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虎哥说志愿61:志愿服务,还是“知愿服务”?

 乐康居 2022-06-10 发布于海南

【虎哥说】虎哥从事志愿服务23年,对于该如何解释“志愿服务”与“自愿”、“志愿”的差别,也常常难以自圆其说。更重要的是,作为一名即是志愿者,又是志愿服务工作者,同时也算志愿服务研究者的我,在参与一些政策或标准制订过程中,也常常在一种摇摆状态,或者难以说服别人,总感觉出台的东西难以兼顾各方的诉求,顾此失彼,也就无从科学性而言。

       经过长期思考,特别是不小心开始从道德哲学角度,从人性行为角度研究志愿服务后,有了一种豁然开朗的感觉。

       好东西要和大家分享。本文是我在近2年系统思考的基础上,用了近10个月的时间写出的一篇文章。由于我不是一个标准的学者,也没有任何哲学专业背景,此文难免有纰漏,真心请大家一定不要吝惜您的笔墨,予以批评指正。

       本文是文章的节选(原文13000字),如有兴趣可点击此处查看原文“志愿服务的本质是“知愿行为”

志愿服务的本质是“知愿行为”

——道德哲学视野下的志愿服务与自愿行为、志愿行为分析

志愿服务(英文名称为Voluntary Service)是指不以获取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时间和知识、技能、体力等,自愿为国家、社会和他人提供的公益性服务。中国的志愿服务经过30年的发展,已经广入人心,志愿服务的实务研究也有了很大发展。然而稍显不足的是,志愿服务的理论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由此在实践中也造成了志愿服务认知的多样化,甚至偏离了志愿服务应有之义。

本文尝试从道德哲学角度,对志愿服务(知愿行为)、自愿行为和志愿行为进行研究分析,以期能够建立科学的志愿服务认识基础。

志愿服务认知的两种错误倾向

当前,将志愿服务称为自愿服务依然大有人在,也还有一些学者用志愿行动一词来代替志愿服务。这些错误认识甚至也出现在一些学术性文章中。这些不规范的称呼,误导了人们对志愿服务的认识,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极端错误倾向:一种是将志愿服务的解读重点放在“自愿”上,将志愿服务等同于“自愿行为”,认为一切好人好事都是志愿服务,将中华民族爱人互助等传统美德和助人行为,贴上志愿服务标签,带来了泛志愿化的倾向;另一种是将“志愿服务”解读的重点落在了“志”上,简单的认为从事志愿服务是人的“志向”,认为志愿者就如同中国人民志愿军一样,是可以随时调动的力量,形成了体制性思维,造成了志愿服务工具化倾向。诚然,这两种行为动机在参与志愿服务的人们中普遍存在,从一个角度来看,似乎都没有问题。但从另一方面看,这两种动机却又显得格格不入,是相矛盾的两个方面。

正如黑格尔所说“熟知并非真知,一切理所当然的东西不经过理性反思,很有可能成为盲目的东西”。从科学的角度来解释志愿服务与自愿行为、志愿行为的差异,是当前志愿服务理论研究迫切面对的问题。而上述矛盾体存在的一个原因,简单但却是很关键的是在于对于“志愿服务”词义的解读。鉴于中国文化的博大精深,中国文字的内涵丰富,需要引入一个能够准确区分“自愿行为”、“志愿行为”的词,来解释志愿服务的行为基础。

“知愿行为”是“志愿服务”的科学内涵

鉴于志愿服务动机志愿服务动机多元化,如Clary等人1998年提出的六大类型志愿服务动机(自我保护、价值观表达、职业增强、社会交往、丰富技能知识、自我成长与增强)已被广泛认可,从中可以看出人们参与志愿服务动机更多的属于内生利己性。同时,根据志愿服务的糕点理论,从经济学角度而言,志愿服务是属于非刚性快速消费性行为。也就是说,参与志愿服务是基于“认知”基础上的有目的、有意识的选择性行为。因此,本文引入一个全新的概念—“知愿”—来描述“志愿服务”的行为基础,以便能够更好的区分志愿服务行为与“自愿行为”、“志愿行为”的差异。

毛泽东指出哲学就是认识论,是关于从实践到感性认识,再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的道理。从哲学角度对志愿服务、自愿行为、志愿行为进行差异化比较,建立科学的志愿服务观,是推动志愿服务科学化、制度化建设的非常重要的基础。 

从自愿,到知愿,再到志愿

在哲学范畴的逻辑系列中,需要、动机和意志是同一系列的概念,但由前至后,需要与动机是先行于意志而发生的。需要概念所描述的是生命物的不足、匮乏,但这种客观状态和指向并不直接触发行动,它们要被需要主体表象化。当客观的状态和指向被需要主体把握在意识中,从而成为了主观化的状态和指向时,需要就演变成了欲望。欲望是被表象化了的需要,只有被意识到了的需要才是现实的;只有被现实化了的需要才能作为现实的要素置于行动结构之中。由此,也可以认为自愿行为是满足个体的需要,知愿行为(志愿服务)是个体动机的实现,而志愿行为则是个体意志的表现形式。

无论是自愿行为、志愿服务,还是志愿行为,都是人性行为,因而都具有道德性;却也因其动因和行为方式的差异,展现出道德程度的逐步强化。简而言之,从自愿行为到知愿行为(志愿服务)、志愿行为,是道德约束逐步强化、道德水准逐渐提高的过程。由于这一过程是一个渐变的过程,边界也很难有明确的界定,因而作为中间阶段的志愿服务,难免在某种程度上会与自愿行为或志愿行为有类似之处(如下图所示)。

图片

图1:道德约束与自愿行为、志愿行为(志愿服务)、志愿行为的关系

(由于存在着边界模糊的问题,因而图中采用了虚线)

行为是思想的载体,也是内在动机的外在表现。由于志愿服务和志愿行为的概念中均有“志愿”一词,对于许多人而言,从字面上很难区分这二者的差异,也是造成当前志愿服务认识混乱的诱因之一。王守仁说:知是行的主意,行是知的工夫;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意思是说,道德是人行为的指导思想,按照道德的要求去行动是达到'良知'的工夫。在道德指导下产生的意念活动是行为的开始,符合道德规范要求的行为是 良知的完成。志愿服务恰恰是“知行合一”在大众的体现。因此,“知愿”更能表达志愿服务内在动机和行为诱因。所谓“知愿”,即知道自己的意愿,描述的是志愿服务的内在诱因;“知愿行为”,即我们现在所说的志愿服务,从道德哲学角度而言,也就是对于大多数(这里强调的是普遍性,而非个别性)参与志愿服务的个体而言,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因外在或内在因素,而有意识参与的有组织、有明确目标、利他与利己相结合的活动。

虽然志愿服务、自愿行为和志愿行为这三种行为,都是以自愿为基础,但却是不同层次的行为表现,也具有不同的道德内涵。其中,自愿行为是遵从公序良俗的本能选择,是人类和动物都具有的基本行为动力之一;志愿服务是道德欲望的选择,是亲社会行为的一种体现;志愿行为是人的理智意志追求,是自我实现的体现。

 从自愿行为到志愿行为,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而知愿行为(志愿服务)则是中间体。一系列有关联和有意识、有目的性的自愿行为,就是志愿服务行为。但如果这种行为模式,内化为行为准则,则是志愿行为。具体可以从8个方面来分析(见下表1

图片

简而言之,自愿是基于人之本能的自发行为,展现的是人之所以为人的社会属性;知愿(志愿服务)是理性选择,选择的是“知行合一”的至善表达;志愿是理性追求,追求的是终极之善the last end

小结

有一种社会行为叫“志愿服务”,而不是有一种人叫“志愿者”。志愿服务本质上作为一种社会动员方式,能够被全世界普遍认可和接受,其根本原因是顺应了人们“把有意思的事情做的有意义,把有意义的事情做的有意思”的诉求,无需庸俗化,也无需将志愿服务强加为责任和负担。良知人人本有,每个人就其本心而言都是圣人 (“人人心中有仲尼”)。但对于一切现实的人来说,良知的显现对于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情形。志愿服务的“知愿”本性,方可保证志愿服务打破了血缘、地缘、业缘关系纽带的限制,跨越空间地理、阶层地位的藩篱,大大延伸人际互动的半径和距离,从而推动着从熟人关系向陌生人关系、从特殊主义关系取向向普遍主义取向的关系变迁,方可将志愿服务从当前“人人能为,人人可为”,推进为“人人愿为、人人都为”

(这篇文章的原文13000多字,是我迄今为止写的最累的一篇文章,从动笔到今天发表,将近10个月时间。时间虽长,但心里仍不踏实,肯定有谬误之处,请大家一定要指出来。谢谢啦!!!)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