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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卡盗刷

 宗联 2022-06-09 发布于重庆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2-06-08 09:22·韩城市人民检察院官方账号

乌鲁木齐,马某突然收到银行短信,显示其借记卡在国外通过POS机消费12354.53元,赶紧到附近银行ATM机取款100元,并将剩余的567元转到微信。事后以银行存在过错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银行赔偿损失,法院这样判决。(来源: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

马某在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一直自己持有使用。事发凌晨3点,马某突然收到银行发来的一条短信,显示马某的银行卡在洛杉矶通过POS机消费了12354.53元。

熟睡中马某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可能遇到了盗刷,于是,迅速到附近ATM机取了100元,将剩余的567元转到微信上。随后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给其出具了报案回执。

事后,马某以其银行卡遭遇盗刷,银行存在过错为由,请求银行赔偿,遭拒后,起诉到法院,理由为:银行卡一直在他身上,不存在人卡分离,且盗刷行为发生在国外,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银行对此辩解道:

第一、马某开户时的签名和后续大额取款时的签名不一致,说明马某银行卡密码存在泄露,不排除熟人取款的可能;

第二、目前该案刑事案件正在审理当中,根据先刑后民的要求,刑事案件尚未侦查终结,民事案件法院不能受理;

第三、银行卡即使被真的盗刷,也是由于马某泄露密码所致,银行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马某在银行开户存款后,双方就形成了合法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就有义务保障客户存款安全;

第二、根据现有证据,马某的银行卡在国外被盗刷时,银行卡还在马某身上,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先刑后民”原则适用条件是在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刑事案件尚未审结。

具体到本案,马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借记卡在其手中时,卡内金额被盗。因此,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马某有权银行主张违约责任,而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第四、银行辩称马某存在密码泄露的过错,但是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银行不能提供证据,自然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马某损失12,354.53元,银行不服,提出上诉,但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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