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中投资收益的抵销,核心就是子公司在实现利润时,在个别报表上确认了利润分配,也相应的计提了盈余公积,应付利润,并形成未分配利润年末,由于母子公司按权益法进行核算,所以在母公司的账上也会确认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并这部分投资收益与自己公司利润合并,一起再进行提取盈余公积、应付利润,同时形成未分配利润。 但是从集团的角度来看,对同一笔投资收益,母子公司都进行了处理,那就相当于重复一次,母公司认为子公司的那次处理在集团角度是多余的,所以在编合并报表时要予抵销。 子公司的分录是: 借: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 -应付现金股利 贷:盈余公积 应付股利 所以抵销分录中提取盈余公积、向所有者分配在贷方。 以上分录其实很好记: 本年实现利润(投资收益和少数股东损益)+年初未分配利润=本年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和对所有者的分配)+年末未分配利润,即内部投资收益和利润分配的抵销分录: 借:投资收益(子公司净利润*母公司持股比例) 少数股东损益(子公司净利润*少数股东持股比例) 未分配利润——年初 贷:提取盈余公积 对所有者的分配 未分配利润——年末 如果是全资子公司则没有上面少数股东损益,如果是非全资子公司,就需要加上少数股东损益的抵销。 借方前两项之和是子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并不是期末数,而贷方却当年分配的利润和未分配利润这和,这样不平衡,所以借方还应该有一个未分配利润一年初,这样借方就也成年初利润与本年利润之和,这样借贷方就平衡了。并没什么特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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