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某种条件下来说,狗狗主人要求赔偿也是合情合理的。
4月22日,重庆市二年级8岁男孩上学途中被三只恶犬撕咬,因咬到颈部,不治身亡。
8岁男孩父母在外打工,当天爷爷目送孩子去上学,没想到在路上遭到三只恶犬的撕咬。
三只狗的主人是做冷冻肉生意的,平时会喂一些冻肉,就在出事之前前几天,三只狗刚把一只狗咬死。
但主人显然并没有提高警惕,依然没有对三只狗严加看护,最终酿成咬死小男孩的惨剧。
事后三只狗也被处理,狗主人被依法控制。再后来就是小男孩的父母就赔偿问题与三只狗的主人进行了多轮协商,最终主人赔偿55万元。
如果不是三只狗的主人进行了积极的协商和赔偿,那么他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严惩,因为他在整个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
现在不少人喜欢养狗当做宠物,而且不乏养一些攻击力较强的大型犬类,但不要以为主人和狗分属两个不同的个体,主人对狗的一切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这是逃脱不掉的:
《民法典》第1245条明确规定:
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造成的损害是由对方故意或者重大侵权造成的,比如主动逗狗、主动投喂等,则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但减轻责任是有前提的,至少要做到以下几条:
1.对狗狗采取纤绳、嘴部防护等安全措施了吗?
2.所养的狗狗是不是明令禁止饲养的大型犬类、烈性犬类?
3.所养的狗狗依照规定取得相应的饲养证了吗?
4.所养的狗狗按照规定注射狂却疫苗等各种疫苗了吗?健康状况是否达标?
如果没有充分做到以上几条,那么即便对方是因为自己的原因激怒了狗狗而被咬伤,狗狗的主人也是不能免除责任的,该赔偿的还是要赔偿,只不过适当减轻责任而已,也就是双方责任共担。
不仅是在《民法典》上有类似的规定,在最新生效的《动物防疫法》中也对宠物主人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系犬绳
至于1万多的狗狗被打死,该不该由受害人赔偿这一问题应该辩证的看待:
如果受害人是在狗狗“行凶”过程中被受害人或者其家属或者第三人打死,那么是不应该承担责任的,这属于正常的“自卫”,比起价值不菲的狗狗,人的生命权肯定是最至上的,这一点没有任何疑问。
假设狗狗事后被受害人或者家属出于报复的心理而打死,那么有一说一,狗狗是需要进行赔偿的,特别是狗狗主人已经对受害人进行了医药费等各种赔偿的前提下。狗狗属于主人的私有财产,它所造成的损失由主人进行赔偿,但是其他人也无权侵犯主人的私有财产,更无权在时候剥夺狗狗的生命。
所以现在的问题就很明了了,小孩被狗咬伤花费3000多治疗费是否狗狗的主人尽到了赔偿义务?
狗狗被打死是在“行凶”过程中还是在事后?狗狗价值1万是否是主人的一面之词?需不需要进行价格鉴定?
对此,老刘提一些个人的看法:
1.先把狗狗的价值放在一边,主人是否在此次伤害事件中充分吸取到了教训?是否有遛狗不牵绳等没尽到管理义务的责任?
2.狗狗被打死是出于“自卫”还是出于“泄愤”?如果是泄愤的话,那理应得到赔偿。
3.主人是否在小孩被咬伤之后积极主动的进行了赔偿?态度很重要!
4.最后建议双方本着互相体谅的原则协商,主人该赔偿医药费的赔偿医药费,打死狗狗的肇事者出于“泄愤”也需要对狗狗主人进行赔偿。
但总体来说,这次仅仅是“咬伤”,都给对方提了个醒,也算是“不幸中的万幸”,以后都要加强对宠物的管理和对孩子的教育、看护,本着互相体谅的原则划分责任,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