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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阳明心学的三大命题:即“心即理”、“知行合一”和“致良知”

 凤凰山居士 2021-10-14

发布时间: 2021.06-0613:20

朱熹的思想对早年的王阳明影响十分巨大,朱学作为当时朝廷所推崇的官方学术,朱子学被提升到儒家正统的地位,自然王阳明早年接受教育只能是朱熹的理学套路。

后来阳明成年结合自身经历,以及对真理的不断追求,提出了自己的学术思想,和更符合当时社会现实的学术理论,以之来解释和运用于社会人际关系的处理中。这自然有其必然性及合理之处。

对于格物与诚意之说的关系问题,最终可以归结到知行关系问题上来。而知行关系的争论,历来的学者之间的争论没有停止过。朱熹认为知先行后,先知而后方能行,故格物在诚意之前。

但王阳明则不这么认为,他将格物与诚意看作同时发生,认为格物与诚意是体用如一的。格物是用,诚意为其体,依照其知行合一的观点,格物致知乃无先后之分,格物同时就能够致知,而知至则能意诚。

诚意者其真正表现在,其意识和行动层面就是要能够不自欺,达到行为与意的完全合一,但要注意的是此意,是特指由明天理之心之所发得来。

朱熹将致知与诚意分作两步,致知在他看来属知的范畴,把诚意则纳入行的范畴。他认为是需先通过格物致知,将外在天理充分明白于心,然后通过此天理明白之心所发的意来指导人的行为,如若是依此心行,不自欺,则是为善,也就可以称之为意诚。

这也就是诚意的过程。在诚意上王阳明虽和朱熹说法相似,但王阳明不认为知和行是有先后之分的。阳明对于格物的解释和认识,是他学术思想与朱熹完全分化的基础标志。从彼此最为根本的对事物的认识层面,理清了双方的逻辑起点的不同位置。

朱熹格物目的是要在外物上,寻求在物上的先天自存之理,他的认识理的手段是要穷理,一事物之理,需得穷其十分,完全透彻明白,方为穷尽一事物之理,则理明知至。如此类推下去,穷尽事事物物之理,则能穷尽天下之理,达到彻底的明全体天理于心。

朱熹把致知纳入知的范畴,而把诚意纳入行的范畴,格物致知与正心诚意有先后之分,须是先格物致其知,然后依所得理去行,真知此理了,方能诚意。

朱熹如此将致知诚意分作两步,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其他学派对于朱学的责难,即作为正统儒学的朱学,其理论缺陷不能调和当时社会普遍存在的,知而不行与言行不一的实际困境。

若依其论说,需先穷尽天理才能致知,然后诚意,才能行天理,那如果知未至十分,岂不是永不得行。王阳明对格物致知的解释与朱熹完全不同,他认为本体之理存在于事事物物之中,要明此理需向外求,需向物求,就是要格物。

此物只是外物,是物理之物。是理、气相合而化生的宇宙万物,是自然之物。天理是内化于人自身心灵之中的,这即使得后来王阳明倡导的人人成贤成圣得以可能。

从理论逻辑上,化解了朱熹格物致知说中,可能存在的因个人愚智差异,而导致的格物不得知而未能行的理论窘境,同时也从理论上解决了世人知而不行的道德困境。王阳明的格物致知过程是由心体推致事物,由内到外。

其致知的过程与朱熹的由外至内恰恰相反。对于格物致知的实现过程,王阳明用诚意来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王阳明反对朱熹,对格物诚意之间关系所作出的解释。

他是从知行合一的观点上来诠释格物与致知的关系的,其认为格物致知只是一事,而致知与诚意之间是做顺承关系,因而格物与诚意在一定程度上,也可看作是合一的,若以体用关系来看待格与诚意之间的关系,则格物是用,致知为体。

关于知行合一的最终目的与道德评价之间的关系,都是为了获得现实道德实践的推动力量。知道了孝是什么,和知道怎样行孝,对于一个人来说,都表明他已经内心明了孝的具体概念和操作方法。

孝是一种道德评价,是对子女对待父母行为的称呼。如果一幼孩其不知何为孝,父母也没有教导其要如何为孝,而其邻居家有老人,其子对老人行孝,幼孩每日眼观心受,对邻居之子每日如何侍奉父母一样,每一举动都铭记于心。

随年龄长大也知道了邻居之子所为是孝。当这幼子知邻居是孝,而未曾如此侍奉还未老去的父母之前,他心中已然知孝。待其父母老去,他也会如同邻居一样去行孝于他的父母。此知孝为知如何行孝之为,不能从道德评价的角度称之为孝或者孝的。

只是掌握了为善的具体实践步骤,具有了为善的能力,而其为善的动机尚未呈现,其也未能具体的将所掌握的为善能力表现出来。

所以''知孝’’这一词背后应含有两种不同的意义,即包含了孝的动机,并现实中确实行孝的知孝与不包含孝的动机的,只知如何为孝且未有过行孝的实践。王阳明所说的知孝显然是前一种,故用后一种知孝,来理解王阳明的知行合一中的''知孝’’,则会产生现实的矛盾。

王阳明把知孝以知行兼备的观点来看,他的知孝在知行合一中,可以看作知孝与行孝的兼备状态。孝的属于对人的道德评价,道德评价更注重具体的道德实践行为,说某人是孝的,自然是此人有实际行孝的作为,也是对行为的道德评价。

因而知孝和孝的同属道德评价,道德评价又是以其行为和目的,共同评价作为考量和评价的基础,所以道德性不能仅仅停留在善的动机上,就道德的最终目的来说,是要达成道德实践。

没有了道德实践的道德律令,可以将之归于前文中说到的,王阳明的心外无理及其良知说上来。良知说强调内在的意向,也就是此天理之心所具有的道德性是善的本质。

但可以看出,王阳明的知行合一说,实际上其更加注重的是,通过个体实践的道德性,来将他内心的良知,即所谓意向的道德性体现出来,进而成为圆满的现实道德完成,以达成现实的道德性。

良知说是从人先天的善的本质上强调人先天具有善的动机,知行合一则从具体实践事为上来强调行为的重要性。在他所倡导的知行合一说的观点下来看,良知只是人善的动机,是人能够完成善的开始,而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善,即善的完成。

意向的善不是真正的善,在没有落实到道德实践之前,意向的善虽然有其存在的意义,但不具任何道德的价值和道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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