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MFP)制度於2000年實施以來,「強積金對沖」機制一直沿用至今,所謂「對沖」,即法例允許僱主解僱員工時,在強積金戶口中的僱主供款部分,提取其累算權益來抵銷須付的遣散費(Severance Payment)或長期服務金(Long Service Payment)。不過,今年年初,政府已落實取消強積金對沖方案內容,並指望於本屆政府任期內,獲立法會賦權法例,預期在2024年可正式推行。新方案下,僱主以及為公司勞資雙方把關的HR,可如何計算應付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當中又有甚麼相關細節,需要打醒精神?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有指定計法根據勞工處《僱傭條例》指引,合乎以下資格的受解僱員工,也能領取遣散費或者長期服務金補償。 領取遣散費資格在連續性合約下,受僱不少於24個月,並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條件: ・因裁員而遭解僱 ・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因裁員而不再獲續約。 ・遭停工 領取長期服務金資格在連續性合約下,受僱不少於5年,並且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條件: ・因裁員而遭解僱,而並非因為犯了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 ・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期滿後,不獲續約。 ・在職期間死亡 ・因健康理由而辭職 ・65歲或以上,因年老而辭職。
至於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款項計算方式如下: 月薪僱員:計算方式:(僱員最後一個月的工資x 2/3)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註:工資上限為HK$22,500,即是,就算僱員月薪3萬,在計算遣散費時,只會是:($22,500 x 2/3) x 年資 日薪或件薪僱員:計算方式:(僱員最後工作的30個正常工作日中,由僱員選任何18天工資)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不論是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僱員可得的款額,也有上限,最高金額為HK$390,000。 「累算權益」多寡可影響對沖在現行的「強積金對沖」機制下,僱主如因裁員或結業,須向僱員作出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補償時,是可以從其強積金供款的累算權益之中,提取款項,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這筆數。所謂「累算權益」,是僱主每月將僱員入息的5%,或HK$1,500「封頂」上限,放入強積金帳戶後,連本金及投資回報累積而來的金額。 假如僱主部分的累算權益是高於應付的遺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僱主是不用就上述補償作額外支出,亦即俗稱的強積金「對沖」,能以這些累算權益來抵銷遺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但如累算權益是低於遺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就要付上差額。 強積金「對沖」例子:情況1:累算權益(僱主部分)高於遺散費/長期服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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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費 | 強積金僱主供款累算權益 | 僱主須支付的遣散費金額 | 強積金僱主供款戶口結餘 | |
首4年受僱期
(可對沖) |
HK$15,000 x 2/3 x 4
= HK$40,000 |
HK$36,000 | HK$4,000差額 | HK$0 |
劃線後1年受僱期
(不可對沖) |
HK$15,000 x 2/3 x 1
= HK$10,000 |
HK$9,000 | HK$5,000
(新制下,另一半金額由政府補貼) |
HK$9,000 (僱員要存至65歲方可領取) |
以上例子說明,僱員A於劃線1年後被裁員,資方仍可動用劃線前累積的僱主累算權益支付遣散費;至於劃線後1年的HK$10,000遣散費,僱主可獲政府設立的過渡基金,補貼一半金額,即實質只需額外支付HK$5,000。
新方案下,計算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工資比率及上限,維持不變,分別為月薪的三分之二,及上限39萬元。但新制規定,僱主要額外為僱員在新設的專項儲蓄戶口,按僱員每月收入的1%,作出供款,以便為日後的潛在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巨額,早作儲備。
新舊制到底有何主要分別?從以下列表,一目了然。
現有強積金對沖機制 | 強積金對沖(新)方案 | |
僱主供款累算權益 | HK$37,800 | HK$37,800 |
僱主須支付僱員遣散費 | HK$40,000 | HK$40,000 |
可抵銷(對沖)金額 | HK$37,800 | HK$0 |
僱主的專項儲蓄戶口 | 無 | 1% |
對沖後,僱主須額外支付 | HK$2,200 | HK$0 |
僱員B最後可得 | HK$40,000 | HK$77,800 |
上述例子,是假設:僱員B月入HK$20,000,年資3年,勞資雙方每月各供款HK$1,000,如強積金戶口在過去3年的投資回報率為5%,則僱主及僱員的總累算權益亦分別為HK$37,800,而得出以上計算結果。
取消強積金對沖方案雖然立法需時,但作為僱主,任何時候也應未雨綢繆,對新機制早作了解。
資料來源:勞工處、積金局、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香港職工會聯盟
撰文: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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