使未来可能遭受的损失不再发生,这就是在创造价值。我们常说的“合规创造价值”“风险管理也是生产力”便是这一核心商业价值的生动体现。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的过程中,公司法务是主导者或者是最为重要的参与方。为达成公司预期的风险管理目标,社会律师可以协同公司法务设置风险偏好体系,建设风险数据和系统,完善风险治理架构,培育风险文化,参与风险识别评估、风险计量监测、风险报告、风险应对与处置全流程管理,衡量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得失并作出理智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律师参与公司法务的风险控制要避免走向两个极端。一是要避免过分迁就公司商业目的实现,罔顾法律合规底线。一切不负担成本和风险的建议都没有意义,都是打酱油和摇旗呐喊。社会律师在为公司正式出具任何一个商业建议前,可以先设想这桩交易如果是自己掏出500万元来真金白银投资或融资,是仍然坚持己见还是可以再审慎检视?如果公司法务找到社会律师要商业建议和法律意见,社会律师能拍着胸口告诉客户如何“站着把钱给挣了”[4],那所谓的“赋能”就是真“赋能”。二是要避免商业建议“唯风险论”,否定意见之后没有任何可行的替代或优化方案。这在提示社会律师“关上一扇门”的同时,要善于“打开另一扇门”。要知道,风险管理不是要消灭风险,而是要管理风险。只要交易就会存在不确定性,每一份合同都是“戴着镣铐的舞蹈”。乐观地看,并不是每一个潜在的风险都会演变到不可收拾或对簿公堂的地步,没有必要过于畏惧风险。竭力地回避自己一方的风险,很可能会拒交易对手于千里之外。如果把公司比作一辆为到达既定目的地而不得不穿行于山海河湖之间的汽车,社会律师就要协同公司法务共同成为“桥两侧的栏杆”,而不能成为“桥头的门禁”。因为“桥头的门禁”会让车辆通行受阻,难达目的,而“桥两侧的栏杆”能为车辆行驶带来安全感,行稳致远。

其次,经营增值是高效赋能的现实价值。

一是直接创造利润实现经营增值。现实中,多数法务部门常被诟病为公司的“成本中心”,但也有些法务部门善于集成内外部专业能力来盘活公司的无形资源,华丽转身为公司的“利润中心”,从而实现经营增值。这一转变可以为社会律师赋能公司法务提供绝好的空间和机会,值得社会律师关注和努力。以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为例,一方面,社会律师可以敏锐的商业嗅觉和精湛的法律技术,帮助公司法务盘活公司拥有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并对外许可收费为公司创收,比如高通的QTL(技术许可)部门的收入在2000年到2019年的20年时间里累计高达811亿美元;另一方面,社会律师也可以帮助公司法务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为公司创收,比如华为公司诉三星公司专利权侵权责任纠纷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判决认定三星公司侵害华为公司专利权并赔偿华为公司8000多万元。

二是通过降本增效实现经营增值。经济行为是追逐利益的行为,降本增效是所有公司的共同愿望,是公司经营最为常用的管理抓手。复杂的公司经营拆解下来,就是要签好每一份具体的合同。一份优质的合同不仅省事,而且可以为一家公司节省大量的成本,而一份劣质的合同则可能是一家公司噩梦的开始,常常会给公司带来重大的损失。社会律师在参与公司商务谈判时可以运用各种商务谈判的技巧,有理有利有节地为客户争取最好的合同条款和最优惠的商务条件,帮助公司法务通过科学、专业、务实的合同谈判和合同管理,为公司降低经营成本,间接为公司创造效益和价值。

三是通过保护经营成果实现经营增值。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也是公平经济,还是法治经济,因此造就了公司之间花样繁多的竞争与反竞争手段,常见的就有商业秘密窃取与保护、知识产权侵犯与保护、垄断与反垄断、不正当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倾销与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等,跨国公司还常常利用单一或其中几种组合形成对外市场竞争或者保护自身利益的利器。从公司应对现实竞争的层面来看,社会律师可以帮助公司法务通过采取上述各种合法有效的法律手段和救济措施化危为机,一方面保护公司经营成果,另一方面打击行业竞争对手,进而巩固优势地位并重新划分市场,为公司争取商业先机,实现经营增值。

再次,竞争超越是高效赋能的理想价值。

从公司战略规划决策的层面来看,公司法务战略价值的提升越来越需要公司法务参与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决策。社会律师尽管在这方面的直接参与有限,但是也应竭尽所能地充当好公司法务的智囊和帮手。比如基于现状,公司可能在战略规划中有哪些违规?公司还有哪些问题会成为战略执行的可能障碍?该战略规划和执行可能会遭遇到哪些行业政策、法律规定方面的抑制因素?公司法务对上述问题是否有可行的整改方案和超前部署?如果社会律师能够帮助公司法务深刻影响公司战略规划和决策,让公司战略规划和决策披上法律保护的坚固铠甲和超前部署的腾飞翅膀,无疑将十分有助于公司相对于其同行的竞争超越。

从行业外部竞争环境的层面来看,社会律师可以赋能为客户及行业发展营造更好的外部环境。以商业争议解决为例,社会律师不能仅仅根据公司法务的指示处理纠纷,或者一味鼓动客户走诉讼程序去解决本可以有其他更优选择的纠纷,否则就会把自己沦为一个单纯的法律工具或者服务的提供者。真正赋能型的好律师,除了根据客户委托以多元化方式尽职处理好法律纠纷外,还要跳出纠纷去探究纠纷发生的前因后果,帮助客户精准识别风险,建立防范机制,防患于未然。对一些行业共性问题,社会律师还应该能够携手客户促进行业管理,积极推动行业立法和司法改善,为客户及行业发展营造更好的外部政策和法律环境。这样的赋能型律师势必会真正得到公司法务和管理者发自内心的认同和尊重,也势必会得到社会的认可。

最后,系统价值最大化是高效赋能的高阶价值。

从超越公司到社会层面来看,社会律师还可以赋能公司法务追求并实现公司系统价值最大化,共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商语境下的公司系统价值体系不是单指某一个主体的价值实现,而是指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即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等内部主体,以及债权人、消费者、国家和地方税收以及和社会各个外部主体不同价值形态的全面实现。它囊括了有形价值与无形价值、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短期价值与长期价值;既追求利润财富的创造,又注重社会责任的承担;既满足员工的物质需求,又促进劳资之间的和谐;既追求短期利润,又兼顾持续发展。

因此一个现代公司特别是具有公众性特征的公司,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实现基业长青,就要走出单一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或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的狭隘,追求多元的企业价值。在现代法治市场环境中,兼顾公司各利益相关者的价值实现,是现代公司既健康发展又造福社会的不二选择,也是党推进共同富裕奋斗目标下全社会的初心回归和共同期待。这就要求社会律师具有更为宏观的视野、更为宽广的心胸、更为悲悯的情怀、更为系统的方法论、更为护国利民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在赋能公司法务追求公司系统价值最大化的过程中有所担当、有所作为。

小结:按照公司不养闲人的商业逻辑,社会律师之所以成功受聘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成为公司法务紧密可靠的合作伙伴,一定是其专业服务、团队协作、律所平台能够为公司创造上述一种或者全部的价值。而竭尽所能为公司创造价值,绝对应当是社会律师高效赋能的核心要义和不二法门。

03

成事,成大事

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不管是社会律师还是公司法务,最终目标都是为了公司的发展利益走到了一起,他们的关系是合作远大于竞争。对社会律师而言,最好的法律服务是帮助客户实现持续的成功。社会律师通过运用卓越的法商思维高效赋能公司法务,二者相互信任、优势互补、强强联合、协同增效,共同致力于不断夯实提升法务部门在公司组织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地位,不断开创法务工作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独一无二的价值,努力形成法务工作得到公司管理者高度认可、深度依赖和鼎力支持的良好局面,社会律师也将会得到公司源源不断的业务机会,最后是双赢的结果。

冯唐在《成事》里面曾读曾国藩的名言“做事儿勇猛精进,处世间豁达恬淡”,并对此写过一句感悟:“手上有刀,心里有佛,脚下有闹市,心中有山水。”在此将其分享给致力于高效赋能公司法务的优秀律师同行们,希望我们都能在“内卷”时代的大浪潮中“成事”“成大事”。

注释 #

[1] 本文语境下“公司律师”与“公司法务”具有同一语义。

[2] 健君:《公司首席法务官》,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页。

[3] 郭建军:《公司首席法务官谈:公司法务的核心价值》,载《赛尼尔法务管理》微信公众号,2022年3月3日。

[4] 意为: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把钱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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