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开始 船用油水分离处理装置作为船舶防污染的关键设备,对于保护海洋环境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船舶安全检查人员要重视对该装置的检查,防止船舶因为油水分离处理装置故障导致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本期栏目旨在通过典型案例解读,推动各方观点趋于一致。 ![]() 供稿:辽宁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专家组 本期主笔:王冠 核稿:徐翰华 案例一:船舶概况 ![]() 01 检查情况:船舶安全检查员对靠泊在码头的T轮实施FSC检查。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油水分离器设置非法旁通管路,会导致未经处理的污油水直接从旁通管路排放入海。因此开具缺陷:机舱油水分离器设有旁通管路。 缺陷纠正情况:船方拆除旁通管路,按照油水分离处理装置管路布置图恢复原貌。 案例二:船舶概况 ![]() 02 检查情况:船舶安全检查员对靠泊在码头的J轮进行FSC检查时发现,油水分离过滤装置与舷外排放控制电磁阀联动出现故障,当浓度指示超过15PPM时,报警正常响起,但经延时后舷外排放控制电磁阀无动作。因此开具缺陷:机舱油水分离器舷外排放控制电磁阀故障。 缺陷纠正情况:船方更换舷外排放控制电磁阀。 以上案例中的缺陷均涉及到油水分离处理装置,这些缺陷将会导致污油水超标排放入海或是油水分离器无法工作,严重危及海洋环境,将会直接导致船舶被滞留。 一、油水分离器在船舶防污染中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海上运输量逐年增加,船队的发展以及船舶数量及尺度的相应增加,船舶对海洋的污染威胁日趋严重。船舶油水分离器作为船舶主要的防污染设备之一,在减轻船舶对海洋污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油水分离器及相关设备的工作状态是FSC检查官在船舶安全检查中的必查项目,但对船舶污染设备的检查是手段而不是目的。防止船舶对水域造成污染需要船公司、船员、检验部门和海事部门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分析近几年的滞留案例和行政处罚,很多船舶因油水分离器存在缺陷或是排放超标而导致滞留或处罚,并且有些缺陷纠正非常不便,需要进坞修理,对船舶的营运也会带来影响。 二、法定依据解读及缺陷分析 案例一中M轮是2012年5月1日安放龙骨的散货船,案例二中J轮是2013年7月1日安放龙骨的散货船,均适用于2011年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5篇第2章第2.5.3条的规定及MEPC.107(49)决议:凡400总吨及以上船舶应装设有油水分离装置,10000总吨及以上船舶还应装有15PPM报警器及超标时自动停止含油混合物排放的装置,并且给送到15PPM舱底水分离器的泵的排量不应超过15PPM舱底水分离器额定工作能力的110%,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响应时间要求由以前的不超过20S减少到不超过5S。 分析案例一中油水分离器的结构布置,舱底污油水会通过设置的旁通管路排出到直接通往舷外的管路,按照《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范2011》第5篇第2章第2.5.3条的规定:应保证通过该系统排放入海的含油混合物的含油量应不超过15PPM。显然本案中油水分离器通过旁通管路直接排放入海,导致污染辖区水域海洋环境。因此,船舶不允许设置任何旁通油水分离器而直通舷外的排放管线,设置易于连接移动式管线或橡皮管的非固定直接排放装置也是不允许的。但是,如果旨在对油水分离器进行运行检验,可在舷外排放管设置与污水泵排出端没有任何管路连接的岐管。 分析案例二中油水分离器电磁阀故障这一缺陷,当油份计浓度已超过15PPM,但电磁阀未动作,依旧联通舷外排出管路,会使超标含油混合物排出舷外,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按照《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范2011》第5篇第2章第2.5.3条的规定:应保证通过该系统排放入海的含油混合物的含油量应不超过15PPM。 三、行业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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