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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塞斯论边际效用法则

 hercules028 2022-06-08 发布于四川

行动划分类别,行动也划分等级;最初,它只知道那些序数,而不知道那些基数。但是,行动者必须调整其行为以求适应的这个外在世界是一个具有数量之确定性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数量关系。如果不是这样,倘若一定数量的东西就可以提供无限数量的服务,那么,这样的东西将永远不会是稀缺的,也不可能被当作为手段来处理。

行动者是把事物作为消除他的不适之手段来评估的。从自然科学的视角来看,各种导致人的需求得到满足的事情都是迥然不同地呈现出来。行动者在这些事情中看到的只是同一种东西之多一点儿还是少一点儿。在评估各种截然不同的满足状态与获得这些满足的手段时,人会把所有事物都排列在一个等级表中,并且在这些事物中只看到其与他自身的满足之增加的相关性。来源于食物的满足与来源于对一件艺术品之享受的满足都是——在行动者的判断中——一种更为迫切的或不太迫切的需要;评估与行动把它们放在将什么是更强烈地想要得到的和什么是不太强烈地想要得到的排列起来的一个等级表中。对行动者而言,除了与其自身的福祉有关的相关性与迫切性之不同程度外,根本就不存在任何东西。

数量和质量都是外在世界的范畴。它们只能间接地取得对于行动的重要性与意义。因为每一件事物都只能产生有限的效果,有些事物就会被认为是稀缺的和被作为手段来对待。因为事物能够产生的效果都是不同的,行动者就会区分这些事物的不同种类。因为同样的数量与质量之手段往往总是会产生同样数量的某种同样质量之效果,行动并不分辨同质性手段之具体与确定的数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会赋予同质性手段的一种供给之各个部分以相同的价值。每一个部分都是单独评估的。对每一个部分来说,它自身在价值等级表上的排位都是指定的。但是,这些排位的顺序在同样量级的各个部分中间是可以随意变换位置的。

如果行动者必须要在不同种类的两个或者更多的手段中间做出抉择,那么,他就会给它们之中的每一种手段之个体性的部分都划分等级。他会指定给每一个部分以其特定的排位。在这样做的时候,他不需要指定给同样的那些手段之各个部分以马上就互相排好的排位之顺序。

通过价值评估而对排位之顺序的指定只有在行动中和通过行动才能完成。指定给某个单独的排位之顺序的那些部分有多大,取决于人在每一种情况下行动之个体性的与独特的那些条件。行动并不探讨它用一种抽象的学术方法对其评估的那些物理学或形而上学意义上的单位;行动总是在面对它要在其中间选择的那些备选方案之取舍。选择一定总是在确定数量的手段中间做出的。把能够成为这种决定之对象的最小数量称为一个单位是可以允许的。但是,一个人必须警惕其自身在假设上的错误,即假设对这些单位之总和的价值评估来源于这些单位的价值评估,或者用它来代表赋予给这些单位之价值评估的总和(这里的“它”是指对这些单位之总和的价值评估——译者注)。

假设一个人有五个单位的商品a和三个单位的商品b。他赋予给商品a的那些单位的排位顺序为1、2、4、7和8,赋予给商品b的那些单位的排位顺序为3、5和6。这意味着:如果他必须在两个单位的a和两个单位的b中间选择,那么,他会更愿意失去两个单位的a而不是两个单位的b。但是,如果他必须在三个单位的a和两个单位的b中间选择,他会更愿意失去两个单位的b而不是三个单位的a。在评估若干个单位组成的混合体时,重要的总是和只有作为一个整体的这一混合体的效用——也就是说,福祉的增加取决于它,或者同样地,它的失去必定导致福祉的减少。根本就不会涉及那些算术过程,既不能相加,也不能相乘;有的只是对效用的价值评估,而这种效用取决于对所涉及的部分、混合体或供给之占有。

在这种语境下,效用只是意味着:与所感受到的不适之消除有关的因果关联性。行动者认为,一种东西所能提供的那些服务都是易于增进其自身福祉的,并把这个称为与这种东西有关的效用。对行动学来说,“效用”这个词等同于赋予给一种东西的重要性,之所以赋予其重要性乃是因为相信它能够消除不适。行动学意义上的效用概念(在早期的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的术语中的主观使用价值)必须明显地区别于技术性的效用概念(在同样的这些经济学家的术语中的客观使用价值)。在客观意义上的使用价值是一件东西与它有能力带来的效果之间的关系。人们在使用诸如煤炭的“发热值”与“发热能力”这样的一些术语时所指的是客观使用价值。主观使用价值不总是基于真实存在的客观使用价值。有些东西被赋予主观使用价值是因为人们错误地相信它们具有带来预期效果的能力。另一方面,有些东西能够产生预期效果但却没有被赋予使用价值,因为人们对这种事实是不了解的。

让我们看一看在卡尔·门格尔、威廉·斯坦利·杰文斯和莱昂·瓦尔拉斯详细阐述现代价值理论之前夕所流行的经济思想之状况。任何想要构建一个关于价值与价格的基本理论的人都必须首先想到效用。确实,没有什么东西比假设事物是按照它们的效用来评估价值更合理的了。但是,接下来一个难题就会出现:它呈现给老一辈经济学家们的是一个他们没有能够解决的问题。他们观察到:其“效用”较大的东西的价值评估会低于较小效用的其他东西的价值评估。铁不如黄金受到赏识。这种事实看上去似乎同基于效用与使用价值之概念的那种价值与价格理论是不一致的。经济学家认为他们必须放弃这样的一种理论并试图用其他理论来解释价值与市场交换的那些现象。

只是到了后来,经济学家们发现这个貌似真实的悖论是对所涉及问题的一种糟糕阐述的结果。导致市场交换率形成的那些价值评估与选择并不是在黄金与铁之间做抉择。行动者并不处于他必须要在全部的黄金与全部的铁之间选择的位置上。他是在一定的条件下于一定的时间与地点在严格限定数量的黄金和严格限定数量的铁之间选择。他在100盎司的黄金与100吨的铁之间选择的决定根本就不取决于如果他在全部的黄金与全部的铁之间选择的这种完全不可能发生的情况下他将做出的决定。对他的实际选择来说,唯一重要的是:在现有的条件下,他认为100盎司的黄金所能给予他的直接或间接的满足究竟是大于还是小于他能够从100吨的铁那里得到的直接或间接的满足。他没有表达关于黄金的和铁的“绝对的”价值的一种学术性的或哲学上的判断;他没有确定对人类而言到底是黄金更重要还是铁更重要;他没有以作为有关历史哲学或伦理原则的那些书籍之作者的身份在高谈阔论。他只是在他不能同时拥有的两种满足之间选择。

偏好、舍弃以及由它们导致的选择和决定都不是有关测量的行动。行动并不测量效用或价值;它是在各种备选方案之间进行选择。并不存在关于总效用或总价值的抽象问题。不存在这样的推理操作:即能够从对事物之确定的数量或者数目的价值评估推导出关于较大或较小的数量或者数目之价值的结论。如果只是知道某种供给的各部分的价值,那么,并没有计算该供给之总价值的手段。如果只是知道某种供给之总供给的价值,那么,并没有确定该供给的一个部分之价值的手段。在价值和价值评估的领域中不存在算术运算;根本就不存在一种关于价值的计算这样的东西。对两种东西之总存量的价值评估可能不同于对这些存量之各个部分的价值评估。一个拥有七头牛和七匹马的与世隔绝之人可能会认为一匹马比一头牛的价值更高;在面对两者择其一的选择时,他可能更愿意放弃一头牛而不是一匹马。但是,在同一时间的同一个人,当他面对要在其全部的马匹之供给和全部的牛之供给之间选择其中一个的时候,可能会更愿意保留那些牛而放弃那些马。如果不是运用于人们于其中必须要在那些总供给之间选择的情况,那么,总效用和总价值的概念就都是毫无意义的。只有在人类或人类中的一个独立部分于其中必须要在所有可得到的黄金和所有可得到的铁之间选择的情况下,黄金本身和铁本身是否更有用与更有价值的问题才是合乎理性的。

价值判断只涉及与选择的具体行动有关的供给。根据定义,供给总是由那些同质性的部分组成的,其中的每一个部分都能提供与任何其他部分相同的服务,并且是可以替代任何其他部分的。因此,选择哪一个特定的部分构成其对象对于选择的行动而言都是无关紧要的。如果提出放弃其中一个的问题,那么,可得到的供给存量的所有部分——所有单位——都被认为是同样地有用和有价值的。如果供给因为损失一个单位而减少,那么,行动者就必须重新决定如何来使用剩余存量的各个单位。显然,较小的存量并不能提供较大的存量所能提供的所有服务。在这种新的部署下,各种单位的使用将不再提供的那种用途是行动者眼中的在他之前指派给更大一些的存量之各种单位的所有那些用途当中最不迫切的用途。他从用于这种用途的一个单位之使用中所获得的满足是在更大一些的存量之单位所提供给他的满足中最小的。如果放弃总存量中的一个单位的问题将出现的话,那么,他必须决定的只是这种边际满足的价值。当面对要赋予给一种同质性的供给之一个单位以价值的这种问题时,行动者是根据他为整个供给的那些单位所安排的那个最不重要的用途之价值做决定的;他是根据边际效用做决定的。

如果一个人面对的是放弃其a供给的一个单位或者放弃其b供给的一个单位的这种二中选一的选择,那么,他不会在其a的总存量之总价值与其b的总存量之总价值之间进行比较。他会在a的边际价值与b的边际价值之间进行比较。尽管他对a的总供给的价值评估可能高于对b的总供给的价值评估,但是,b的边际价值却可能高于a的边际价值。

同样的推理,对于任何商品通过获得某个额外的确定数量的单位来增加其可得到的供给这样的问题,都是适用的。

关于对这些事实的描述,经济学并不需要使用心理学的术语。它也不需要诉诸心理学的推理和论据来证明它们。如果我们说所选择的行动并不依赖于赋予给需要之整个类别的价值,而是依赖于赋予给所讨论的那些具体需要的价值,无论它们可能被归于哪个类别,那么,我们并没有给我们的知识添加任何东西,没有将其追溯到某些更知名或更一般的知识。这种谈论需要之类别的方式,只有在我们回忆所谓的价值悖论在经济思想史中所扮演的角色时,才会变得可以理解。卡尔·门格尔和庞巴维克不得不使用“需要的类别”这一术语,为的是反驳那些因为“营养的需要”之类别比“奢华的衣服”之类别更重要而认为面包比丝绸更有价值的人所提出的反对意见。如今,“需要的类别”这个概念完全是多余的。它对行动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进而对价值理论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此外,它很容易导致错误和混乱。概念的构建与分类都是心智工具;它们只有在利用它们的那些理论之语境下才获得内涵与意义。将各种需要归入“需要的类别”以确立这样的分类对于价值理论来说无论如何都没有裨益是荒谬的。

边际效用与边际价值递减的法则是和戈森的需要饱和定律(戈森第一定律)没有关系的。在处理边际效用时,我们既不探讨感官上的享受,也不探讨饱和状态和饱足程度。我们在创建下面的定义时没有超越行动学之推理的范围:如果某个人拥有某种同质性的供给的n个单位,他就会创造出其中的一个单位的使用;但是,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果他的供给只有n-1个单位,他就不会创造出这种使用。这样,我们把某种同质性的供给之一个单位的使用称作为最不迫切的使用或称之为边际使用,进而把从这种使用中得到的效用称之为边际效用。为了获得这种知识,我们并不需要任何生理学的或者心理学的经验、知识或推理。这是从我们的假设中必然会得出的结论,我们的假设是:(1)人们会行动(选择);(2)在第一种情况下,行动者有某种同质性供给的n个单位;(3)在第二种情况下,他有某种同质性供给的n-1个单位。在这些条件下,任何其他结果都是不可想象的。我们的陈述是形式化的和先验性的,它也不依赖于任何经验。

只有两种选择的余地。在促使一个人行动的那种感觉到的不适和于其中不再可能有任何行动的状态(无论是因为完全满足的状态达到了还是因为人无法进一步改善其状况)之间,要么有中间阶段,要么没有中间阶段。在第二种情况下,只可能有一个行动;一旦这个行动完成了,于其中不可能有进一步的行动之状态就达到了。这显然是与我们认为有行动的假设不相容的;这种情况将不再隐含在行动的范畴中预先假定的一般条件。留下来的只有第一种情况。但另一方面,在逐渐地接近于其中不再可能有任何行动的那种状态的过程中,有各种不同的程度。因此,边际效用法则已经隐含在行动的范畴之中。它只不过是将“提供更多满足的东西要比提供较小满足的东西更受欢迎”这种陈述的反着来说。如果可得到的供给从n-1个单位增加到n个单位,那么,这个增量只用于一种需要的消除,即和在所有那些通过n-1个单位的供给之手段能够消除的需要中的最不迫切或最不痛苦的需要相比的那种更不迫切或更不痛苦的需要。

边际效用法则不涉及客观使用价值,而只是涉及主观使用价值。它并不探讨通常会产生某一确定结果的那些事物之物理的或化学的功能,而是探讨它们与一个人之福祉的相关性,而这种福祉是一个人在其事务之明显的短暂瞬间状态下他自己所看到的。它起初并不探讨事物的价值,而是探讨一个人期望从它们身上所得到的服务之价值。

如果我们相信边际效用是关于那些事物和它们的客观使用价值的话,那么,我们将被迫假设:边际效用既可以随着可得到的单位之数量的增加而增加,也可以随着可得到的单位之数量的增加而减少。可能会发生的情况是:某一财货a的一个确定的最小数量——n个单位——的使用可以提供被认为要比期望从某一财货b的一个单位所得到的服务更有价值的满足。但是,如果可利用的a的供给少于n,那么,a就只能被用于另一种被认为要比b的服务更少价值的服务。接下来,a的数量从n-1个单位增加到n个单位将会导致赋予给a的一个单位的价值之增加。100根原木的拥有者可能会建造一个防雨比一件雨衣更好的小屋。但是,如果可利用的原木少于30根,那么,他就只能将它们用于搭一个防备土壤潮湿的床铺。作为95根原木的拥有者,他会准备为多得到5根原木而放弃雨衣。作为10根原木的拥有者,他将不会为10根原木而放弃雨衣。一个积蓄达到100美元的人可能不愿意为200美元的报酬而从事某项工作。但是,如果他的积蓄达到2000美元,并且他非常渴望获得不可能以低于2100美元的价格购买的一种不可分割的财货,那么,他就会准备为了这100美元而从事这项工作。所有的这一切都与正确地陈述的边际效用法则完全一致,即:根据边际效用法则,价值取决于预期的那些服务之效用。根本就不可能存在边际效用递增法则这样的东西。

边际效用法则既不可以同伯努利的测命理学说相混淆,也不可以同韦伯-费希纳定律相混淆。伯努利之贡献的基础是众所周知且从未引起争议的一些事实,即人们都渴望在满足较不迫切的需要之前先满足更为迫切的需要,并且富人有可能比穷人更好地满足他的需要。但是,伯努利从这些自明之理中得出的那些推论全都是错误的。他提出了一种运用数学的理论,即满足的增加会随着一个人的总财富增加而减少。他的说法是:一般说来,对于一个其收入为5000达克特的人来说的一个达克特之重要性可能不超过半个达克特对于一个收入为2500达克特的人来说的重要性,这是很有可能的,但它只是一种空想并不靠谱。让我们先搁置这样的反对意见,即:对于不同人的那些价值评估,除了完全是武断随意的比较之外,根本就没有对它们进行比较的方法。伯努利的方法,对于有不同数额之收入的同一个人的价值评估来说,同样也是不合适的。他并没有看到对所讨论的这个案例能够说的全部就是:随着收入的增加,每一个新的增量都被用于满足一种所感觉到的并不那么迫切的需要,而不是用于满足在这个增量发生之前已经得到满足的那个所感觉到的最不迫切的需要。他没有看到:在价值评估、选择与行动中,根本就没有测量,也没有相等的确立,而只有划分等级,也就是显示偏好什么和舍弃什么。因此,无论是伯努利,还是那些采用其推理之模式的数学家与经济学家,都不可能成功地解决价值悖论问题。

内在于将韦伯-费希纳的心理物理学定律与主观价值论混淆起来的那些错误已经受到马克斯·韦伯的抨击。确实,马克斯·韦伯对经济学并不够熟悉,而且深受历史主义的影响,以至于不能正确地洞察经济思想的那些基本原理。但是,灵巧的直觉却给他提供了一种通往正确的答案之途径的暗示。他断言,边际效用理论“不是用心理学的方法证实的,而宁可说是——如果要使用一个认识论上的术语来说的话——实用主义的,也就是说,它是关于’目的’与’手段’这两个范畴的运用”。

如果一个人想要通过服用一定数量的药物来消除某个病理上的症状,那么,加倍的服用将不会带来更好的效果。除了合适的剂量即最佳的剂量之外,多余的剂量要么是根本没有效果要么是会产生有害的结果。所有的各种满足都同样是如此,尽管通常只有大剂量的使用才可能达到最佳效果,并且进一步的增加剂量会产生有害结果的那个点通常是离得远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们的世界是一个存在因果关系的世界,是一个在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数量关系的世界。一个人想要消除因居住在温度为华氏35度的房间所带来的不适,他的目标会瞄准把房间的温度加热到华氏65度或70度。他不会瞄准华氏180度或300度的温度,这与韦伯-费希纳定律没有任何关系。这两者都与心理学没有任何关系。心理学为解释这一事实所能够做的全部就是确立一个终极给定,即人们通常更喜欢保全生命与健康而不是死亡和疾病。对行动学而言,重要的只是行动者要在两者或两者以上的备选方案中进行选择的这一事实。人是处于十字路口的境地,他必须并且确实是在做选择,因为——除了其他条件外——他是生活在一个数量的世界而不是一个没有数量的世界,一个没有数量的世界对人心来说甚至是难以想象的。

边际效用与韦伯-费希纳定律的混淆,源自于只看到获得满足的手段而不看满足本身这个错误。如果满足被考虑到了,那么,就不会采用通过参考刺激强度的连续增加之感觉的强度降低来解释对室内气温之欲望的配置情况,而这是一种荒谬的想法。普通人并不想要把他的卧室之温度提高到华氏120度,这与对气温之感觉的强度并没有任何关联。一个人不会像其他正常人一样或像他自己可能会做的那样给他的房间加热到同样的温度,如果他不是更在意要购买一套新西装或更在意去看贝多芬交响乐的演出的话,这是不能用自然科学的那些方法来解释的。运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客观和开放地处理的都只是有关客观使用价值的那些问题;对于行动者来说,对客观使用价值的价值评估是另外一回事。(亦方重译自米塞斯《人的行动》第七章第一节“边际效用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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