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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展业规范

 文俊企鹅 2022-06-08 发布于江苏

来源:点滴跨境

前言: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因其单据流、资金流、货物流不统一的固有特点,一直以来都是外汇违规的重灾区,也是监管部门检查和查处的重点对象。

外汇局最新出台的监管政策所体现出来的监管思路继续由“规则监管”向“原则监管”转变,这种转变一方面提高了商业银行审核业务的自主性,另一方面对商业银行的专业能力、展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应的,为了解决商业银行展业时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最新发布的《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规范(2021版)》对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展业指导也与时俱进地做出了积极调整,尤其是细化了单证审核的异常情况,囊括了实务中更多的业务场景,为银行甄别可疑业务提供了更好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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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年来处罚案例汇总

众所周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每年都会在官方网站发布数次银行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一方面通过大额罚款,警示部分试图采用各种方式实现资本非法外逃的企业;另一方面侧面的提示商业银行加强重点业务关注,加强业务审核,从根源上杜绝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从而实现遏制洗钱、打击外汇违法犯罪的目标,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

笔者对近些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官网公布的违规案例进行了简单的数据统计:

1、2021年:截至目前,外汇违规案例通报4次,其中涉及离岸转手两笔,罚款金额合计1278.83万,违规事实均为银行“未尽审核职责”违规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对外付汇业务。

2、2020年:外汇违规案例通报6次,未涉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

3、2019年:外汇违规案例通报2次,其中涉及离岸转手三笔,罚款金额合计256.02万元。违规事实分别为银行“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凭企业无效提单或重复单证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未按规定在同一银行网点办理转口贸易收付汇业务”等。

4、2018年:

外汇违规案例通报6次,每一次都涉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合计23笔,罚款金额合计7250.59万元。部分案例罗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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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7年:外汇违规案例涉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17笔,罚款金额合计5596.25万元。部分案例罗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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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6年:外汇违规案例通报中未涉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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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管政策,追根溯源

目前,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相关的现行有效政策主要包括两个外汇局监管文件和两个自律机制展业规范,具体如下:

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时,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和下列要求,审核相关交易单证:(一)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不存在涉嫌构造或利用虚假离岸转手买卖进行投机套利或转移资金等异常交易情况。(二)交易具有合理性、逻辑性。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对无法按此规定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直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自业务办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第二十条规定“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贸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规定“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不得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

第三十五条规定“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不得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审慎审核电子单证 ”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相关规定如下:

第五条规定“规范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管理。银行为企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时,应逐笔审核合同、发票、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

3、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发布的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第二部分第三节离岸转手买卖中的部分规定:银行应按照了解客户原则,加强对新从事离岸转手买卖的企业、异地企业的主体背景进行审核。

1.购付汇 -(1)汇款方式:

①《境外汇款申请书》;

②同一货物项下购销合同;

③发票;

④运输单据;

⑤对应收汇业务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先收后支);

⑥全套正本海运提单原件(提单转卖方式时提供)/境内仓单正本原件和海关签发的进境备案清单原件(境内仓单转卖方式时提供)/境外仓单正本原件(境外仓单转卖方式时提供)。

 2.离岸转手买卖收汇及资金结汇/划转:

应先进入待核查账户,转出结汇或划转时,应审核

①结汇/划转指令;

②对应付汇业务的支出申报单证(先支后收);

③同一货物项下购销合同;

④发票;

⑤运输单据;

⑥全套正本海运提单原件(提单转卖方式时提供)/境内仓单正本原件和海关签发的进境备案清单原件(境内仓单转卖方式时提供)/境外仓单正本原件(境外仓单转卖方式时提供)。

4、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发布的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原则之《货物贸易展业规范》(2021版):第四部分第四节审核材料:

1.付款(电汇)

(1)《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或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的电子付款指令;

(2)《境外汇款申请书》或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的电子付款指令;

(3)同一货物项下买、卖合同及对应发票;

(4)正本海运提单原件(提单转卖方式时提供)或其他运输单据/仓单正本原件(仓单转卖方式时提供,如为境内仓单转卖,还需提供进/出境备案清单或保税核注清单原件(如有));

(5)对应的收款业务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先收后支)。

2.付款(托收及信用证)

(1)《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或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的电子付款指令;

(2)《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的电子付款指令;

(3)托收及信用证项下单据及其他贸易背景材料(包括同一货物项下买卖合同及对应发票、正本海运提单原件(提单转卖方式时提供)或其他运输单据/仓单正本原件(仓单转卖方式时提供,如为境内仓单转卖,还需提供海关签发的进/出境备案清单或保税核注清单原件(如有));

(4)对应的收款业务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先收后支)。

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自2016年成立以来,先后两次发布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的展业规范,先后两次发布外汇业务相关的展业规范。这四次展业规范中均有提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但相对来讲每一次都有新的变化。尤其值得关注的是2021年6月15日发布的这次最新的《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规范》,在运输单据/货权凭证这一部分,增加了“其他运输单据”。较过往的展业规范,简单的六个字,增加了众多的现实业务场景。海运单(SEA WAY BILL )公路、铁路、内陆水运单据(ROAD, RAIL OR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 DOCUMENT)及部分租船提单(CHARTER PARTY BILL OF LADING)均非货权凭证,但实务中使用这几种运输单据的业务场景不在少数,因此,增加其他运输单据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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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分离岸转手买卖和转口贸易

很多时候,“离岸转手买卖”和“转口贸易”被业内人士拿来混用,这其中既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时也缺乏一定的严谨性。

混用的合理性解释来自于历史渊源:“离岸转手买卖”和“转口贸易”为同一个概念在不同阶段的两种表述方式,他们均来自于国际收支交易编码。2014年5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始启用2014版的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将旧版交易代码中的“211011转口贸易收入/支出”以及“211012转口贸易价差收入/支出”合并修订为“122010离岸转手买卖”,至此,后续监管文件中逐渐将“转口贸易”的说法转变成了“离岸转手买卖”。

混用的不严谨性来自于国内兴起的保税区转口贸易,即货物由供货方发货至中间商指定的保税区域(含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或保税仓),在保税区内实现物权交换。显然,这种保税区转口贸易模式不符合“离岸转手买卖”的标准定义,从申报的角度,其场景更多的适用于“121030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

因此,笔者认为实务中需要有效区分离岸转手买卖和转口贸易,才能更好的理解企业的各种转卖商业模式。基于这两种情况,笔者习惯性将第一种称为狭义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而将第二种称为广义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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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积极落实,展业原则

作为国际业务领域的烫手山芋,业务处理的关键是怎样判断一笔离岸转手买卖是否真实。总的来讲,就是严格落实展业三原则,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具体如何开展呢?我想至少有这么几个方面值得我们借鉴。

(一) 第一步:了解你的客户

“了解你的客户”的实施主体一般是商业银行的营销部门,营销部门应通过各种手段对客户开展全面的调查。至少包括:客户成立年限、主营业务、客户主要的上下游客户群体、开展离岸转手买卖的历史记录等等。

除此之外,还包括客户的守法自律情况,如是否存在违反或故意规避外汇监管、“三反”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记录;是否纳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是否属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B、C类企业;是否涉嫌大规模跨境投机套利活动等等。

经过调查,如果发现公司成立时间短、上下游客户为关联企业、上下游客户的注册资本偏小等情况,商业银行应该特别关注此类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需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审核力度,从而规避构造的虚假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

(二) 第二步:了解客户的业务

“了解客户的业务”的实施主体一般情况下也是商业银行的营销部门,营销部门至少了解以下信息:客户拟开展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是否在其主营业务之内,客户开展离岸转手买卖的真实原因及合理性等。开展调查前,调查人员主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如果客户正常经营数年后突然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其原因是什么。

2.离岸转手买卖的货物品种是否属于公司的主要经营的产品,透过公司的历史交易记录了解客户是否对该类商品所处领域有成熟的商业经验?

3.客户为何舍近取远,不直接从国内生产或采购相应商品出口至下游客户?生产国是否有特定的生产离岸转手买卖的货物品种的禀赋资源?如没有的话,需要考虑关税问题:进口国与出口国之间的关税、进口国与第三方国家之间的关税、出口国与第三方国家的关税,同时考试第三方国家与出口国的人力成本。

4.商品的定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高买低卖等不符合正常商业习惯的情况?

5.当前的境内外汇率差、利率差是否对企业构成重大吸引力,进一步了解客户对汇率差、利率差的敏感性。

经过上述两个阶段的调查,营销条线应对客户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和认识,在此基础上对拟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真实性进行判断,即可排除大部分的虚假离岸转手买卖。

(三)通过商业单据进一步判断业务的真实性

该步骤的实施主体一般情况下是商业银行的营销条线与专业的单证部门一起完成。

主要应从单据流、资金流、货物流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审核。

1.单据流

商业单据作为银行单证部门重点审核的材料,其内容包罗万象,具体审核何种单据主要依据具体业务的复杂程度,由银行自身作出判断。下面,笔者根据供应链的思路探讨货物流转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类单据。

(1)订单。订单在整个供应链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单据,国际惯例上,订单被视为国际贸易供应链金融的第一个触发事件。

(2)发票和合同。国际贸易中,进口商向出口商提示订单后,如果出口商同意订单上的条款,一般情况下会签订贸易合同以及出具商业发票。贸易合同、商业发票与订单上的记载内容基本一致,无非约束的内容更加详细,更加具体。同样的,离岸转手买卖对应的发票和贸易合同也应该至少包括两个:中间商与上游客户的发票和合同、中间商与下游客户的发票和合同。重点审核的内容与订单基本一致。

(3)出口商可以提供的其他单据:箱单、产地证、运输前验收证明、检验检疫证明、保险单、出口国的报关单等等。

(4)进口商可以提供的其他单据:进口报关单、货物收据或入库凭证。

2.资金流

银行可以调取客户过往的业务流水,一笔离岸转手买卖必然对应资金的一入一出两个方向,而且时间间隔应该合理(依据货权的转移时间),国家外汇管理局也非常重视收支时间间隔的问题。

3.货物流

根据供应链的思路探讨货物流转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类单据时,运输单据是必然存在且非常重要的业务单据。国际贸易中,不论货物采用海运还是空运、陆运,总是会有相应的运输单据,包括但不限于:多式或联合运单、海运提单、不可转让的海运单、租船提单、空运单据、公路单据、铁路单据、内陆水运单据。

运输单据是承运人收到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出口商的证明文件,它是交接货物、处理索赔与理赔以及向银行结算货款或进行议付的重要凭证。

运输单据尤其是代表物权的提单和仓单备受监管和商业银行的普遍重视。需要读者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运输单据均具有物权凭证的属性,常见的具有物权凭证属性的运输单据为海运提单(BILLS OF LADING)。

另一个层面的认识是,并非所有的物权凭证都可以转让,或者说,常见的海运提单并不必然可以通过背书实现货物所有权的转让。

海运提单是否可流通转让主要取决于提单收货人(CONSIGNEE)的表述方式,此处我们不再展开说明,有兴趣的读者可以查看UCP600和ISBP 745等国际惯例。

此类单据之所以如此重要,其原因可归结于信息可查性。即运输单据上的记载信息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进行查询,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确定贸易的真实性。目前,业内主要使用的查询渠道包括两个:船讯网和船运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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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总结

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审核难点即真伪判断,如何判断真伪,首先就需要了解客户,

搞清楚客户为何做离岸转手买卖业务?

目的何在?

其次需要理解客户的商业模式,是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再次就是单据审核,其中运输单据极为重要,其重要的原因就是可查性,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查询运输单据上的各种要素,从而实现单据与单据之间的比对,从侧面证明业务背景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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